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會計管理規定

國庫會計管理規定

為適應國庫業務發展需要,進一步規範國庫會計業務行為,防範國庫資金風險,本著建設國庫會計制度體系的總體思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國庫會計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國庫會計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庫會計管理規定 
  • 依據:會計法、銀行法、國家金庫條例等 
  • 學科:會計 
  • 內容:加強國庫會計工作管理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庫會計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確保國庫資金安全,提高國庫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庫會計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國庫會計核算,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和反映財政收入、支出情況。
(二)加強國庫會計監督,防範國庫資金風險,維護國庫資金安全。
(三)規範國庫會計行為,提高國庫會計工作質量與服務水平。
第三條 國庫會計管理遵循“垂直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上級國庫對下級國庫的會計工作負有組織、檢查、指導職責;下級國庫對上級國庫負責,根據上級國庫的要求規範會計行為,並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條 國庫會計核算與管理應充分運用信息網路技術,強化控制與監督,有效利用國庫會計核算信息資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國庫。各級國庫應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密會計核算手續,防範國庫資金風險,確保國庫會計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
第二章
國庫會計人員
第六條 各級國庫應根據業務需要,合理設定會計核算崗位,按崗位配備相應人員。
第七條 國庫會計人員應持有國家頒發的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經國庫業務培訓後方可上崗。
國庫會計主管由本部門會計核算工作負責人擔任。擔任國庫會計主管的人員,除應取得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八條 國庫會計人員應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按規定行使會計監督權利。
國庫會計主管應切實發揮在會計核算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作用,保證各項會計核算業務正常有序進行。
第九條 國庫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與國庫部門負責人應支持國庫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經常組織對國庫會計人員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金融財稅法規、國庫會計業務知識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以適應國庫會計工作的發展要求。
第十條 國庫會計人員原則上2至3年輪崗一次,重要崗位人員按有關規定強制休假,但不得因此影響核算質量。密押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國庫部門負責人的變動,應徵得上級國庫部門的同意;國庫會計主管、國庫會計經辦人員的變動,應徵得國庫部門負責人的同意;代理國庫會計人員變動,應報人民銀行管轄國庫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庫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或離崗時應辦理業務交接,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崗。國庫會計經辦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國庫會計主管監交;國庫會計主管辦理交接手續,由國庫部門負責人監交;國庫部門負責人辦理離任交接手續,由國庫主任監交。
第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國庫會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成績顯著、安全無事故的國庫和對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發生、揭發違法犯罪有功的國庫會計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不落實或不履行職責、不執行制度,或貫徹執行制度不力、存在風險隱患的國庫,應予以批評,並限期整改。對發生違法案件或因違規等原因造成國庫資金損失的,除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外,還應追究國庫會計主管、國庫部門負責人和國庫主任的責任。
第三章
國庫會計管理責任制
