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管理辦法

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管理辦法

《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的通知》精神,充分發揮旅遊業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有效推進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工作,國家旅遊局印發的檔案。由國家旅遊局辦公室於2017年2月27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7年2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2月27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關於印發《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旅辦發﹝2017﹞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旅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
現印發《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管理辦法》,請結合實際貫徹。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7年2月27日

政策全文

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70號)精神,充分發揮旅遊業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有效推進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是指以市(州)、縣(區)為主體,以實現全域旅遊發展為目標,以改革創新旅遊管理體制機制、旅遊產業制度、旅遊政策措施等為重點的先行先試地區。
第三條 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以下簡稱“先行區”)的申報、確定、建設、管理與促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先行區的建設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解發展難題,切實形成一批改革創新成果,以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為全國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2020年底前,在全國培育創建50家先行區,原則上每個省(區、市)創建1家,之後根據旅遊發展情況適情調整。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先行區的旅遊改革創新任務分為規定任務、商定任務和自選任務,實行年度任務清單動態管理。每年由國家旅遊局提出先行區年度旅遊改革創新任務清單,先行區依據任務清單,結合實際合理選擇目標任務進行重點突破。
第六條 先行區旅遊改革創新的規定任務是指各先行區原則上必須開展的事項,包括明確把旅遊業定位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支柱產業或支柱產業;建立健全全域旅遊綜合管理體制與機制;最佳化地方政府通過資金、資源、規劃等引導旅遊業發展的新動能機制;建立健全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與綜合執法體制機制等。
第七條 先行區旅遊改革創新的商定任務是指國家旅遊局根據各先行區的特點和優勢與其商定並要求其積極承擔的改革試點事項,包括建立健全旅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運營與維護機制;改革創新旅遊規劃有效實施的機制,在旅遊引領“多規合一”方面取得突破;改革創新旅遊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區域旅遊協調發展機制,建立互聯互通的旅遊交通、信息和服務網路,構建互惠互利、有效運行的區域旅遊合作組織;改革創新旅遊統計制度,完善旅遊統計指標體系和數據調查分析方法;改革創新旅遊考核機制,將重點旅遊發展指標納入政府科學發展綜合考核範疇;改革創新旅遊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旅遊用地供給機制,重點保障旅遊項目用地,確立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旅遊人才培養與使用機制;改革創新旅遊中介組織發展機制,加快推進旅遊領域政企分開、政社分開,充分發揮各類旅遊行業協會作用;改革創新旅遊景區管理體制和門票價格管理制度;改革創新旅遊扶貧機制,推動精準高效旅遊扶貧等。
第八條 先行區旅遊改革創新的自選任務主要指各先行區結合本地情況自發推動的事項,一般由各地自行確定,國家旅遊局不作明確限定。國家旅遊局鼓勵各先行區積極探索符合實際、彰顯特色的旅遊改革創新做法。
第三章 確定
第九條 申報先行區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所在地旅遊業發展條件較好,已開展或即將開展旅遊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工作,已推出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力的旅遊改革創新舉措。
(二)所在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旅遊工作,各相關部門權責清晰、大力配合旅遊業發展,能夠有效形成推動旅遊業發展的合力。
(三)所在地旅遊部門具有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具備承擔推動改革創新任務必要的機構、人員等基礎條件。
第十條 先行區申報工作按照“通知—申報—初審—複審—公示—公布”的程式進行,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
第十一條 先行區申報工作須由申報地人民政府對照國家旅遊局年度旅遊改革創新任務清單,明確擬開展的目標任務並進行可行性分析,報送省級旅遊部門初審。
第十二條 省級旅遊部門結合申報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申報單位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省級旅遊部門向國家旅遊局提交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旅遊局組織成立“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工作小組”,由局內相關司室業務人員和局外專家組成,負責對申報單位進行複審。
第十四條 複審的程式包括:
(一)書面複審。審核內容包括申報單位的基礎條件、擬實施的目標任務的可行性等。
(二)現場複審。根據工作需要,有選擇地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審核。
(三) 提出意見。結合材料審核及現場審核情況,形成審核結果。
(四)進行公示。對符合要求的申報單位,在國家旅遊局官網、中國旅遊報進行7個工作日的社會公示。
(五)批准發布。經公示無重大異議的,由國家旅遊局發文認定。
第十五條 經國家旅遊局認定的先行區須及時研究制定具體的建設實施方案,並在國家旅遊局發文後半年內以黨委政府名義印發。先行區開展的各類旅遊改革創新探索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章 促進
第十六條 國家旅遊局在政策、資金、項目、人才等方面對先行區建設予以積極支持,並依託中國旅遊智庫、中國旅遊改革發展諮詢委員會、中國旅遊研究院等提供智力支持。對旅遊改革取得較大突破、形成較大影響的先行區,國家旅遊局給予適當形式的表彰與獎勵;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具有共性的難題,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國家旅遊局建立專題會商和交流機制,支持各先行區之間相互開展交流學習,對各先行區的經驗做法及時進行宣傳推廣。省(區、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積極指導、督促本省(區、市)範圍內的先行區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建立並完善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信息管理系統,提升先行區建設的統籌管理和信息化水平。各先行區遵循信息管理系統有關採集、報送、統計、審核、維護等運行規定,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先行區黨委、政府充分發揮旅遊改革創新的主體作用,做好組織協調與統籌實施,逐步完善定期例會、專題會商、年度考核、督查通報等工作推進機制,著力破解旅遊改革過程中的各類難題,將旅遊改革工作納入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和全面深化改革考核指標範疇。
第十九條 先行區實施動態進出機制,國家旅遊局適時委託第三方對各先行區旅遊改革創新工作進行評估。對連續二年旅遊改革創新工作沒有明顯進展、規定任務無法完成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具體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的通知》精神,充分發揮旅遊業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有效推進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工作,國家旅遊局日前印發《國家級旅遊業改革創新先行區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提出,先行區的旅遊改革創新任務分為規定任務、商定任務和自選任務,實行年度任務清單動態管理。每年由國家旅遊局提出先行區年度旅遊改革創新任務清單,先行區依據任務清單,結合實際合理選擇目標任務進行重點突破。
《辦法》指出,申報先行區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所在地旅遊業發展條件較好,已開展或即將開展旅遊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工作,已推出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力的旅遊改革創新舉措;所在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旅遊工作,各相關部門權責清晰、大力配合旅遊業發展,能夠有效形成推動旅遊業發展的合力;所在地旅遊部門具有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具備承擔推動改革創新任務必要的機構、人員等基礎條件。
《辦法》指出,國家旅遊局在政策、資金、項目、人才等方面對先行區建設予以積極支持,並依託中國旅遊智庫、中國旅遊改革發展諮詢委員會、中國旅遊研究院等提供智力支持。對旅遊改革取得較大突破、形成較大影響的先行區,國家旅遊局給予適當形式的表彰與獎勵;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具有共性的難題,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國家旅遊局建立專題會和交流機制,支持各先行區之間相互開展交流學習,對各先行區的經驗做法及時進行宣傳推廣。省區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積極指導、督促本省區市範圍內的先行區做好相關工作。
《辦法》強調,先行區黨委、政府要充分發揮旅遊改革創新的主體作用,做好組織協調與統籌實施,逐步完善定期例會、專題會商、年度考核、督查通報等工作推進機制,著力破解旅遊改革過程中的各類難題,將旅遊改革工作納入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和全面深化改革考核指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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