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法庭

國際商事法庭

國際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專門處理國際商事糾紛的常設審判機構,案件審理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18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支持“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國際商事法庭近日分別在廣東深圳市和陝西西安市揭牌正式辦公。兩個法庭的成立,標誌著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進入新階段。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設立最高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新時代加強國際法治合作、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務和法治保障的重大舉措。據了解,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具有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獨特區位優勢,是輻射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經濟支撐帶,將以改革創新“排頭兵”的要求建設,不斷促進國際商事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西安位於古代絲綢之路的起點,古往今來都是融匯東西方商貿和文化的關鍵節點,又是內陸型改革開放的新高地,第二國際商事法庭落戶西安,有著地緣優勢和社會環境,將有助於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陸上“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國際商事糾紛。兩個商事法庭將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豐富中外市場主體的權利救濟渠道,公平公正、專業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國際商事案件的界定、糾紛的解決方式等問題作出解釋,《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國際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定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為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並獲準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或者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關於國際商事案件的界定,《規定》明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商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案件為國際商事案件。根據《規定》,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將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規定》明確,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確定爭議適用的實體法律。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選擇適用法律的,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應當適用域外法律時,可以通過當事人、中外法律專家、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相關使領館等途徑查明。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並選定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台,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規定》明確,國際商事法庭支持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台,選擇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經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發調解書;當事人協定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仲裁的,可以在申請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式開始後,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證據、財產或者行為保全。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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