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野制

國野制

周滅商後,在大分封的過程中,對地方實行軍事統治。為了區分征服者與被征服者、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周王朝對不同身份的人採取不同的統治政策和剝削方法。"國野制"就是這種統治方法的具體體現。

簡述,說明,

簡述

國野制(鄉遂制)
"",亦稱"",即當時的都邑或較大的居民點。一般來說,國是奴隸主貴族的政治中心和軍事據點,是周王室在分封諸侯或征服異族的過程中建立的,居住著大小貴族和為貴族服務的手工業者、商人等,住在國中的人稱:“國人”。
"",亦稱"",即國以外的廣大地區,其地域比國大。居住在野的人叫做"野人"。
國人與野人的地位大不相同,前者是統治者,後者是被統治者,政治待遇有著天壤之別。國與野的對立,是西周時期階級矛盾的具體體現,也是西周奴隸制度的一個特點。
學術界有一種意見認為:國、野之製作為一種地方行政制度,在西周、春秋時期,基本上未曾真正實行。

說明

西周時期的國野制(《周禮》記載)
關於國野制明確的表述見於《周禮·地官司徒第二》,其要點為:王都地區包括國都都城與周圍的郊地,統稱為國,國人居住地分為六鄉,六鄉以外的田野稱為遂,遂以外是卿大夫的采邑區,稱作都鄙(中心據點為都,都外田土為鄙),遂與都鄙合稱為野。國中六鄉的居民多為貴族階層,負擔兵役、力役;遂中的居民大體為平民階層,負擔農業勞役和其他徭役。
不過《周禮》一書約成書於戰國時期,西周時期是否真有這樣的制度,沒有當時的文獻和金文資料可以證實。但在《國語·齊語》中記載管仲與齊桓公談古代制度時曾說道:“昔者,聖王之治天下也,叄其國而伍其鄙”,似乎可以說明西周應施行過類似的制度。
春秋時期的國野制(《齊語》記載)
如上述《國語·齊語》所述,春秋時期齊國施行了一種與國野制相類似的“叄其國而伍其鄙”制度:將國君直轄的地區分為國、鄙兩部分。國指國都與其近郊之地,分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十五個士鄉都集中分布於國都都城之內,由公、國子、高子各統帥五鄉。士的主要職責是服兵役,其中多數人平時務農、戰時為兵。鄙指近郊周圍田野之地,分為五部分,鄙中居民為農民,納田稅而不服役。
此制度與《周禮》所言國野制相近,《齊語》之鄉與《周禮》之鄉接近,《齊語》中的鄙類似於《周禮》中的遂,然其中居民身份已有所不同。《齊語》所載服兵役的士已有十五鄉之多,身份不會再如西周時期那樣以貴族武士為主,且有些貧困的士也要自己耕種土地,已屬於農民。
國野制在春秋晚期至戰國時期瓦解,廣泛推行的郡縣制成為中央集權國家地方行政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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