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簡稱《規劃綱要》),保證《規劃綱要》確定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簡稱重大專項)任務的順利實施,加強重大專項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的通知》,特制定本規定。

規定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簡稱《規劃綱要》),保證《規劃綱要》確定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簡稱重大專項)任務的順利實施,加強重大專項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若干工作規則的通知》,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大專項是為了實現國家目標,通過核心技術突破和資源集成,在一定時限內完成的重大戰略產品、關鍵共性技術和重大工程,是我國科技發展的重中之重,對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指導。
科技部作為國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做好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條 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管理的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重大專項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和重大問題,強調堅持自主創新,突出重點,力爭實現有限目標。
(二)創新機制,統籌資源。集成和最佳化配置全社會科技資源,深化體制改革,充分發揮部門、地方、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積極性,加強科技大協作和優勢科技資源的有效整合,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
(三)明確權責,規範管理。在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制定、啟動實施、監督管理、驗收和成果套用等各個環節,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的管理制度和機制。
(四)定期評估,注重成效。建立健全重大專項監督評估與動態調整機制,對重大專項的執行情況與成效進行跟蹤檢查。
(五)注重人才,創造環境。結合重大專項的實施,培養和凝聚一批高水平創新、創業、創優人才,形成一支產學研結合、創新能力強的科技隊伍,完善有利於重大專項實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環境。
第五條 重大專項資金的籌措堅持多元化的原則,中央財政設立專項經費支持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並引導和鼓勵地方、企業、金融機構等方面的資金投入。針對重大專項任務實施,科學合理配置專項資金,加強審計與監管,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規劃綱要》確定的與民口有關的重大專項。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七條 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簡稱三部門),建立三部門工作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專項組織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司其職,共同推動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專項實施方案的審核、論證;
(二)研究制訂專項管理規定和規範;
(三)對各專項實施計畫進行綜合平衡,對牽頭組織單位系統以外單位中央資金支持的任務分配與經費合理性提出意見;
(四)組織專項的監測評估、檢查監督和總結驗收;
(五)對專項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包括對涉及專項目標、技術路線、預算、進度等重大調整的意見;
(六)負責統籌協調各重大專項之間目標定位、政策措施、績效監督等涉及重大專項全局的主要工作;
(七)負責統籌協調重大專項與科技計畫、國家重大工程以及存量科技資源的關係等。
第八條 科技部負責協調重大專項與科技計畫的銜接;牽頭組織研究制訂重大專項實施相關的科技配套政策;匯總重大專項各類信息,提出信息匯總的統一要求;向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國務院匯報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執行情況;對重大專項實施方案或實施計畫相關內容的調整進行備案。承擔重大專項日常組織協調和聯絡溝通工作等。
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研究制訂重大專項組織實施中的相關產業配套政策;負責協調重大專項與國家重大工程的銜接等。
財政部負責研究制訂重大專項相關財稅配套政策;負責提出重大專項經費預算編制的要求,審核並批覆重大專項年度經費預算;負責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監管;對專項實施中的預算調整進行審核;提出重大專項與相關財政專項投入的銜接要求等。
第九條 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對專項組織實施負有領導責任。要加強與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要加強領導小組成員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重大問題需經專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協商確定。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訂專項的實施方案;
(二)批准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專項總體組;
(三)審定專項實施管理辦法;
(四)審定並報送專項實施計畫;
(五)組織專項實施情況監測和過程評估,指導督促專項的實施;
(六)核准專項實施方案或實施計畫相關內容的調整,涉及重大調整時,商三部門提出意見;
(七)協調解決專項牽頭組織單位(之間)以及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八)批覆專項項目(課題)的立項;
(九)審定並上報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總結報告、驗收報告等。根據專項任務完成情況,提出驗收申請;
(十)負責對本專項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等。
各專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與專項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間的溝通,對專項實施工作進行指導,專項各類信息的報送,專項實施中有關問題的組織協調,以及承辦專項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事務。
第十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在專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重大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是保證重大專項順利組織實施並完成預期目標的責任主體。同一專項的不同牽頭組織單位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協調與配合。主要職責包括:
(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實施的日常工作。組建重大專項總體組;
(二)負責制訂專項的實施管理辦法和保密工作方案等規章制度;
(三)負責組織制訂專項的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
(四)負責落實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
(五)組織落實專項與科技計畫、國家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存量科技資源的銜接工作;
(六)負責組織落實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任務和經費安排;
(七)組織對專項項目(課題)的督促、檢查;
(八)研究提出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九)根據需要提出調整實施方案或實施計畫的建議;
(十)定期報告專項的實施進展情況;
(十一)負責本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十二)組織對專項項目(課題)的驗收等。
