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虛報虧損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虛報虧損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由稅務總局於1997-06-19發布並生效,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02號。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02號
【發布日期】1997-06-19
【生效日期】1997-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虛報虧損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國稅發〔1997〕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來一些稅務機關來文請示,外商投資企業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申報的虧損額大於按稅法規定計算的虧損額,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中發現後,應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經稅務機關審查確認的,企業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40條所述行為而多報的虧損數額,不論是否已沖抵以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是否處在免、減稅期,均可作為隱瞞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適用的稅率及征管法規定的處罰標準計算確定處罰數額,據以處罰;
二、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查調減多報的年度虧損額後,當年仍為虧損的,仍可確認其為虧損年度,不計算繳納稅款;
三、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查調減多報的年度虧損額後,當年實現獲利的,應確定其為獲利年度,按其經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或開始計算定期減免稅期;
四、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查確定的多報的年度虧損額,沖抵其以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實際少繳稅款的,應計算補繳少繳的稅款;造成推遲獲利年度及定期減免稅期的,應重新計算獲利年度及定期減免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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