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稅率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稅率指的是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稅額與工資增長額的比例。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實行超率累進稅率,按工資增長 額占核定的工資總額的百分比分級制定稅率。按照1985年7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稅率分別為30%、100%、300%三級。

1987年起,為了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以調動企業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增加企業活力,在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與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財政部調整了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稅率,調整後的稅率分為20%、50%、100%、200%四級。各級稅率與獎金稅稅率一致,以平衡兩稅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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