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的函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的函》是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2014年6月4日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 外文名: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基本信息,工作規則,

基本信息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國衛辦食品函〔2014〕489號
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糧食局、國家標準委辦公室,供銷合作總社辦公廳,國家認監委、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參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的程式、規則、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規範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現將《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6月4日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工作,提高參與國際食品法典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簡稱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我國參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以下簡稱CAC)各項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商務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的主管司局、國家認監委和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等單位組成。
國家衛生計生委為委員會主任單位,負責國內參加國際食品法典工作的組織協調;農業部為副主任單位,負責對外組織聯絡。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主管司局負責人擔任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其他成員單位指定1名負責人擔任委員會委員。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2名聯絡員。委員和聯絡員代表成員單位參與委員會工作。
第五條 委員會設秘書處,掛靠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委員會日常事務,組織協調參與CAC工作。委員會設聯絡處,掛靠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負責對外聯絡,對外參會報名和提交正式意見。
第六條 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牽頭參加CAC及各屬機構的活動(簡稱牽頭單位,分工見附屬檔案),根據CAC會議安排,組建中國代表團參會。
第七條 國家相關單位和行業協會可以自願參與委員會活動。鼓勵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中國食品法典委員會活動。
第二章 協調工作要求
第八條 委員會重要事項由各成員單位協商確定。涉及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程式請示和辦理。
第九條 遇有重要或複雜議題需由委員會協商應對時,秘書處、聯絡處可提請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協調統一意見。
聯絡處負責轉發CAC檔案和相關信息,牽頭單位研究提出意見,聯絡處負責對外通報並抄送秘書處。
第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通報工作進展,研究工作計畫和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處、聯絡處通過編制法典通訊、網站宣傳等方式,向成員和社會各方通報委員會工作。
第三章 參加法典活動
第十二條 聯絡處負責將CAC會議邀請轉發給成員單位。聯絡處統一對外報名參會。
第十三條 牽頭單位負責組織代表團參會,指派代表團團長,會同相關成員單位研究提出參會方案和對外口徑(意見)。代表團團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了解CAC議事規則。
(二) 熟悉CAC相關委員會及會議議題的專業領域情況。
(三)具有外語工作能力。
(四)原則上應保持參加會議的連續性。
其他參會人員應具有專業背景,了解CAC議事規則並具有外語能力。
第十四條 代表團團長張哲豪可視工作需要,向牽頭單位提出邀請相關專家參會的建議,經牽頭單位同意後,可以作為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
第十五條 代表團參加CAC會議前,牽頭單位應組織召開預備會,準備參會方案和對外口徑(意見)。CAC會議召開後,牽頭單位應將非涉密的參會方案和對外口徑(意見)送秘書處和聯絡處備案。
第十六條 參加CAC會議期間,代表團團長根據參會方案和對外口徑發言,對國內尚未形成統一立場的臨時議題,應及時請示牽頭單位,謹慎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參加CAC會議應嚴格遵守參會外事紀律,團員應按時參會,遇有特殊情況,須提前向團長請假。
第十八條 牽頭單位應指派人員參加CAC相關電子工作組活動,將國內研究意見提交電子工作組,並報秘書處和聯絡處備案。
第十九條 參加CAC會議1個月內,代表團應完成參會報告,包括會議基本情況、主要議題、關注議題、代表團參會情況及建議等,由秘書處分發給成員單位
第二十條 參加CAC會議的出境、簽證等手續由成員單位自行辦理,參會經費由派出單位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聯絡處日常工作經費分別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承擔,秘書處工作經費由掛靠單位在部門預算中申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由委員會共同協商議定。
附屬檔案:
參加CAC及下屬委員會活動的牽頭單位分工
CAC及下屬委員會名稱(簡稱)
牽頭單位
1.
食品法典大會(CAC)
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
2.
亞洲地區協調會(CCASIA)
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
3.
一般原則委員會(CCGP)
國家衛生計生委/農業部
4.
食品添加劑委員會(CCFA)
國家衛生計生委
5.
食品污染物委員會(CCCF)
國家衛生計生委
6.
食品衛生委員會 (CCFH)
國家衛生計生委
7.
食品標籤委員會(CCFL)
國家衛生計生委
8.
分析與採樣方法委員會(CCMAS)
國家衛生計生委
9.
營養與特殊膳食委員會(CCNFSDU)
國家衛生計生委
10.
農藥殘留委員會(CCPR)
農業部
11.
獸藥殘留委員會(CCRVDF)
農業部
12.
進出口檢驗和認證委員會(CCFICS)
質檢總局
13.
油脂委員會(CCFO)
國家糧食局
14.
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員會(CCPFV)
農業部
15.
新鮮水果和蔬菜委員會(CCFFV)
農業部
16.
魚和漁產品委員會(CCFFP)
農業部
17.
香辛料及烹調用芳香植物法典委員會(CCSCH)
國家衛生計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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