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

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

為加強國庫資金風險防範,確保資金安全,總行制定了《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
  • 外文名: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methods of state treasury
  • 文號:銀辦發 〔2005〕 346號
  • 發布時間: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發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管理責任制,第三章 業務操作環節的風險控制,第四章 業務管理環節的風險控制,第五章 事後監督、檢查環節的風險控制,第六章 會計核算系統及其網路的風險控制,第七章 附則,

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辦發 〔2005〕 346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
單位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代理國庫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庫資金風險管理,保障國庫資金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庫會計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庫資金風險管理是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對國庫資金風險採取識別、排查、控制等措施,保障資金安全的過程和行為。
第三條國庫資金風險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規範性原則。通過嚴格執行會計核算與管理的各項制度,實現國庫會計規範化,防範和控制國庫資金風險。
全面性原則。國庫資金風險管理涵蓋國庫會計業務的各個方面,貫穿業務處理的全過程。
時效性原則。實行風險防範關口前移,注重事前審核和事中控制,做到早預防,早發現,及時整改。
責任分解原則。國庫資金風險管理責任層層分解,國庫主任、國庫部門負責人、國庫會計主管、國庫會計經辦人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四條國庫資金風險管理採取內部控制為主,內部控制與外部檢查相結合;重點控制為主,重點控制與一般防範相結合;防範案件為主,防範案件與防止差錯相結合的方法。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國庫。各級國庫應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資金風險防範體系,定期組織風險識別、排查、評估和整改,確保各項風險防範與控制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章 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國庫應當嚴格執行國庫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國庫部門負責人、國庫會計主管和國庫會計經辦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各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國庫主任應當切實履行組織、領導轄區內各級國庫會計工作的職責,對本級國庫資金風險負主要領導責任,對下一級國庫資金風險負相應領導責任。國庫主任在國庫資金風險管理中應做到:
(一)掌握國庫業務重點環節和風險點的控制與管理情況;
(二)督促轄區內各級國庫嚴格執行國庫會計有關規定,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本級國庫執行制度情況的檢查,每年組織一次對下一級國庫執行制度情況的檢查;
(三)對國庫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四)及時解決國庫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五)根據會計核算崗位設定要求和業務需要合理配備國庫會計人員,加強對國庫會計人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國庫會計人員防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六)為防範國庫資金風險創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
第八條國庫部門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具體組織、管理轄區內各級國庫會計工作的職責,在國庫資金風險管理中應做到:
(一)組織轄內各級國庫認真貫徹落實國庫會計有關規定;
(二)根據國庫會計制度的要求,結合轄內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具體的貫徹措施和辦法;
(三)把握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的重點,組織建立有效的國庫風險防範體系;
(四)合理安排本部門會計人員分工,按規定對會計人員進行輪崗;
(五)組織、落實對本部門和下一級部門執行制度、辦理國庫會計業務情況的檢查;
(六)協調國庫與財政、徵收機關等部門之間的關係,接受有關部門對國庫會計業務的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國庫主任匯報國庫工作;
(八)促使本轄區內國庫會計工作有序進行。
第九條國庫會計主管應當切實履行在會計核算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職責,在國庫資金風險管理中應做到:
(一)組織本部門會計人員貫徹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準確、及時地辦理會計核算業務;
(二)嚴格按規定審批會計重要事項;
(三)及時處理並記載核算過程中的問題;
(四)組織落實整改措施;
(五)發現重大情況立即向國庫部門負責人報告。
國庫會計主管在崗時,應完整履行其職責。由於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離崗時,經國庫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國庫會計主管可將其負責的會計核算管理方面的業務,按照相互制約、保證資金安全的原則,書面授權有關人員辦理,但每次授權期限不宜過長,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個月。授權期間所發生的問題由被授權人負責。
第十條國庫會計經辦人員應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嚴格執行國庫會計的各項制度,準確、及時地辦理會計核算業務。遇到異常情況、疑難問題,要及時向國庫會計主管或國庫部門負責人反映和報告,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向國庫主任或上級國庫相關負責人反映和報告。
第十一條各級國庫應定期組織對業務操作、業務管理、核算系統及其網路等方面的風險識別和排查,及時對新業務、新做法確定風險環節和風險點;對風險環節、風險點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各級國庫對國庫資金風險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要給予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對違反管理責任制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對嚴重失職、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發生資金損失、袒護責任人等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章 業務操作環節的風險控制