第十一條 各重大專項組建專項總體組,明確技術總師。重大專項總體組是專項實施的技術責任主體,配合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做好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技術總師全面負責專項總體組的工作,各專項可根據需要設技術副總師。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專項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把握總體進度;
(二)負責研究並提出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三)負責專項項目(課題)間的協調;
(四)參與對專項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五)向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提出任務調整或經費調整的建議等。
技術總師、副總師要求是本專項領域的戰略科學家和領軍人物,能夠集中精力、專職從事本專項的組織實施。專項總體組成員要求是本專項相關領域技術、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複合型優秀人才,能夠將主要精力投入本專項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重大專項任務的承擔實行法人負責制,法人單位是項目(課題)實施的責任主體。法人單位要為項目(課題)的實施做好統籌協調和配套支撐條件的落實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專項有關管理規定,認真履行契約條款,接受指導、檢查,並配合評估和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在地方的組織協調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建立科技、發展改革、財政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機制,做好相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配套支撐條件的落實工作;組織力量積極承擔專項的研究開發任務;做好地方科技項目(專項)與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銜接配套;及時與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進行聯絡溝通。
第三章 實施方案與實施計畫
第十四條 實施方案是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評估驗收的依據。根據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編制實施計畫,包括階段實施計畫(按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
第十五條 各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根據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編制和論證有關要求的通知》,組織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方案的綜合論證,提請國務院審議通過後,批覆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根據國務院審議通過的實施方案,各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專項總體組,依據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抓緊做好科技重大專項啟動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編制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
第十七條 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審核專項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報三部門綜合平衡。
綜合平衡的主要內容包括:所確定研究任務與實施方案的一致性;與已有國家科技計畫、國家重大工程和其它存量科技資源的銜接情況;利用已有科技成果、基礎設施等條件的情況;牽頭組織單位系統以外單位承擔任務和經費比例的合理性;經費建議的合理性等。
第十八條 三部門將綜合平衡意見反饋專項領導小組。
第十九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根據綜合平衡意見,組織修改和完善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匯總編制專項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專項領導小組。專項領導小組批覆專項項目(課題)立項,並將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送財政部,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財政部審核專項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核定年度預算控制數,原則上應下達至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專項領導小組。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組織編制年度預算建議,報財政部,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專項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正式批覆重大專項年度預算,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專項領導小組。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重大專項任務由項目和課題組成。項目一般為綜合性的、集成性的任務,如某一重大產品、重大(示範)工程或系統的研發和建設等;課題是為完成項目的目標和任務分解設立的,一般為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等任務。同一項目分解出來的若干課題應在項目和課題間建立有機集成和銜接的機制,保證課題對項目的支撐,最終實現項目目標。
第二十三條 重大專項任務落實以保障總體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定向委託、擇優委託、招標等方式遴選任務承擔單位。
第二十四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根據項目(課題)立項批覆,與任務責任單位簽訂《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加蓋重大專項契約專用章;需地方(有關單位)提供配套條件和經費投入的,由地方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在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上蓋章;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課題),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應做好立項定密工作,合理定密;對於保密項目(課題),由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與任務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定。
第二十五條 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契約書,檢查、督促項目(課題)相關配套條件的落實,負責日常管理,並建立項目(課題)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 重大專項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專項牽頭組織單位負責形成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經專項領導小組審議後於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三部門,由科技部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二十七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由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專項領導小組審批,報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組織力量或委託具備條件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專項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建立監測評估機制。
