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管理辦法》是國家林業局為進一步加強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明確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責和任務,規範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申請與確定程式,確保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 編號:〔2011〕138號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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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明確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責和任務,規範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申請與確定程式,確保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促進林木種苗科研成果的轉化與套用,提高林木良種生產能力,推動我國林木良種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是指具有較好的自然條件和生產潛力,育種資源豐富、保存完好,管理規範,具有一定的良種選育和推廣能力,在林木良種生產中發揮主導和示範作用,經國家林業局篩選和評定後確定的林木良種基地。
第三條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建設、管理、申請與確定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建設由國家林業局和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和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是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發展、建設和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章。
(二)負責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確定、取消。
(三)審核批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發展規劃。
(四)指導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建設及生產,並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扶持。
(五)組織對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進行評估、考核和監督。
(六)組織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和交流,並建立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基礎資料庫,實現資源共享。
(七)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分樹種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協作組,搭建良種選育科研攻關平台。
第六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是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具體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申報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審核和推薦工作。
(二)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發展規劃和發展計畫。
(三)審核批覆本轄區內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年度建設和生產計畫。
(四)指導及監督本轄區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生產和管理。
(五)協調落實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地方配套經費。
(六)對轄區內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生產推廣的林木良種進行跟蹤調查,及時根據本地林業生產和社會需求提出主要建設樹種的調整建議。
(七)對本轄區內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進行年度評估與考核,並將結果報國家林業局。
第三章 申請與確定
第七條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按照林木良種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國家林業局評審確定的程式產生。
第八條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基地自然條件適合建設樹種生長發育,區域布局合理,當地或者生態條件相似地區對選育樹種的種子(穗條)、苗木有長期或者潛在的需求。
(二)對選育樹種開展了系統研究,收集保存了豐富的育種資源,且保存完好。
(三)具備一定生產規模和發展潛力,生產用地規模不少於20公頃且不能為租賃土地。
(四)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理,享受財政補貼(撥款)人員不少於3人;具備一定技術力量,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
(五)建設與管理規範,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檔案資料齊全且保存完整。
(六)重視生產與科研相結合,與科研、教學單位有長期合作關係,有技術力量較強的單位作為科技支撐單位。
(七)具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
(八)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為“省級重點林木良種基地”一年以上。
第九條 申報與確定程式
(一)申報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單位根據國家林業局有關檔案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基礎設施建設、科研及生產的開展情況、主要成果等內容),填寫《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申報表》,並附基地照片等圖片材料,報所屬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後,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提出推薦意見,報國家林業局。
(三)國家林業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和實地考察,提出審核意見,經公示後予以確定。
第四章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任務
第十條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產、建設計畫,報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審批後組織實施。
(二)完成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建設和生產任務。
(三)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評價和利用工作。
(四)開展林木良種選育、生產、示範和推廣工作。
(五)建立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類生產經營和管理檔案及信息資料庫。
(六)加強與科技支撐單位、技術專家及其他林木良種基地的協作,與科技支撐單位簽訂協定,明確科技支撐的內容、責任和任務,實現資源共享。
(七)每年年底前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林木種苗管理機構上報基地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五章 監督1與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對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堅持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定期評估、優勝劣汰的原則。
第十二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每年年底前要對轄區內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當年任務的完成情況做出評價(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定期深入基地進行檢查,國家林業局不定期地組織人員對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進行抽查,並對基地存在的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林業局將取消其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資格:
(一)經檢查和評估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生產建設任務的。
(二)不按要求上報年度總結和下年度生產計畫的。
(三)生產的林木種子、苗木已不適應當地或者周邊地區林業發展需要的。
(四)在林木種苗生產經營中,出現質量事故的。
(五)基地管理混亂,挪用資金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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