第十三條各級國庫在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時,應嚴格控制會計資料交接、外來憑證審核、資料傳遞、記賬覆核、退匯轉匯、編押核押、查詢查復、手工填制憑證等業務操作環節中的風險。
第十四條會計資料交接。各級國庫應嚴密會計資料交接簽收手續,建立會計資料交接登記簿,登記交接時間、資料內容、資料份數、總金額等內容,交接雙方應簽章確認。
第十五條外來憑證審核。各級國庫應按規定嚴格審核外來憑證,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拒絕辦理:
(一)憑證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塗改的;
(三)大小寫金額不符的;
(四)小寫金額前無人民幣符號“¥”的;
(五)大寫金額前無“人民幣”字樣的;
(六)前後聯次填寫內容不一致的;
(七)庫款支撥金額超過庫存餘額的;
(八)未加蓋印鑑或所蓋印鑑與預留印鑑不符的;
(九)代理銀行申請劃款的金額與其附屬檔案的金額不一致的;
(十)財政集中支付申請劃款金額超出額度餘額的;
(十一)收入退還書金額超出退庫申請金額的;
(十二)按具體退庫項目,審核相關檔案依據、原繳款書等資料,確認屬於超計畫退庫、重複退庫、未入庫而先退庫等情況的;
(十三)不符合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資料傳遞。各級國庫應嚴格按照會計核算操作流程傳遞會計憑證等資料,防止調換、篡改、遺失。
第十七條記賬覆核。
(一)各級國庫辦理會計核算業務必須序時、準確記賬,實時反映和控制資金流轉過程。補記賬務及錯賬沖正應先查明原因,經國庫會計主管審批後辦理。
(二)資金記賬崗人員應審核明細記賬崗傳來的支付信息與原始憑證,審核一致後方可製作支付報文或同城票據交換提出清單,辦理轉賬;對審核不符的,退回明細記賬崗。
(三)覆核崗人員應核對支付報文、同城票據交換提出清單與加蓋預留印鑑或同城票據交換印章的原始憑證的一致性。
(四)各級國庫掛賬處理的業務均應及時解掛。暫付賬戶掛賬,應經國庫會計主管審批後辦理。
第十八條退匯和轉匯。
(一)各級國庫辦理退匯業務,應通過國庫待結算款項科目下的暫收、暫付賬戶核算反映,並經國庫會計主管逐筆審批後,原路退回。
(二)各級國庫辦理轉匯業務,應以原來賬信息為依據,根據原來賬信息製作支付報文、同城票據交換提出清單。
第十九條編押核押。發起國庫內部往來業務編押後應核押,接收國庫內部往來業務應先核押後記賬。
第二十條查詢查復。各級國庫應指定專人按規定及時辦理查詢查復業務;查詢查復的內容應經國庫會計主管審核批准;查詢查復書應配對,並以專夾保管備查。
第二十一條手工填制憑證。核算系統不能根據原始憑證自動生成記賬憑證,需要手工填制憑證劃轉資金時,需經國庫會計主管審核批准。

第四章 業務管理環節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各級國庫對國庫會計業務使用的印章、密押(鑰)、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應按規定嚴格執行“三分管”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登記簿。
(一)印章管理。各級國庫應嚴格按規定保管和使用業務印章,在日常業務核算中堅持“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人離落鎖,下班入櫃。國庫部門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印章管理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密押(鑰)管理。各級國庫應按規定嚴格管理、使用支付系統密鑰、支付系統操作員卡、國庫內部往來密押機和密押、密押機使用手冊和開機密碼等,嚴格控制知密範圍,定期更換口令,防止泄密。
(三)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各級國庫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價單證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規定》;國庫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國庫券收款單、聯行報單、支付系統專用憑證、國庫資金匯劃專用憑證、行庫往來專用憑證以及其他有價證券及重要空白憑證的賬實情況,並記錄檢查結果、整改意見和整改結果;已兌付國債實物券銷毀前,必須賬實核對相符。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庫要按規定做到換人對賬, 明確對賬人員的責任;對賬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切實處理。
(一)資金往來對賬。各級國庫應堅持支付系統往來、行庫往來、國庫內部往來逐日對賬制度;按場次核對同城票據交換提入、提出金額,每場清算後同城票據交換賬戶餘額為零。
(二)與財政部門、徵收機關對賬。各級國庫應按日向財政部門提供上一工作日庫存日報表及相關憑證,按日向財政、稅務等徵收機關提供上一工作日收入報表及相關憑證;按月列印地方財政庫款相關分戶賬交財政部門,按月(年)向財政、稅務等徵收機關提供收入月(年)報表,進行核對收、支、退賬務的月(年)度對賬,財政、稅務等徵收機關簽署對賬結果。
(三)與上、下級國庫對賬。上級國庫應及時核對下級國庫的月度通訊聯網對賬單,月度通訊聯網對賬單內的筆數、金額應與當月實際收到的筆數、金額一致。
(四)內部賬務核對。各級國庫應確保表內賬務每日核對一致,定期檢查、核對表外賬務,做到賬賬、賬簿、賬表、賬實、賬據等相符。
第二十四條國庫會計人員加班須經國庫會計主管批准,國庫會計主管加班須經國庫部門負責人批准。同時加班人員不得少於2人。各級國庫應詳細記錄加班人員的姓名、起止時間和工作內容等。
第二十五條各級國庫的會計檔案應按規定裝訂、保管、調閱和銷毀,檔案保管人員應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國庫會計檔案安全和完整,防止檔案毀損、散失、泄密。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庫應嚴格按規定辦理國債發行、兌付和銷毀,做到手續嚴密,安全合規,賬賬、賬款、賬實一致。
(一)各級國庫在辦理國債收款單兌付時,應認真審核持券人提供的國債收款單收據聯及相關證明資料,無誤後將兌付款項劃入持券人賬戶。對不真實、收據聯與存根聯不符、證明資料不全等情況的國債收款單,一律不得辦理兌付。
(二)各級國庫在辦理無記名國債兌付業務時,應按照“先繳券、後劃款”的原則,在認真審核商業銀行或下級人民銀行兌付無記名國債本息款項借方憑證和上劃報告表無誤後辦理兌付款項的劃付。兌付期結束後,國庫部門應在與貨幣金銀部門核對已兌付國債賬實相符後,編制“申請銷毀XX年兌付國家債券報告表”,報省級國庫部門獲取銷毀命令後辦理銷毀。

