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1年第3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1年第37號
  • 外文名:Thirty-seventh notice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 2001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12-07
【生效日期】2001-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1年第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中國與加拿大雙方質檢部門達成的《加拿大烤菸輸往中國的植物檢疫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在保證加拿大烤菸不對中國菸草生產安全造成任何威脅的前提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進口加拿大烤菸。有關要求如下:
一、加拿大烤菸是指產於加拿大安大略省,並在加拿大經過調製和加工(烤制和復烤)後的烤菸。加拿大其他省的烤菸如果滿足同樣的條件,經中加兩國檢疫部門認可,也可向中國出口。
二、中國質檢部門將派檢疫人員隨中國菸葉採購團,赴加拿大對擬採購的烤菸實施境外預檢,經預檢合格的加拿大烤菸方可輸往中國。
三、加拿大輸往中國的烤菸不得帶有菸草霜黴菌卵孢子,不得被活的菸草霜黴菌孢囊孢子或菌絲感染,以及不得帶有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加拿大官方檢疫部門對輸往中國的烤菸監督加工並進行嚴格檢疫,對符合檢疫要求的烤菸出具植物檢疫證書,並在證書上註明烤菸的契約編號(批次編號)及烤菸生產的省。沒有上述植物檢疫證書的加拿大烤菸不得入境。
四、加拿大輸往中國的烤菸應密封包裝,並在包裝箱上標明烤菸類型、契約編號(批次編號)、生產年份、等級及加工廠等信息。
五、加拿大烤菸抵達中國入境口岸後,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查驗有關單證及包裝箱上的標籤內容,並實施檢驗檢疫。烤菸入境後,應在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加工和使用。
六、其他要求按《加拿大烤菸輸往中國的植物檢疫議定書》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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