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建設指引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發〔2017〕44號)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國辦發〔2016〕28號),有序推進區域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工作,科技部制定了《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建設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建設指引
  • 時間:2017年10月10日
一、總體要求,二、建設布局與條件,三、重點示範任務,四、建設程式,五、組織實施,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法規,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和模式,圍繞地方經濟轉型升級、社會民生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帶動形成全社會大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熱潮,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科技支撐。
(二)建設原則
——統籌部署。根據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對不同地區進行統籌布局,加強分類指導和梯隊推進,引導區域協調發展。
——突出特色。從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出發,緊密圍繞各地資源稟賦、產業布局、區位優勢和科技特色等,開展各具特色的示範任務。
——改革創新。圍繞激發主體活力、公共平台建設、專業人才培養、財政資金支持等方面,落實和完善政策措施,結合實際開展體制機制探索,形成可複製推廣的經驗做法。
——市場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壯大技術市場,加速技術、人才、資本等創新要素的流動與融合。
——上下聯動。加強中央與地方統籌協調,強化地方建設主體作用,有效集聚地方科技資源和創新力量,形成上下聯動、橫向聯通的工作機制。
(三)建設目標
示範區建設期原則上為3至5年,“十三五”期間部署建設10個左右。打造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機制創新、市場活躍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高地,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環境和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專業化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不斷壯大,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台更加完善,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明顯提升,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建設布局與條件


   (一)總體布局
圍繞國家重大區域戰略以及重點產業發展戰略布局,統籌不同地區,重點選擇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高、科技創新基礎較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色突出、對周邊區域發揮輻射引領作用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布局,既注重發揮東部地區的示範帶動作用,又注重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建設主體,主要依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及國家和省級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圍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科技創新的實際需求,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示範。充分發揮示範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跨區域轉移轉化和創新資源開放共享,帶動周邊區域乃至全國範圍的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升級。
(二)建設條件
地方政府高度重視,把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有關工作列入重要規劃和計畫。
有較好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基礎和突出的示範特色,技術市場交易額等主要指標實現持續增長。
制定出台較為完備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配套政策法規,建立較完善的科技成果轉化平台,擁有一批較高水平的技術轉移及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和專業化的人才隊伍。
科技與產業發展特色鮮明,能形成較好的示範效應,對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發揮關鍵支點作用。

三、重點示範任務


   (一)推動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強化需求導向的科技研發,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高質量成果供給。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面向企業的技術服務網路,通過研發合作、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作價投資等多種形式,實現科技成果市場價值。鼓勵醫療機構、醫學研究單位等構建協同研究網路,加快新技術、新產品套用推廣。完善個人獎勵分配、橫向課題經費管理、兼職或離崗創業等制度。
(二)建設科技成果中試熟化與產業化基地。建設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研發套用基地,構建面向產業需求的研發機制,提供技術研發與集成、中試熟化與工程化服務,支撐行業共性技術成果擴散與轉化套用。建設通用性或行業性技術創新平台,加大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信息資源的社會開放力度。培育一批創新型產業化集群,承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圍繞重大需求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建立完善成果信息採集、發布機制,發揮社會化的科技成果評估在技術識別、價值判斷等方面的作用,分類分批精準發布對接成果信息。針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產業轉型升級等重大需求,加強科技成果套用推廣,促進示範區技術交易額穩步增長。支持財政科技計畫成果和科技獎勵成果轉化套用。
(四)培育專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建設專業化、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明確對轉移機構的績效獎勵機制。構建互聯互通的技術交易市場和平台,匯聚科技成果及技術需求,提供融資併購、公開掛牌、諮詢輔導等服務。推進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創業孵化平台建設,加強與高校院所、企業和投融資機構的協同。探索設立國際技術轉移中心,整合海內外相關資源,為國內成果“走出去”與承接國外技術轉化提供綜合服務。
(五)壯大職業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隊伍。建設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支持高校開設成果轉化課程,開展評估評價、智慧財產權等教育和培訓。建立技術轉移人才培養與考評標準,暢通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健全科技人員服務機制,推動科技特派員、科技專家服務團等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將科技成果轉化領軍人才納入各類人才計畫,與國際技術轉移組織聯合培養國際化技術轉移人才。
(六)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支撐保障。大力發展科技服務業,推動市場調查、諮詢、法律、智慧財產權等機構參與成果轉移轉化,提供全方位、專業化服務支撐。加強政府資金投入,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支持銀行探索投貸聯動模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需求的信貸、保險和投貸聯動等機制。穩步探索網際網路股權眾籌、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等新型金融業態。強化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
(七)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體系建設。完善示範區建設工作推進體系,加強市縣基層工作隊伍建設,明確示範區建設責任主體和分工。建立相關責任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科技、教育、發改、工信、財政等部門聯動,實現重點任務統一部署與創新資源統籌配置。探索示範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考核機制。
(八)營造良好政策環境。落實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相關政策法規,建立實施情況監測機制,為調整完善相關政策舉措提供支撐。探索完善符合地方特點的政策舉措,創新政府購買服務、稅收激勵等舉措,總結推廣政策措施。
(九)開展各具特色的示範任務。根據本地方特點和區域發展目標,提出具有區域特色的建設任務,在推動國際技術轉移、綠色發展、軍民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試,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新經驗、新模式。

四、建設程式


   (一)提出需求。對於工作基礎好、積極性高、符合布局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經報請地方政府同意,提出示範區建設需求和建設思路。
(二)制定方案。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編制建設方案,開展專家諮詢論證,由地方政府報送科技部。科技部根據情況組織開展調研諮詢,提出對建設方案的編制意見。
(三)啟動建設。對滿足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成熟的地方,科技部支持示範區建設。地方政府按要求啟動建設,加強建設方案任務落實和考核評價。
(四)監測評估。示範區設立各具特色的建設指標體系,引導建設方向和目標任務。每年12月底以前,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將示範區年度建設情況書面報科技部。示範區建設期滿前,科技部組織開展總結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整改、撤銷或後續支持等事項。
(五)示範推廣。示範區凝練提出可供複製推廣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科技部對示範區建設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提煉,向全國示範推廣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先行先試政策與經驗模式,發揮示範區的輻射帶動效應。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示範區所在地方政府發揮建設主體作用,制定實施方案,完善建設領導推進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落實建設任務。科技部將示範區建設納入與地方的常態化的工作會商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對示範區建設的戰略對接、措施協同、政策銜接。
(二)強化政策支撐。示範區應全面貫徹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建立政策落實責任制,切實加強政策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對已經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及時跟蹤、及時檢查、及時評估。國家層面出台或地方示範推廣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在示範區進行先行先試。鼓勵和推動示範區探索實施具有地方特色的改革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
(三)最佳化資源配置。鼓勵示範區創業投資基金加強與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的協同聯動,帶動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加大對示範區的支持力度。支持示範區開展科技金融結合試點工作,引導金融資本支持成果轉化。國家建設的技術交易網路平台、科技成果信息服務系統等與示範區相關平台和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區域性技術轉移中心、示範性技術轉移機構、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基地等優先在示範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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