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是中華民國肇建者孫文於民國13年(1924年)4月12日手書,簡稱為《建國大綱》,全文僅二十五條。這是中華民國成立後,孫文針對國家建設所提出的規劃方案。大綱中以選舉、罷免、創製、複決作為人民應有之“權”,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作為政府施政的“能”,權能區分,造成“萬能政府”,以實現三民主義。建國大綱並將建設國家的程式分為三個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 肇建者:孫文
  • 簡稱:《建國大綱》
  • 全文:僅二十五條
軍政時期,訓政時期,憲政時期,

軍政時期

民國成立之後內戰不斷,各地軍閥割據,沒有統一的政府,當初革命所倡導的主義無法順利推行,民眾亦處於戰亂之中。於是孫中山在建國大綱中規劃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直到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於是1917年成立廣州軍政府,直到1928年北伐成功才結束了軍政時期。

訓政時期

約法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完成二次北伐,全國歸於統一。於是國民政府訂定《訓政時期約法》,此時的“約法”相當於國家基本法:由當時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實行“一黨訓政”、“一黨領政”(實務上實施黨國體制)。在1928年至1947年憲法施行之間,即為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行憲
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擬定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即“五五憲草”)預備正式立憲。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的前身,它本來應該由制憲國民大會通過,但由於抗日戰爭爆發,制憲國民大會未能召開,立憲遂向後拖延。直到抗戰勝利後,在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8年5月20日,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也改為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正式進入憲政時期。
中山紀念堂底座上的建國大綱中山紀念堂底座上的建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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