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事服務單位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2002]1095號
【發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2002-12-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事服務單位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10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反映,外事服務單位在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負責代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支付被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社會統籌(包括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金等,下同)、住房公積金等,對其開展此項業務的營業額應如何確定,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屬於代理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託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的規定,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託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託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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