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為解決電信企業賬本損失而出台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 文號:國稅函[2010]196號
  • 實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10]1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考慮到電信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現將電信企業應收賬款認定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做出說明後,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發生的上述壞賬損失,當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的,不再調整;沒有作為壞賬損失的,統一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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