第十四條 國庫會計實行國庫主任、國庫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和會計經辦人員目標管理責任制。國庫會計經辦人員對國庫會計主管負責,國庫會計主管對國庫部門負責人負責,國庫部門負責人對國庫主任負責。
國庫主任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國庫的會計工作,是國庫風險第一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國庫部門負責人負責具體組織、管理轄區內國庫的會計工作,對國庫資金風險負直接領導責任;國庫會計主管負責組織、管理本部門會計人員準確、及時地辦理會計核算業務,審批會計重要事項,及時處理、報告核算中發現的問題;國庫會計經辦人員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嚴格執行國庫會計的各項制度,準確、及時地辦理核算業務。
第十五條 國庫會計核算實行崗位責任制。國庫會計崗位設定和分工以有利於相互制約、保證資金安全為原則, 可實行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確保各崗位之間既嚴格分工,又相互銜接;國庫會計人員不得越權辦理業務,嚴禁賬務處理“一手清”;國庫會計資金往來業務使用的印章、密押(鑰)和重要空白憑證,應嚴格實行“三分管”。
第十六條 各級國庫應設定資金清算記賬崗、明細核算記賬崗、覆核崗、綜合核算崗、同城票據交換崗、系統維護崗、會計主管崗等。
國庫會計應由專門的機構或人員進行事後監督。
經國庫部門負責人同意,國庫會計主管可將其負責的國庫會計核算管理方面的業務,向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授權,但不得違反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國庫會計重要事項實行審批制度。國庫會計重要事項包括:國庫會計人員加班、影響會計賬務的系統參數維護、系統升級、系統數據恢復、查詢查復、補制憑證和回單、手工填制轉賬憑證劃轉資金、暫付款掛賬、暫收款劃出、補記賬務、錯賬更正以及其他規定需要審批的事項。
國庫會計重要事項由國庫會計主管審批或登記。
第四章
國庫會計核算
第一節 賬務組織
第十八條 人民銀行經理的國庫,其國庫會計核算納入人民銀行會計核算體系,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的各項原則規定,單獨核算,自求平衡。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的國庫,其國庫會計核算納入商業銀行或信用社會計核算體系。
第十九條 國庫應建立健全規範的賬簿、報表體系,各項業務的賬務處理應符合會計核算手續的要求,堅持及時記賬、賬表覆核、代收他行票據收妥進賬、日清月結。禁止以表代賬。
第二十條 國庫按照“資金統一清算,收支按庫核算”的原則辦理多級多庫的會計核算業務。
第二十一條 國庫按照政府預算收支科目進行預算收支核算,編制預算收支報表。
第二十二條 國庫會計賬務記載錯誤按照銀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預算收支核算差錯採取紅字(或負數,下同)沖正錯誤科目,藍字(或正數,下同)記載正確科目的方法進行更正,需相應調整會計賬務的,以借、貸方藍字進行記載。
第二十三條 國庫辦理國庫資金的清算、收納、退付及庫款的支撥等事宜,應正確使用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
人民銀行經理國庫使用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使用的會計科目應根據人民銀行國庫會計科目名稱、性質及用途統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國庫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包括收入繳庫憑證、收入退庫憑證、收入更正憑證、庫款支付憑證、資金結算憑證、國債憑證等。
記賬憑證根據原始憑證製作,對於具備記賬憑證基本要素的原始憑證,可以作為記賬憑證使用。
國庫應按規定審核、製作會計憑證。
第二十五條 國庫應按規定管理國債收款單、資金結算憑證等有價單證與重要空白憑證,定期檢查賬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人民銀行國庫按會計科目設定總賬,根據科目日結單登記借貸方發生額,並結計餘額,每日綜合平衡。
各級國庫按照會計科目及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分戶賬,根據預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設定相應的登記簿(表)。
第二十七條 國庫報表分為會計報表與預算收支報表,按日、月、年編報,格式由總庫統一規定。
各級國庫應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報各種國庫報表。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國庫要嚴密會計資料傳遞、簽收手續。國庫與會計營業部門、財政、稅務、海關、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凡涉及撥款、退庫、申請劃款等外來憑證的傳遞,必須認真審核,雙方履行必要的簽收手續。
第二節 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與報解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庫應準確、及時地收納各項國家預算收入款項,並根據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收入級次和上級財政確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確、及時辦理各級預算收入的劃分和留解。
第三十條 預算收入繳入鄉(鎮)國庫及以上國庫均為正式入庫。
