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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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2
  • 發布機構:國家土地管理局
  • 指導思想:土地收評估費
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5:10
1994年12月12日計價格〔1994〕2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土地(國土)管理局(廳):
為促進土地價格評估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對土地價格評估實行有償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是房地產市場重要的經營性中介服務收費行為,評估機構要按照“自願委託、有償服務”的原則與委託方簽訂契約,開展評估服務工作,收取合理費用。
二、凡具備土地估價資格並經土地、物價部門確認的單位,可接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委託,對土地價格進行評估,並按本通知的規定收取土地評估費。
三、一般宗地評估採取差額定率累進計費,即按土地價格總額大小劃分費率檔次,分檔計算各檔的收費,各檔收費額累計之和為收費總額。目前一般宗地評估收費按《宗地地價評估收費標準》(附表一)執行。
四、城鎮基準地價評估收費,由評估機構與委託城鎮參照《基準地價評估收費標準》(附表二)協商確定。
五、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收評估費;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每宗地評估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土地價格評估委託單位付費確有困難的,通過雙方協商,評估機構可酌情減收。
六、一般宗地評估收費標準為最高限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制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準。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準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七、土地價格評估收費單位要認真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標準,履行契約要求,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八、各級物價、土地部門要加強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隨意簡化工作程式和內容,達不到應有工作標準以及擅自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由物價檢查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土地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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