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規定

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規定

《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規定
  • 文號:衛辦發〔2007〕267號
  • 發布日期: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
  • 章數:七章
行文內容,總則,職 責,工作制度,質量控制,系統管理,保障措施,附則,

行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印發《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衛辦發〔2007〕2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工作,提高直報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我部制定了《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ОО七年十月十一日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及時、準確地提供衛生資源與醫療服務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衛生資源與醫療服務數據採集、報告、匯總和分析等管理工作。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等統計信息報告執行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條 網路直報遵循依法上報、統一規範、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工作,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本單位衛生統計網路直報工作。

職 責

第五條 衛生部負責制訂國家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制度、技術規範及信息分類標準; 組織編制直報系統軟體,負責國家級直報平台及數據中心建設;組織全國網路直報工作實施,開展網路直報工作督導檢查與考核評估。具體工作由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承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地方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制度,制訂地方衛生統計調查制度;負責省級直報平台及數據中心建設,為系統正常運行提供保障條件;負責本地區衛生統計網路直報管理,包括用戶管理、數據收集、質量監控、數據傳輸、系統安全等;組織開展本地區網路直報工作督導檢查,開展統計分析並發布衛生信息。
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管理工作,包括用戶管理、數據收集、數據催報及審核等工作;組織開展本轄區網路直報工作考核和評估,開展統計分析並發布衛生信息。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工作制度,規範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認真做好本單位衛生統計信息網路直報工作,包括數據錄入、審核、分析及上報。

工作制度

第七條 除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村衛生室以外,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和縣(區、市)衛生局均為直報責任單位。
直報單位的統計人員(即填表人)為直報人員。
第八條 網路直報內容主要為《全國衛生資源與醫療服務調查制度》規定的4個調查表,即:衛生機構調查表(衛統1-1表至衛統1-8表、衛統1-附表)、衛生人力基本信息調查表(衛統2表)、醫用設備調查表(衛統3表)和醫院出院病人調查表(衛統4表)。
網路直報內容還包括衛生部布置的其他調查任務,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的調查項目。
第九條 直報時限分為年報、季報和實時報告三類。不同的調查表執行不同的直報時限。
年報和季報:衛生機構調查表中的衛統1-1表和衛統1-2表為年報和季報;衛統1-3表至衛統1-8表和衛統1-附表、醫院出院病人調查表(衛統4表)為年報。年報要求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報,季報要求季後1個月內完成上報。
實時報告:醫療衛生機構在人員調入或調出1個月內上報增減人員信息(衛統2表),次年1月31日前核准本單位所有人員變動信息;醫療衛生機構在購進、調出或報廢設備1個月內上報增減設備信息(衛統3表);縣(區、市)衛生局在新設、註銷、合併醫療衛生機構10日內上報機構變更信息(衛統1表中“基本情況”)。
第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直報人員登入省級直報系統上報本單位數據。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和村衛生室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轄縣(區、市)衛生局報送衛統1-3表和衛統1-4表電子或紙質數據,由縣(區、市)衛生局登入省級直報系統代報數據。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本地區數據傳報衛生部數據中心。
第十一條 網路直報方式可選擇線上填報或離線錄入、線上上傳。
第十二條 部、省兩級數據中心使用數據交換中間件實現數據交換與同步。省級數據中心於報告期截止第6日上傳季報和年報數據,實時上傳直報用戶、衛生機構、人員及設備增減信息。

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部門要嚴格審核上報數據,保證數據質量。醫療衛生機構直報人員應對錄入數據進行嚴格審核,及時發現並更正錯項、漏項以及邏輯錯誤,確保錄入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由單位負責人審核後上報。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報告期內及時上網審核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上報的數據,註明“審核通過”或“審核未通過”。
市(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報告期內及時上網查看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數據上報情況,批量審核轄區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數據。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單位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訂正錯誤數據。醫療衛生機構直報人員發現上報數據有錯,須在數據上傳3日內訂正。
縣、市(地)級衛生局在報告期內可訂正轄區內未通過審核的醫療衛生機構數據,但須向有關單位或人員核實,也可通知醫療衛生機構5日內訂正。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於報告期截止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訂正任務,修訂數據須向有關單位或人員核實。
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於報告期截止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地區上傳數據的審核工作,退回錯誤數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3日內訂正退回數據並將訂正數據上傳部級數據中心。
第十五條 報告期截止5日前,系統發出催報公告,公布尚未上報數據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報告期截止後第1天,系統發出補報公告,公布漏報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要求轄區縣(區、市)衛生局在報告期截止後3日內完成補報任務。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網路直報工作考核制度、直報情況通報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督導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統計數據,發現問題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

系統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信息資料庫,加強統計分析與利用,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醫療救治系統提供醫療救治機構、專家及醫療服務信息,為制訂衛生政策、衛生規劃和巨觀管理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統計數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檔案管理。部、省級數據中心的數據要求長期保存並備份,縣(區、市)衛生局對基層單位上報的電子或紙質數據保存3年。
第十九條 數據字典是《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未經授權不得更改。省級直報平台可增加地方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但不得與部級標準相衝突。
行政區劃代碼是系統組織結構和用戶管理的依據,除省級系統管理員外,其他人員無權修改。為保證系統的穩定性,行政區劃代碼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碼完成上年度直報任務,下年度使用變動後的代碼。
第二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用戶管理制度,加強賬戶安全管理。直報系統用戶(系統管理員和數據管理員)須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聯繫電話。各單位系統管理員和數據管理員要相對穩定,更換人員無須更換賬號,但要更換密碼。操作人員不得泄露或轉讓用戶賬號和密碼,發現密碼被盜用應立即更改密碼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統計信息網路直報工作的領導、組織和管理,建立規範的直報工作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
第二十二條 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系統要求建立省級直報平台及數據中心。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統計信息網路直報系統環境依託省級指揮決策系統並滿足運行需要。
省級數據中心要求統一直報軟體、統一信息分類標準、統一數據交換標準、統一直報流程和管理制度。網路直報軟體和相關信息標準由衛生部編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障統計直報人員與工作經費,加強人員培訓。省級直報平台及數據中心應配備2-3名專業技術人員,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配備1名直報工作管理人員。醫療衛生機構指定專人承擔直報工作。
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配備計算機等直報設備,具備上網條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須將網路直報工作經費(系統運行、系統擴展及升級、人員培訓、通訊等)納入預算內衛生事業經費統籌安排,以保證網路直報系統正常運行。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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