第三節 預算收入的退付
第三十一條 國庫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程式和有關政策辦理預算收入的退庫。
(一)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於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其授權的機構批准。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二)退庫應按預算收入的級次辦理。中央預算收入退庫,從中央級庫款中退付;地方各級預算固定收入的退庫,從地方各級庫款中退付;各種分成收入的退庫,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分別從相應級次庫款中退付。
(三)退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退給原繳款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繳款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四)各級國庫在辦理退庫時,必須有依據。國庫應要求有關財政或徵收機關提供退庫的相關檔案依據,繳款人申請退庫的,還應要求財政或徵收機關提供退庫申請書,作為審核退庫的原始依據。
(五)退庫原則上通過轉賬辦理。如需退付現金時,原收款國庫憑財政、徵收機關開具的加蓋“退付現金”戳記的收入退還書辦理退庫手續,收款人持書面通知、原完稅憑證複印件和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銀行辦理領取現金手續。
(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其他外籍人員,以外幣繳納稅款,因發生多繳或錯繳需要退庫的,經徵收機關審查批准後,在填制收入退還書時,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後,將退庫款項劃轉經收行。經收行按照繳款人取款或轉入繳款人賬戶當天的外匯賣出牌價,折算成外幣支付給繳款人或轉入繳款人的外幣存款賬戶。
(七)對本級預算收入的退庫,如當日退庫數大於收入數時,應檢查核實本級地方財政庫款賬戶餘額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餘額不足,不能辦理退付。
第三十二條 凡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國庫一律不予辦理退庫:
(一)未經財政部授權的機構,要求國庫辦理中央預算收入、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退庫的;
(二)下級地方財政部門或其他未經上級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要求國庫辦理上級地方預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庫的;
(三)退庫款項退給非退庫申請單位或申請個人的;
(四)口頭或電話通知,要求國庫辦理退庫的;
(五)要求國庫辦理退庫,但不提供必要的相關檔案、退庫申請書的;
(六)收入退還書要素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要求國庫辦理退庫的。
第四節 庫款支撥
第三十三條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撥,必須根據同級財政機關簽發的庫款支付憑證、銀行結算匯兌憑證或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與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開具的申請劃款憑證辦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國庫可要求同級財政部門及時提供年度財政預算支出計畫,以準確、及時地辦理預算撥款業務,確保庫款安全。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國庫收到財政機關的撥款憑證和代理銀行申請劃款憑證時,應進行嚴格審核,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拒絕撥付或清算:
(一)憑證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塗改的;
(三)大小寫金額不符的;
(四)小寫金額前無人民幣符號“¥”的;
(五)大寫金額前無“人民幣”字樣的;
(六)前後聯次填寫內容不一致的;
(七)撥款金額超過庫存餘額的;
(八)未加蓋印鑑或所蓋印鑑與預留印鑑不符的;
(九)代理銀行申請劃款的金額與其附屬檔案的金額不一致的;
(十)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劃款金額超出《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累計額度的;
(十一)財政授權支付申請劃款金額超出《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的累計額度的。
第三十六條 國庫對審核無誤的庫款支付憑證,原則上應在財政機關或代理銀行送達的當日將款項劃出,最遲不超過下一個工作日。庫款支撥只辦理轉賬,不支付現金。
第五節 預算收入更正
第三十七條 在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入庫和退付時,如有差錯,按照“誰的差錯誰更正”的原則,由出錯方填制更正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
