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澱粉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澱粉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覆發布單位稅務總局,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458號。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458號
【發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1997-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澱粉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覆
(1997年8月11日國稅函[1997]458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出口澱粉適用退稅率的請示》(蘇國稅發[1997]371號)收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澱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6]744號)中有關澱粉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的規定精神,對出口澱粉應列入“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範圍,按17%的稅率徵稅後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