第二十九條 三部門組織力量或委託具備條件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專項總體執行情況進行監測評估;一般每2-3年組織一次階段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實施方案和實施計畫的目標、技術路線、預算、進度等調整的重要依據。三部門將階段評估和調整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五章 總結與驗收
第三十條 各重大專項每個五年計畫的最後一年組織進行階段總結。專項領導小組形成專項階段執行情況報告,報送三部門。科技部將階段總結及評估監督情況匯總,上報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國務院。
第三十一條 在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領導下,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項目(課題)總結驗收,驗收結果報專項領導小組。
第三十二條 重大專項領導小組根據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提出驗收申請。三部門負責組織重大專項驗收,並將驗收結果上報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國務院。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專項實施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重大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重大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企事業單位投入、金融機構融資,以及其他社會資金的投入等。
第三十五條 統籌使用各方面的資金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來源於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專項經費,嚴格執行國家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其他來源的資金,按照“誰出資、誰監管”的原則和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重大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中央資金支持的重大專項任務及其經費應安排一定比例,由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系統以外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 重大專項的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有關審計規定進行專項審計,保障經費使用規範、有效。
第三十八條 重大專項經費管理有關具體要求由財政部牽頭另行制訂。
第七章成果、智慧財產權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重大專項要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長效機制,制訂明確的智慧財產權目標,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跟蹤國內外相關領域智慧財產權動態,形成智慧財產權研究分析報告,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各專項要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與考核制度。必要時,可委託智慧財產權專業機構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在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重大專項取得的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執行。對承擔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各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應與任務承擔單位事先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使用、許可等事項,促進成果轉化和套用,為實現專項總體目標提供保證。
第四十三條 各重大專項要採取切實措施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對取得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按照《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的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重大專項任務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任務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使用重大專項財政經費購置和試製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信息、檔案和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條 科技部負責建立統一的重大專項信息管理平台。各重大專項建立信息管理分平台,與管理平台銜接,保障信息暢通。
第四十七條 信息內容主要包括專項實施方案、實施計畫、項目(課題)立項、經費預算、監測評估、驗收和成果等有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契約的有關信息、在研項目(課題)的執行情況信息、驗收項目(課題)的驗收與成果信息資料庫,隨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於每年11月10日前報送科技部,並抄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第四十九條 重大專項檔案管理採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方式。各專項按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檔案管理規定》(見附屬檔案)制訂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有關檔案的歸檔和報送工作。
第五十條 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必須嚴格遵守《實施科技重大專項的保密規定》和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重大專項保密管理實行第一責任人制度。各重大專項要建立層次清晰、職責明確的保密工作責任體系,確保重大專項保密工作責任落實到人。
第五十二條 各重大專項實施期間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專項牽頭組織單位負責。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在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領導下,做好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五十三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強信息安全工作的規定和要求,重大專項涉密信息和檔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管理。
第九章國際合作
第五十四條 為了充分利用國際資源,要積極開展平等、互利、共贏的國際合作活動。結合重大專項目標,注重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制訂系統的引進消化吸收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方案和措施,經嚴格科學論證後執行。
第五十五條 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重大專項的國際合作工作。
第五十六條 任務承擔單位開展有關重大國際合作活動,由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審批,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核准。
第五十七條 重大專項國際合作活動應遵守有關外事工作規定、保密工作規定。
第十章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各重大專項依照本規定,結合專項特點,制訂相應的實施管理辦法,報三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由國務院領導牽頭的重大專項,可參照本規定製訂專項實施管理辦法或補充規定。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三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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