繳款書、收入退還書的收(付)款國庫、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等填寫錯誤,由徵收機關填制更正通知書,並附原入(退)庫依據,送國庫辦理更正。
國庫在辦理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入庫和退付時發生的差錯,由國庫填制更正通知書,經國庫會計主管審批後辦理更正。
第三十八條 國庫在辦理更正事項時,應審核原繳款憑證,並在原繳款憑證上註明更正日期。
對於無正當理由的更正,國庫一律拒絕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辦理預算收入過程中的差錯事項,一經發現,應及時逐一辦理更正,原則上不得匯總更正。徵收機關因特殊原因需要辦理匯總更正的,應提供檔案依據或書面說明,並附明細更正清單,開具匯總更正通知書。
第四十條 對於日常對賬中發現的預算收入差錯,應在發現的當月辦理更正,但不得變更過去的賬表。對於年度對賬中發現的差錯,應在整理期內辦理更正,逾期國庫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門和財政部派駐各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在檢查中,如發現以前年度的預算收入混庫等問題,國庫應依據其專門行文,按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檢查年度內及時辦理更正。
第四十二條 因體制變化,財政部門、徵收機關需要對已經入庫的預算收入進行調庫處理時,國庫應依據更正通知書及有關檔案審核無誤後辦理。
第六節 國債發行與兌付
第四十三條 國庫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債發行與兌付的核算業務。
第四十四條 國庫應加強對國債發行收入、兌付款項的審核與監督。
第七節 資金清算
第四十五條 國庫應根據支付清算的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安全地辦理國庫資金清算業務。
第四十六條 人民銀行各級國庫必須加強對國庫資金清算業務的管理,切實防範資金風險;嚴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來專用憑證,嚴密憑證的交接手續;認真落實覆核制度、對賬制度和查詢查複製度,指定專人負責對賬與查詢查復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復,復必詳盡,切實處理”。
第八節 賬務核對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國庫應認真做好各項對賬工作,包括:國庫與徵收機關對賬、國庫與財政部門對賬、國庫與代理銀行對賬、國庫與會計營業部門對賬、國庫與支付清算系統對賬、國庫與同城清算系統對賬、國庫上下級之間對賬、國庫內部對賬等。
第四十八條 各級國庫應按日、月、年與有關部門對賬。對賬數字一律精確到角分。財政、徵收機關統計入庫數額和入庫日期,以國庫實際收納數額和入庫日期為準。
第四十九條 各級國庫與財政的庫存對賬,應分賬戶進行;與徵收機關的預算收入(包括預算收入退庫,下同)對賬,應按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預算收入科目,分級次進行;與徵收機關每日、每月的收入對賬,原則上只核對徵收機關直接徵收部分,年度收入對賬,除核對徵收機關直接徵收部分外,還應對全轄匯總數進行核對。
第五十條 國庫與有關部門的對賬,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也可通過計算機網路進行。
第五十一條 徵收機關之間相互代征預算收入的,其對賬由代征機關與國庫進行。
第五十二條 預算外收支及財政其他收支款項的對賬,由各地國庫與同級財政協商辦理。
第九節 年終決算
第五十三條 國庫會計年終決算日為12月31日,各級國庫應按規定完成當日的全部賬務處理。全年賬務結束後,編制會計決算報表,辦理新舊年度會計賬務結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年度終了後,各級國庫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定1至10天庫款報解整理期。國庫經收處於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項,應在整理期內劃繳國庫,國庫應按要求列入當年決算。
第五十五條 庫款報解整理期結束後,各級國庫應按要求編制預算收支年度決算報表,做好核對、簽證、上報和數據備份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國債兌付期結束後,各級國庫應及時做好國債兌付賬務、實物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賬賬、賬實相符,編制國債兌付結束報告表。
第五章
國庫會計計算機管理
第五十七條 國庫會計計算機及其網路系統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安全管理及會計制度的規定,具備嚴密的校驗、核對、控制等手段,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國庫會計計算機及其網路系統與其他系統聯接必須符合安全控制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符合規定生成並傳輸的電子信息及其輸出的信息清單可視同憑證、報表等紙介質會計資料。但在未取消紙質憑證的情況下,應以紙質憑證為準。電子信息與紙質憑證核對一致後,為減少手工錄入量,可依據電子信息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國庫會計計算機及其網路系統應以合法有效的會計憑證和電子信息作為賬務處理依據,可採用自動方式處理會計賬務。
電子形式會計簽章的載入和核驗應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確保作為賬務處理依據的電子信息及其輸出的信息清單、報表的合法性。
