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生教育管理規定

新華網北京2007年5月22日電 教育部、人事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日前聯合頒發《國防生教育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生教育管理規定
  • 類型:規定
  • 分類:教育管理規定
  • 對象:國防生
  • 章數:6章
  • 頒發時間:2007年5月22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提高國防生培養素質,加速推進人才戰略工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防生是軍隊根據生長幹部需要,依託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培養、享受國防生獎學金、畢業後定向分配到軍隊工作地方大學生。
第三條 本規定是組織實施國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據。本規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內容,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防生教育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規律,著眼軍事人才培養需要,打牢適應畢業認知需要的素質基礎。
第五條 國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負主要責任,軍隊駐普通高校後備軍官選拔培訓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駐校選培辦)協助。高校成立由校領導負責的領導小組,領導、協調本校有關部門、院系和駐校選培辦,組織開展國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國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納入高校整體建設發展規劃,作為高校評估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六條 招收選拔國防生,由高校、駐校選培辦和學生本人共同簽訂協定書,報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批准。確認國防生資格後,高校予以單獨註冊,檔案單獨管理,駐校選培辦登記備案。
第七條 招收的國防生複查複審不合格的,取消國防生資格。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錄取標準的,可以轉為該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錄取標準的,由高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國防生應當按時到高校註冊,到駐校選培辦報到。
第九條 國防生原則上不得轉專業、轉學和長期(2個月以上)出國出境學習交流。確有特殊原因的,應當向駐校選培辦提出書面申請,報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審批。未經審批同意的,高校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國防生一般應當在標準學制時間內完成學業。提前完成高校規定學業、軍政訓練合格準予畢業的,列入當年接收計畫,由軍隊接收單位辦理入伍手續。因為特殊情況需延長學習時間的,須經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批准。其中因為服兵役延長學習時間的,接收入伍的年齡可以放寬2歲;因為其他原因延長學習的,畢業年齡應當符合接收標準。
第十一條 軍地院校聯合培養的國防生,在高校學習期間,由高校按照國防生的要求進行學籍管理;轉入軍隊院校學習後,辦理入伍手續,按照軍隊院校學員對待,畢業時學歷、學位證書由高校和軍隊院校聯合頒發。
第十二條 國防生報考研究生,應當向駐校選培辦提出書面申請,由軍區級單位政部幹部部審批。應屆本科國防生符合推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由高校和駐校選培辦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推薦。被軍隊研究生招生單位錄取的國防生,有錄取單位辦理入伍手續;被軍隊簽約高校錄取為研究生的國防生,或者在校學習期間已經取得推薦免試碩士生、碩博連讀資格的國防生,本科畢業時應當確定接收單位,先到軍隊工作滿規定年限,再以軍隊幹部身份攻讀研究生,工作期限有關招生單位保留新生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國防生畢業分配,由總政治部幹部部擬制分配計畫,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駐校選培辦根據分配計畫、培養目標和軍隊人才需要,結合學生綜合表現和本人志願,合理確定分配去向和崗位。高校應當積極配合,協助做好國防生畢業分配工作。
第三章 軍政訓練
第十四條 國防生應當接受軍隊和高校組織的軍事訓練。軍政訓練計畫由軍區級單位軍訓、幹部、宣傳等部門會同高校制定。
第十五條 國防生軍政訓練包括軍政理論課、日常訓練和假期集中訓練。軍政訓練納入高校教學內容,作為國防生必修課或者必修課計算學分。國防生軍政訓練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畢業時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六條 軍政理論課教學按照軍政訓練計畫,由高校和駐校選培辦共同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可以請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協助。
第十七條 日常訓練以軍事基礎知識學習和體能訓練為主,一般安排在早操、課餘時間或者體育課進行,由駐校選培辦組織實施,高校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假期集中訓練一般安排在第一、二、三學年末實施,以軍事訓練和部隊見習為主,集訓總時間不少於60個訓練日。軍區級單位軍訓和幹部部門確定部隊、軍隊院校或者訓練機構作為訓練基地,承擔集中訓練任務。
第十九條 組織國防生軍政訓練,應當成立模擬連、排、班,定期輪換骨幹。
第二十條 軍政訓練經費、被裝、衛勤、彈藥、器材等各項保障,有軍區級單位相關部門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和標準負責落實。國防生參加軍事訓練出現傷亡的,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條 高校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參加駐校選培辦日常工作。高校有關部門和駐校選培辦建立工作例會或者合署辦公制度,定期分析國防生教育管理形勢。
第二十二條 高校有關部門、院系和駐校選培辦,應當及時掌握國防生思想變化、社會交往等情況,加強教育引導。國防生每學期向駐校選培辦和輔導員書面匯報一次思想情況,遇有重大問題或者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 院系國防生正式黨員達到3名以上的應當單獨成立黨支部。國防生黨員發展計畫,由高校組織部門和駐校選培辦黨組織共同制定,畢業時黨員比例一般應在60%左右。
第二十四條 高校和駐校選培辦每年開展評選優秀國防生活動,結合學年總結進行表彰。具體評選表彰辦法,由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駐校選培辦和高校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防生除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外,不得參加其他黨派和政治性組織,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迷信活動,嚴禁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國防生應當執行國家和軍隊保密規定定,嚴守國家、軍隊秘密。
第二十七條 本科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到軍隊下達首次任職命令前不得結婚。
第二十八條 高校和駐校選培辦應當從著裝儀表、行為舉止、禮節禮貌等方面,加強國防生作風紀律養成。
第二十九條 國防生不得單獨在校外借住、租住,參加假期集中訓練是應當集中住宿。
第三十條 國防生應當嚴格落實請銷假制度,正課期間請銷假按照高校有關規定執行,日常訓練和假期集中訓練請假必須經駐校選培辦批准。
第五章 違約與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防生有一些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約,應當解除協定,取消國防生資格:
(一)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或者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或者被高校退學、開除學籍的;
(三)違反規定轉學、轉專業、考研、結婚,或者不執行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以逃避到軍隊工作為目的,故意不達到軍政訓練要求,在規定學制時間內不能完成學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協定,或者拒不服從畢業分配,經教育無效的;
(六)採取其他手段,拒絕、逃避到軍隊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違約的,高校應當作退學處理,情節惡劣的開除學籍;畢業後拒絕、逃避到軍隊工作的,在有關法律規定的年限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不得報考研究生、出國或者錄用為國企職員。軍隊和高校應當將違約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 國防生違約的,應當退還已經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同時繳納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2至3倍的違約金。對為足額退繳國防獎學金和違約金的,高校不得為其辦理離校登記、戶口轉移、退回檔案等手續。
第三十四條 違約國防生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餘黨紀處分。
第三十五條 處理違約國防生,由高校和駐校選培辦共同辦理,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審批。
第六章 淘汰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 國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予以淘汰,解除協定,取消國防生資格:
(一)受到高校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
(二)因為自身學習訓練原因(主觀故意者除外),在規定學制時間內不能達到培養目標;
(三)因為身體疾患原因(自傷、自殘者除外),經一年以內時間治療仍不符合體檢標準的;
(四)其他不適合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的。
第三十七條 國防生有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二)項情形被淘汰的,應當退還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有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項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還已享受的國防生獎學金;有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項情形被淘汰的,視情形確定是否退還國防生獎學金。
第三十八條 處理淘汰國防生,由高校和駐校選培辦共同辦理,軍區級單位政治部幹部部審批。因身體原因淘汰的,須經駐軍以上醫院診斷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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