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屬於國家法律法規類檔案,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2002-04-02
  • 生效日期:2002-05-0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現發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人慶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堵塞稅收管理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經貿委批准從事成品油零售業務,並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加油機自動計量銷售成品油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加油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第一條所稱加油站,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徵收管理。
第四條採取統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設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縣市的,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在同一省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匯總繳納增值稅,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跨省經營的,是否匯總繳納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對統一核算,且經稅務機關批准匯總繳納增值稅的成品油銷售單位跨縣市調配成品油的,不徵收增值稅。
第五條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如收取現金、支票、匯票、加油憑證(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應徵收增值稅。加油站銷售成品油必須按不同品種分別核算,準確計算應稅銷售額。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簿)、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六條加油站應稅銷售額包括當月成品油應稅銷售額和其他應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其中成品油應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成品油應稅銷售額=(當月全部成品油銷售數量-允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油品單價
第七條加油站必須按規定建立《加油站日銷售油品台帳》(附表1,以下簡稱台帳)登記制度。加油站應按日登記台帳,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寫,完整、詳細地記錄當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況,月終匯總登記《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附表2)。台帳須按月裝訂成冊,按會計原始賬證的期限保管,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
第八條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申報資料外,還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附表3)或加油IC卡;
(二)《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
(三)《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附表4)
第九條加油站通過加油機加注成品油屬於以下情形的,允許在當月成品油銷售數量中扣除:
(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加油機自有車輛自用油;
(二)外單位購買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庫存放的代儲油;加油站發生代儲油業務時,應憑委託代儲協定及委託方購油發票複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
(三)加油站本身到庫油;加油站發生成品油倒庫業務時,須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說明,由主管稅務機關派專人實地審核監控。
(四)加油站檢測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加油站月終應根據《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統計的數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條成品油生產、批發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按月將其銷售成品油信息通過金稅工程網路傳遞到購油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裝稅控加油機,應按照稅控加油機所記錄的數據確定計稅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對未全部安裝稅控加油機(包括未安裝)或稅控加油機運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其嚴格執行台帳制度,並按月報送《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按月對其成品油庫存數量進行盤點,定期聯合有關執法部門對其進行檢查。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納入增值稅納稅評估範圍,結合通過金稅工程網路所掌握的企業購油信息以及本地區同行業的稅負水平等相關信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1]14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有異常的,應立即移送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
主管稅務機關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據所掌握的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核定徵收增值稅。
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和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限額限量供應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預售單位”)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作相關帳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
預售單位在發售加油卡或加油憑證時開具普通發票,如購油單位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後,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回籠記錄,向購油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與預售單位結算油款時,接受加油卡或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單位根據實際結算的油款向預售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每季度應對所管轄加油站運用稽查卡進行1次加油數據讀取,並將讀出的數據與該加油站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加油站日銷售油品台賬》、《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等資料進行核對,同時應對加油站的應扣除油量的確定、成品油購銷存等情況進行全面納稅檢查。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