第六十條 國庫會計計算機及其網路系統的數據一經採集、生成,不得更改,在系統內可共享使用。
第六十一條 各級國庫應嚴格遵守計算機軟體、硬體和機房的管理制度。國庫會計業務用機應專機專用,並配有備用機,以確保國庫會計業務的正常、持續進行。
各級國庫應做好會計核算數據備份和資料保管工作。上級國庫下發的套用系統,下級國庫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隨意打開資料庫。
第六十二條 在同一業務系統中,每個用戶只能擁有一個有效用戶代碼。國庫會計人員應使用自己的用戶代碼上機操作,對自己用戶口令的安全負責,用戶口令自行保管並至少每月更換一次。
第六章
國庫會計監督、檢查與會計分析
第六十三條 國庫會計監督應堅持事前審核、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在實施全面監督的基礎上,以防範資金風險為重點進行監督。
第六十四條 各級國庫應根據國庫的職能和有關國庫制度、預算管理規定,加強對預算收入收納、退付、更正和財政庫款支撥等業務的監督。
國庫會計監督以櫃面監督、計算機控制為主,也可組織現場監督。
第六十五條 各級國庫應定期對所轄國庫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檢查,督促下級國庫認真執行各項會計制度,正確處理各項賬務,確保國庫資金安全。
第六十六條 國庫會計檢查應履行規定的檢查程式,及時向被檢查單位反饋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
第六十七條 國庫會計檢查實行“誰檢查、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檢查人員應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檢查結果負責。
第六十八條 國庫會計分析是會計核算的延伸,是充分發揮國庫執行、促進、反映、監督職能作用,加強國庫資金管理,提高國庫會計核算質量和管理水平,參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決策,實現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與配合的重要措施。國庫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會計分析工作。
第六十九條 國庫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財政資金可用量及橫向融通情況;各類財政資金的流向、流量及增減變化情況;結算資金結構及清算情況;在途資金和內部資金占用以及票據清算情況等。
第七章
國庫會計簽章
第七十條 國庫會計簽章是在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上表明並確認自己真實身份及業務合法性的特定標識,包括印章、簽名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以鑑別真實身份的電子簽名。
第一節 印章
第七十一條 人民銀行國庫會計使用的印章包括:
(一)國家金庫章: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分(支)庫”印章,主要用於國庫編制的預算收支及其他規定的報表。
(二)國庫業務專用章:即“中國人民銀行××行國庫業務專用章”,圓形,含日期,用於國庫對外簽發(或出具)的重要單證。
(三)業務轉訖章:即“中國人民銀行××行國庫業務轉訖章”,三角形,含日期,用於已處理的轉賬憑證、回單、收付款通知單。一個國庫工作機構可以使用統一名稱、不同編號的業務轉訖章。
(四)同城票據交換專用章:用於同城票據交換提出的票據、提出計數單、提出票據交換匯總清單等。
(五)國庫會計人員名章:用於辦理和記載的各種單證、憑證、賬簿、報表等。對已經處理或列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表必須按規定加蓋印章或簽名;由國庫會計業務系統在憑證、賬表上列印的會計人員姓名視同個人簽章;國庫會計業務系統自動處理的賬務,會計憑證和賬表列印輸出後可不再加蓋印章或簽名。
第七十二條 國庫印章按規定啟用或銷毀。除個人名章由個人自行保管外,國庫印章應由國庫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在日常業務活動中堅持“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人離落鎖,下班入櫃;印模應登記備案並永久保管。印章領用、保管人員短期離崗或調離時,應在國庫會計主管監督下辦理領用或交接手續。國庫印章在未啟用或停用待上繳銷毀時,由國庫部門負責人登記並封存保管。
第七十三條 國庫部門負責人和國庫會計主管應對業務印章的管理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七十四條 各分庫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統一制發轄區內各級國庫的國家金庫章,並預留印模。
第二節 密押、密鑰
第七十五條 密押、密鑰是國庫辦理內部資金、支付系統資金匯劃時,辨別款項真偽,保證資金安全、準確的重要工具,也是會計簽章的重要組成部分。密押、密鑰屬於絕密事項範圍。
第七十六條 人民銀行國庫使用的密押和密鑰及編制方法由人民銀行統一制發,執行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定。
第七十七條 領用密押、密鑰必須有專車、專人(密押員),並嚴格實行簽收制度。密押、密鑰實行專人、專櫃保管,密押員應嚴守保密紀律。使用時應設定啟用和工作時間,做到人離落鎖,下班時將密押、密鑰鎖入保險柜,密押員口令必須定期更換。
第七十八條 密押員離崗時,應按規定辦理交接。過期密押、密鑰不得自行銷毀,必須按有關規定上繳。
第七十九條 國庫應嚴格控制知密範圍。密押員不得泄露密押使用方法。
