國際標準貨櫃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征暫行辦法

《國際標準貨櫃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征暫行辦法》於2010年3月29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閩政〔2010〕9號印發。該《辦法》共9條,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國際標準貨櫃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征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0〕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各大企業, 各高等院校:
《國際標準貨櫃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征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辦法全文

國際標準貨櫃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征暫行辦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推進“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建設,根據省政府《關於鼓勵中西部省份從福建省港口進出貨物及投資建設碼頭泊位的暫行規定》和《福建省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實施方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省際閩贛、閩浙、閩粵收費站與我省沿海港口就近的寧德、馬尾、漁溪、莆田、泉港、泉州、廈門、杏林、林後、漳州港、東山等收費站(具體站點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根據高速公路通車情況適時調整)直達行駛的,承運經我省沿海港口裝(卸)船的外省貨物的國際標準貨櫃車輛(20英尺和40英尺)統一降低為2類車標準徵收車輛通行費;對從港口就近的寧德、馬尾、漁溪、莆田、泉港、泉州、廈門、杏林、林後、漳州港、東山等收費站(具體站點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根據高速公路通車情況適時調整)出入口,承運經我省沿海港口裝(卸)船的其它國際標準貨櫃車輛(20英尺和40英尺)實行“遞遠遞減”的優惠計費模式。
第三條 “遞遠遞減”的優惠計費模式為:行駛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不予減征;行駛里程50~300公里(含300公里)的,減征5%;行駛里程300~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減征10%;行駛里程500~700公里(含700公里)的,減征20%;行駛里程700公里以上的,減征30%。
第四條 貨櫃車輛駕駛員(或車主)必須在指定出口高速公路收費站和港口裝卸貨櫃的碼頭公司出港時指定地點按規定內容填寫車輛通行費減征申請單(一式二聯)。減征申請單收費站保存一聯,港口公司保存一聯。
第五條 貨櫃車輛行駛證、入港證、出口或內貿貨單(《貨櫃設備交接單》、《裝送貨簽收單》)以及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減征申請單的相關內容必須一致,經收費站人員核查後給予減徵車輛通行費。
第六條 高速公路指定出口收費站與港口公司應不定期對減徵車輛通行費的貨櫃車輛進行核查,一經發現假冒逃繳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違章車輛,按《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和《福建省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處理,並錄入“黑名單”,取消其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七條 車貨總量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貨櫃車輛,違法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除按治超的有關規定處理外,按計重收費的計費標準全額收取通行費。
第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附:1.貨櫃車輛減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申請單(略)
2.貨櫃車輛減征高速公路通行費數量統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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