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

2014年3月2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格〔2014〕467號印發《關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20日
  • 印發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改價格:〔2014〕467號
概況,全文,

概況

該《意見》分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必要性、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工作要求3部分。

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14〕4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決策部署,現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氣是一種不可再生的清潔能源,我國天然氣人均資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天然氣消費持續快速增長,國內天然氣產量已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但長期以來,我國對居民用氣實行低價政策,一方面,由於居民氣價明顯低於工商業等其他用戶價格,交叉補貼現象嚴重,導致用氣量越大的用戶,享受的補貼越多,沒有體現公平負擔的原則;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戶過度消費天然氣,特別是加大了冬季用氣高峰時調峰保供的壓力。
近年來,部分城市率先實施了階梯氣價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氣需求、引導節約用氣、緩解供氣壓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為進一步促進天然氣市場的可持續健康發展,確保居民基本用氣需求,同時引導居民合理用氣、節約用氣,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健全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
二、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
(一)基本原則
實行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保障基本與反映資源稀缺程度相結合。對於居民基本生活用氣需求,實行相對較低價格;對超出基本生活用氣需求的部分,要適當提高價格,以反映天然氣資源稀缺程度。二是補償成本與公平負擔相結合。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總體上要逐步反映用氣成本,減少交叉補貼。同時,公平用氣負擔,用氣多的居民多負擔。三是統一政策與因地制宜相結合。國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政策的總體框架和指導性意見,各地結合當地自然地理環境、經濟發展和居民用氣特點,確定具體實施方案。
(二)主要內容
1、分檔氣量的確定。按照滿足不同用氣需求,將居民用氣量分為三檔,其中:
第一檔用氣量,按覆蓋區域內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氣需求;
第二檔用氣量,按覆蓋區域內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氣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氣需求;
第三檔用氣量,為超出第二檔的用氣部分。
2、分檔氣價的安排。各檔氣量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其中:
第一檔氣價,按照基本補償供氣成本的原則確定,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檔氣價,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價格水平原則上與第一檔氣保持1.2倍左右的比價;
第三檔氣價,按照充分體現天然氣資源稀缺程度、抑制過度消費的原則制定,價格水平原則上與第一檔氣保持1.5倍左右的比價。
3、關於獨立採暖。各地可結合當地氣候、採暖用氣需求等實際情況,單獨制定獨立採暖用氣階梯價格制度,也可綜合考慮採暖用氣和非採暖用氣情況,將獨立採暖用氣納入統一階梯價格制度。確定分檔氣量和氣價時,應統籌考慮不同住房面積用氣數量差異,以及天然氣獨立採暖與集中供熱等不同方式(以煤炭為燃料集中供熱的,應考慮煤炭的環境成本)、天然氣與電力等不同能源的採暖成本銜接,著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積的採暖需求。
4、實施範圍。居民生活用氣為通過城市燃氣管網向居民家庭供應的所有燃氣。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為一個居民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當地供氣企業為居民安裝的氣表為單位。單個居民用戶或單個氣表對應家庭居民人數較多的,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妥善研究解決辦法。
對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氣價水平按當地居民第一檔、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執行。
5、計價周期。階梯氣價可以月為周期執行,也可以季度或年為周期,具體由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用氣量在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
6、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氣變化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檔氣量和氣價。
7、收入用途。實行階梯氣價後供氣企業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於“一戶一表”改造、彌補居民基本生活用氣供應和儲氣調峰成本,以及減少與工商業交叉補貼等方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是天然氣價格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居民切身利益。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快工作步伐,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氣城市均應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今後凡制定或調整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階梯價格制度;已實行階梯氣價的城市,要根據本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天然氣銷售價格管理許可權已下放至市縣的省份,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確保居民用氣階梯價格方案平穩實施。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組織專門力量,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用氣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各檔氣量、分檔氣價、計價周期等,儘快制定實行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實施方案,妥善處理方案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問題。
(三)做好價格論證和聽證。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氣階梯價格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階梯氣價的實施範圍、檔次劃分、價格安排等方面進行認真研究論證。方案形成後,應按《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規定進行價格聽證後實施。
(四)保障低收入群體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對低收入家庭,要採取提高低保標準、增加補貼或設定減免優惠氣量等方式,確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氣價調整而降低。
(五)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我國天然氣資源現狀、實行階梯氣價的重要意義,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和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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