第三節 預留印鑑
第八十條 預留印鑑(簽章)為單位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預留印鑑份數應滿足櫃面審核與事後監督等的需要。國庫應根據財政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事先填制的印鑑卡,辦理退庫、更正、庫款支撥等業務。
第八十一條 國庫應加強預留印鑑的管理。印鑑卡應由國庫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堅持“誰保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做到人離落鎖、下班入櫃。保管人員離崗時,應在國庫會計主管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十二條 單位變更印鑑時,應在印鑑卡的反面加蓋原預留印鑑,並註明新印鑑的啟用日期,原印鑑卡應裝訂在新印鑑啟用日的會計憑證內;單位銷戶時,應將印鑑卡裝訂在銷戶日會計憑證內。
單位開立賬戶或原印鑑遺失,需要新設印鑑時,國庫憑單位介紹信按規定辦理。
第八章
國庫會計檔案
第八十三條 各級國庫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檔案管理規定》等制度要求,確保國庫會計檔案安全和完整,切實防止檔案毀損、散失、泄密。
第八十四條 人民銀行國庫的會計檔案應單獨裝訂保管。
第八十五條 國庫會計檔案包括紙、磁(光碟)等介質的檔案。採用非紙介質存儲會計檔案的,應滿足查閱、列印的要求。
第八十六條 國庫會計檔案,由國庫自行保管的,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人員工作變動時,應辦理移交手續。會計檔案交由全行統一保管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國庫會計檔案的裝訂
(一)會計憑證
1.國庫會計憑證原則上應按日裝訂,業務量較小的國庫可以幾日合訂一冊,但每日應有單獨的封面,會計憑證不得跨月裝訂;
2.會計憑證每日按固定順序整理,單式記賬憑證以科目先後順序排列,每個科目下再按借貸順序排列,科目日結單裝訂在各該科目憑證的前面;
3.單日憑證過多可分冊裝訂,並在憑證封面註明冊數及分冊號,當日同一會計科目的憑證及附屬檔案原則上不得跨冊裝訂;
4.裝訂成冊的國庫會計憑證應按順序對記賬憑證編制序號,記賬憑證的附屬檔案可不編號,但應加蓋“附屬檔案”戳記,並在記賬憑證的附屬檔案欄內登記數量;
5.對於業務量大的國庫,作為記賬憑證附屬檔案的繳款書,可按日單獨裝訂。附屬檔案單獨裝訂時,在該附屬檔案的匯總記賬憑證上註明“附屬檔案另訂”,在封面上註明“本冊為××××科目×××號憑證附屬檔案”。
(二)總賬、分戶賬
總賬、分戶賬按科目與賬號先後次序排列、先表內科目後表外科目裝訂,視賬頁的數量確定裝訂期,但不得跨年裝訂。
(三)國庫報表
1.日報表、月報表按報表種類分別裝訂。原則上日報表按月裝訂,月報表按年裝訂。
2.年度報表按會計報表類、收入報表類、支出報表類、退庫報表類等順序合併裝訂。
3.經辦多級多庫業務的國庫機構的報表按庫分別裝訂。
4.對賬報表比照月報表、年報表的裝訂要求裝訂。
第八十八條 國庫的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由事後監督人員裝訂,立卷歸檔。
第八十九條 國庫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期分為15年、5年兩檔。
(一)屬於永久保管的有:
1.各級國庫本身和匯總全轄的年度決算報表(包括決算說明書);
2.國債兌付結束報告表、已兌付國債銷毀表;國債收款單清理、移交後形成的各類報表、文字說明;國債收款單掛失、轉移登記簿和國庫券收款單抄本補發登記簿等其他屬於永久保管的國債登記簿及報表;
3.國庫會計檔案保管借閱登記簿、國庫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國庫業務交接登記簿。
(二)屬於定期保管15年的有:
1.國庫會計憑證及附屬檔案;
2.國庫總賬、分戶賬和據以記賬、編制報表的各種登記簿;
3.國庫本身及匯總全轄的月度報表;
4.徵收機關年度對賬表;
5.重要空白憑證的領取、使用、保管和銷毀情況登記簿;
6.國庫會計事後監督日報表、事後監督通知書;
7.國庫內部往來對賬單及對賬回單;
8.國庫會計業務系統日誌。
(三)屬於定期保管5年的有:
1.下級國庫上報的各種國庫月報表、年度決算報表(含附屬檔案)和聯網通訊對賬單;
2.徵收機關月度對賬表;
3.國庫預算收入日報表、國債兌付日報表、庫存日報表、日計表和餘額表;
4.支付系統與國庫內部往來查詢查復書、查詢查復登記簿;
5.各級國庫的不定期報表和其他需要保管的登記簿。
對於有檔案另行規定保管期的其他會計檔案,從其規定。
第九十條 國庫磁(光碟)介質檔案的保管期限與相應紙介質檔案的保管期限相同。
國庫會計業務系統數據日備份保存1個月,月末備份保存至年度末,年度備份保存15年。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除有專門規定外,國庫使用的各種會計憑證、賬表,從當地會計部門領用。
第九十二條 國庫會計制度、辦法由總庫制訂。各分庫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的補充規定和實施辦法不得與總庫的規定相牴觸,並應報總庫備案。
第九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的通知》(銀髮〔2000〕112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國庫會計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銀髮〔2002〕3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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