第五章 事後監督、檢查環節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國庫會計事後監督應嚴格執行《國庫會計事後監督辦法》,並結合本辦法提出的國庫資金風險控制要求,對國庫會計核算業務進行全面監督。
第二十八條各級國庫每日的會計核算業務都應進行事後監督,由專門從事事後監督的人員辦理。事後監督人員不得參與國庫會計賬務處理,並做到及時監督和持續監督。
第二十九條國庫會計事後監督應對國庫資金的安全性進行重點監督,切實加強對國庫資金清算業務的監督,並建立國庫資金清算業務處理監督周報(以下簡稱監督周報)制度。監督周報應對一周內國庫資金清算業務處理的合規性、差錯更正情況,以及與資金清算業務相關的賬戶使用、憑證使用、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與使用、相關會計人員崗位調整等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行描述和評價,每周、至少每兩周向事後監督部門和國庫部門分管行長報告一次,並在各分管行長審簽後,抄報上一級國庫部門,上級國庫部門應對監督周報中反映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監督周報由事後監督部門按照檔案的有關規定存檔。
第三十條各級國庫應認真做好年度會計檢查工作,制定年度會計檢查計畫,確定檢查目的、內容、重點、方式方法和檢查人員,明確檢查人員職責。
第三十一條國庫會計檢查的檢查人員應認真履行檢查職責,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檢查結果負責;在檢查中,檢查人員對檢查情況應作詳細記載,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檢查完成後檢查人員應及時向國庫主任提交檢查報告;每年檢查中形成的材料應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庫應制定合理、詳盡的會計檢查程式,並按檢查程式開展檢查工作。各級國庫制定的國庫會計檢查程式,應保證能夠實現檢查計畫所確定的檢查目的,並至少應包括核對會計憑證、附屬檔案的金額、張數和相關平衡關係,核對會計憑證與賬戶記載,核對往賬(提出)業務與原始憑證的一致性,核對賬戶間的平衡關係,核對內、外部對賬情況等內容。
為明確責任,檢查人員應在檢查報告中專門描述履行檢查程式的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三條國庫主任在履行檢查職責時,可組織內審、事後監督、紀檢監察等部門對本級國庫和下一級國庫會計業務進行檢查,也可組織國庫部門對本級國庫會計業務進行自查和對下一級國庫會計業務進行檢查,並執行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

第六章 會計核算系統及其網路的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同一操作人員在同一業務系統中只能有唯一的用戶名和用戶代碼;操作人員離崗時應凍結其用戶代碼;用戶離機應簽退系統。各級國庫應通過管理或技術手段實行新增用戶雙線管理,由國庫部門負責人確定或系統維護人員設定用戶,經國庫會計主管確認、授權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操作人員應使用英文字母加數字組成的6位口令,防止破譯;個人口令應嚴格保密並按月更換。
第三十六條各級國庫應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切實保障國庫會計核算系統用機的專用性,防止因多人使用同一台計算機導致操作人員口令密碼、賬務數據等泄密。
第三十七條國庫業務操作人員不得進入業務資料庫進行操作。資料庫管理系統進入口令由科技部門負責設定、封存保管和定期更換,不得使用系統默認口令,防止口令泄密造成數據損壞、更改、遺失等情況發生。系統維護人員必須進入業務資料庫操作時,至少應有2人在場,並在計算機運行日誌中手工詳細記載操作原因和內容。
第三十八條會計核算系統日誌應對系統恢復、憑證列印、數據刪除、調整賬戶信息、利率調整、參數調整、用戶設定、用戶許可權變更、計算機補制憑證等重要事項進行詳細記載。
第三十九條加強對會計核算系統導入、導出數據的安全性、保密性的管理。各級國庫應做好系統導出數據以及橫向聯網、集中支付等系統生成導入系統數據的加密工作,嚴禁出現由於未加密傳送數據而造成數據的修改、刪除等情況的發生。
第四十條各級國庫應將會計核算系統伺服器和業務用機在各行內部區域網路下單獨配置一個子網,區別於其他辦公用機的網段和IP位址。禁止非核算用機訪問核算系統,保證系統的安全性。
第四十一條加強對系統伺服器和其他國庫業務用機的防病毒管理。各級國庫應在所有國庫業務用機上安裝防毒軟體,並及時更新防毒軟體,定期對機器進行病毒檢測。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代理國庫所在商業銀行或信用社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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