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有關政策問題的函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10-12
【生效日期】1994-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有關政策問題的函
(1994年10月12日)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近接江蘇省常州市“遠東”、“豐田”等十家外商投資企業給劉仲藜局長寫信,反映由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給企業帶來一系列困難,乃至出現虧損,要求儘快兌現出口退稅政策。類似的意見,其他地方也時有反映。對此,特作如下解釋,請分別用口頭方式向有關企業做好工作。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於1994年8月25日(94)財稅字第058號通知作了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是: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除另有規定外,免徵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給國內出口企業或委託國內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視同內銷,照章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出口的貨物中,購買國內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上述規定是根據公平稅負以利於各類企業平等競爭和保持稅收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的原則確定的。具體地說,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繼續維持原來免稅的政策是統盤考慮了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的綜合稅負水平,為有利於逐步實現稅負大體平衡而確定的。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著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其稅收負擔遠遠低於國內同類企業。
第一,今年1月1日開始,我國稅收制度實行了重大改革。新稅制實施後,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企業執行統一的流轉稅,各行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進一步趨於合理。但為了照顧外商投資企業不致因稅制改革而增加稅收負擔,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決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因執行新流轉稅而增加的稅收負擔,在五年內對多繳納的部分予以返還。從而使外商投資企業的稅負在規定的期限內仍維持有較低的水平。
第二,今年稅制改革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執行1991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依照該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享有若干優於內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稅負水平大大低於內資企業。
第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在執行工商統一稅時享受的一些特殊優惠政策,實行新稅制後仍繼續保留。
從上述各點可以看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稅收上給予的優惠是充分的,與同級企業相比,稅收負擔顯然是低的,公平稅負仍就總體負擔而言,不應只看某一環節稅負的輕重。至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繼續實行免稅政策,而不實行退稅政策。正是考慮了上述情況,貫徹了既要繼續保留原有的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又要有利於逐步實現各類企業稅負大體平衡的原則。
我們認為,這樣做對於逐步統一國家稅收政策,促進各類企業平等競爭,進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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