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國有化法

法國國有化法法國實行資本主義國有化的法律、法令的總稱。法國國有化政策始於19世紀末期。第一次世界大戰,持別是1936年以後有了進一步發展,實現了軍事工業航空工業和鐵路系統的首次國有化。40年代後,掀起了國有化的高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將許多工業、金融部門全部或部分收歸圍有。如,1945年1月16日的法令將雷諾工廠國有化,同年12月2日的法令將法蘭西銀行和另外4家商業銀行國有化,1946年的幾次法令將煤礦、煤氣、電力以及部分運輸,電訊等國有化。進入80年代,為進一步加強國家干預,於1982年2月11日頒布《國有化法令》,更大規模實行國有化,規定將5家工業公司、36家銀行和2家金融公司收歸國有,這些法令都規定給原企業股東補償,有的支付金錢,有的付給債券,在一定期限內分享國有化企業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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