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委關於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贊助所得的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體委關於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贊助所得的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在1989.06.12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體委關於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通過體育廣告、社會贊助所得的資金、物品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 頒布時間:1989.06.12
  • 實施時間:1989.06.12
第一條 在我國社會主義有計畫商品經濟條件下,通過舉辦體育廣告和社會贊助活動籌集體育資金,有利於推動社會力量辦體育,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也有利於擴大讚助者的社會影響,有利於提高其商品的知名度,擴展銷路,促進生產。為了管好體育廣告、贊助收入的資金、物品,保證其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體育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體育廣告,是指凡為國際、國內體育活動提供資金、器材、產品用以開展廣告宣傳的,均屬體育廣告。它包括體育場館廣告;印刷品廣告;實物廣告;冠杯廣告;冠隊廣告。所稱的體育贊助,是指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單位及知名人士自願為辦競賽、辦運動隊或以獎勵等形式給予的贊助。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國家體委直屬企事業單位,是指直屬的各體育學院、訓練局、運動學校、體育場館、科研所、新聞單位、體育服務公司等;所指的單項體育協會是指冠以“全國”或“中國”的單項體育協會。
第四條 體育廣告、贊助收入的管理原則
(一)凡有條件組織體育廣告、社會贊助的上述單位和協會,應在國家政策、法規許可範圍內,本著自願互利原則,為發展我國體育事業積極組織收入。禁止向企業攤派。
(二)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單項體育協會組織的體育廣告、贊助收入,歸本單位、協會使用,主要用於該項事業任務,彌補事業經費的不足。
(三)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項體育協會要切實加強對體育廣告、贊助活動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嚴格遵守國家財政、稅收、物價、金融政策和法規。
(四)凡直屬公司、企事業單位和國家體委各司、各單項體育協會合作,向國內外組織的重大讚助、廣告活動,以收抵支後的純收入,按5:5分成。特殊情況的,雙方另作協商。
第五條 體育廣告和贊助性競賽活動的經費管理
(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項體育協會舉辦國際、國內贊助比賽,要落實經費來源。其收入主要套用於該項活動的競賽和接待費用。要認真貫徹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如有節餘,可留歸主辦單位用於發展該項目的事業,並可轉結到下年度使用。
(二)舉辦國內贊助性比賽的賽區,加設有比賽獎金的,原則上按國家體委(87)體綜辦字15號檔案規定:個人名次獎勵金額不得超過200元,參賽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0元。超過上述金額以及各區發的其他任何費用,參賽的運動隊均應報告本單位領導,以用於抵頂該運動隊外出參賽的旅差費開支,如仍有節餘,由單位領導掌握處理。
(三)賽區發給運動隊的旅差費、住宿費、一伙食費等,應上交單位財務部門沖抵該隊支出。
第六條 贊助單項體育協會、運動隊的經費管理
(一)體育贊助者提供的贊助,套用於彌補受贊助的運動項目的訓練經費的不足,以及添置訓練、科研、消除疲勞等設施和外出比賽、訓練的旅差費、營養品補助等開支。當年節餘可留作下年使用。
(二)運動隊在國際重大比賽中為國家做出了重大貢獻,有關企業以及國內外知名人士如因此給予一次性獎勵,運動隊應向單位領導報告。獎勵的分配,原則上尊重贈予者的意願;也可由有關的直屬企事業單位或體育協會決定,部分發給個人,部分留作該隊或單位的集體福利,獎勵金額在50000元以上的,可以用於改善訓練條件,增添體育設施,但須由單項體育協會或運動隊主管單位提出安排計畫,報國家體委審批。
凡單位領導人收到類似獎勵,本人必須向國家體委報告,由國家體委核批。
第七條 贊助物品的管理
(一)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項體育協會接受與訓練和比賽有關的儀器、設備、車輛、器材、文物以及價值在200元以上屬固定資產的物品,應造冊登記,提出本單位留用或上繳計畫報國家體委審批。該類物品應入本單位財各部門固定資產帳。
(二)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項體育協會接受外商廣告服裝以及為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國內舉辦全運會等大型活動,廠商提供的廣告性服裝、裝備等贊助物品,均統一由單位物資器材部門管理,切實建立物資帳和相應的使用制度。
(三)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項體育協會接受與訓練和比賽有關的一般性消耗物資,由單位、協會領導掌握使用,但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並設收付登記帳。
(四)所有贊助物資,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項體育協會一律不許作為商品出售。
第八條 體育廣告、贊助收入的財務管理
(一)體育廣告、贊助收入的契約、協定,應報本單位則務和有關器材物資部門。其收入均須納入各單位財會部門分戶立帳,專款專用。定期公開收支帳目,年終向國家體委編報收支決算。各單項體育協會無財會人員的;均不能開立帳戶,不能自行轉移到其他單位分散管理,也不得設小金庫或變相小金庫。
(二)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財務手續,建立支出審批制度。尤其是重大活動的經費支出,要事先提出預算,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活動結束,要編報專項決算。
(三)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項體育協會為贊助性收支帳冊、單據,應按照會計檔案要求辦理,以備接受上級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四)體育新聞出版單位組織贊助性體育廣告活動的收入,由單位財務部門管理收支,以收抵支後為結餘,納入營業外等有關收入。
第九條 協助組織聯繫廣告贊助收入的個人,不得從收入中得提成或回扣;但組織收入的單位、協會對其聯繫工作過程中必要的正常開支,可予報銷;對有較大貢獻人員視情給予適當獎勵,獎金從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十條 個人從體育廣告、贊助活動中獲得一般性獎勵和勞務性收入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開展體育廣告、贊助收入活動中,違反國家財政、稅收、物價、金融政策、法規的單位、協會及其責任人員,按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個人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事實和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二條 國家體委各直屬企事業單位、各單項體育協會,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報國家體委審批。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體委計畫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