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

配合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公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共涉及2349個具體劑型規格品。調整後的價格從10月22日起執行。與現行規定價格比,有45%的藥品降價,平均降幅12%左右;有49%的藥品價格未做調整;有6%的短缺藥品價格有所提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
  • 執行時間:2009年10月22日
  • 檔案號:2498號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指導價格,通知檔案,答記者問,

指導價格

通知》明確,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的,不區別具體生產經營企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相關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可依據市場供求情況,在不超過零售指導價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價格
通知》規定,原來針對具體企業定價或特定包裝規格定價的藥品,作為基本藥物銷售也要執行此次公布的統一零售指導價格。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市場購銷價格的監測,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調整價格;各地要加強對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通知檔案

發改價格[2009]249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藥品政府定價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藥品價格為按通用名稱制定的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藥物,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附表所列價格。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制定公布的價格,凡標註特定企業生產供應,以及“水、電解質平衡調節藥物”中標註“軟袋雙閥、軟袋雙閥雙層無菌包裝、塑膠安瓿”的藥品和滴眼劑中標註“含玻璃酸鈉”的藥品,在我委重新調整價格前,暫按原定價格執行;作為基本藥物,其零售價格不得超過附表中同劑型規格品的價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種藥品其他劑型或規格品(劑型僅指國家基本藥物規定的劑型),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制定公布零售指導價格。附表按最小計量單位公布零售價格的藥品,同劑型其他包裝數量規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計量單位價格乘以實際包裝數量計算價格。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產的處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87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產的非處方藥品最高零售價格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8]1560號)中有關藥品,凡與本通知附表所列藥品屬同品種的,按本通知規定價格執行。
五、附表標註執行臨時價格的藥品,零售指導價格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結束後,我委將重新核定價格。
六、各地根據《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增補的藥品,屬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範圍的,暫按國家現行規定零售指導價格執行;屬於地方定價或市場調節價範圍的,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零售指導價格。
七、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市場購銷價格的監測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我委將根據成本及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零售指導價格;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藥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價格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執行。
附表:
一、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表(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部分)
二、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表(中成藥部分)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並公布了國家基本藥物的零售指導價格。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就基本藥物定價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一、請介紹一下這次基本藥物定價的背景。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國務院確定的近三年五項重點改革之一。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實施這項制度涉及目錄遴選、生產流通、招標採購、配備使用和定價報銷等多個環節,各環節相互銜接,聯繫緊密。制定基本藥物價格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
按照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意見的要求,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省級人民政府需要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採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範圍內按照基本藥物具體價格的規定比例予以報銷。
為促進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引導企業積極生產供應基本藥物,指導地方合理確定採購及零售價格,讓民眾儘早使用上國家基本藥物並獲得實惠,國家需要根據企業成本、市場價格和供求變化等情況,合理制定公布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
二、這次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政府制定價格主要依據社會平均成本,並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及市場供求狀況。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也要遵循這一基本原則。
這次國家遴選的基本藥物都是上市銷售多年的藥品,價格經過多次調整,總體上已相對低廉。在這種情況下,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條具體原則:一是確保企業能夠正常生產和經營基本藥物,保障市場供應。基本藥物價格要充分反映成本變化情況,合理補償企業成本,正常盈利,有利於調動企業生產積極性。二是充分考慮當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民眾承受能力。當前,我國不同醫療保險制度的籌資和支付水平是有差異的。制定基本藥物價格,要在企業獲得正常利潤的前提下,切實壓縮不合理的行銷費用,使基本藥物價格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以適應現階段醫療保障水平和民眾承受能力。三是結合市場實際和供求狀況,區別不同情況,採取“有降、有升、有維持”的方法調整價格。對於市場競爭不夠充分、價格相對偏高的品種,加大降價力度;對於市場需求不確定性強、供應存在短缺現象的品種,適當提高價格;對於市場競爭較為充分且價格相對低廉的品種,中藥傳統製劑及部分國家規定需較大幅度提高質量標準的品種,少降或維持現行價格。
三、這次公布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與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只差一個多月時間,價格部門制定價格經過了哪些程式?
制定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是嚴格按照《價格法》、《藥品管理法》及《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規定的有關程式進行的,並遵循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這次能夠比較快地公布零售價格方案,主要得益於我們著手較早,前期準備工作比較充分。
一是從年初開始就著手進行成本和市場價格調查。今年上半年,在國家有關部門遴選基本藥物的時候,我委即在全國範圍內對所有政府定價藥品進行了成本和市場價格的調查,掌握了大量成本價格數據。這些數據涉及4000餘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上百家醫療機構。同時,我們還就基本藥物定價涉及的一些政策問題提前進行了研究,聽取了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及早確定了工作方向和基本原則。
二是目錄公布後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公布後,我委根據前期調查基礎數據,對國家基本藥物成本價格信息進行了整理分析,對價格的合理水平進行了測算,並組織召開了專家會議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有350多人,主要包括質量標準、生產技術、醫療保險以及醫療機構等方面的專家。其中來自基層醫療機構的專家占了40%。
三是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在成本價格調查和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我委就價格制定的有關情況,通過不同形式徵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地方和相關部門的意見,聽取了行業組織及消費者代表的意見。社會各方面就基本藥物定價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議,對於我們完善基本藥物定價方案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是實施集體審議。根據專家評審和社會各方面意見,我委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價格制定的原則和方法,經過集體研究討論,最終確定了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方案。
總的看,這次制定的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是各方面積極配合、共同努力的結果,凝結了各方面專家和人士的辛勤勞動和智慧。
四、請詳細介紹一下基本藥物價格的調整情況。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09年版,基層醫療機構使用部分)公布的品種共307種(類)。此次制定公布零售指導價格的藥品共296種,2349個具體的劑型規格品,涉及3000多家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個別品種沒有公布價格,主要是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公共衛生類用藥,以及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和一類精神用藥。這些藥品執行的是政府定價,與這次公布的基本藥物指導價的管理形式不同,且我委以前已制定公布過價格。因此,這次沒有再重新調整其價格。
此次公布的價格與現行政府規定的零售指導價比,約有45%的品種價格作了適當下調,平均降價12%左右;約有49%的品種價格未作調整,繼續按現行價格執行;還有約6%的品種適當提高了價格。需要說明的是,提價品種都是各方面普遍反映因價格低廉出現短缺的藥品,提價的絕對額較小,目的是鼓勵企業生產,保障供應,滿足臨床需要。
五、這次國家公布的零售指導價格就是民眾購買基本藥物的實際零售價格嗎?
國家公布的零售指導價格與市場實際零售價格並不完全相同。公布的零售指導價格是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的最高限價,主要依據的是社會平均成本,併兼顧市場供求等各種因素。它反映的是全國範圍內不同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平均成本和價格變化情況,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
市場實際零售價格是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不同企業生產的同種藥品在市場中的實際交易價格,不僅與企業產品品牌、質量相關,還與購銷雙方的交易方式、購銷數量,貨款回收時間等因素密切相關。不同企業根據市場競爭和不同交易條件確定的實際交易價格是不同的。有些品種銷路好,價格就高一些;有些品種銷路一般,價格就低一些;有些品種銷路差,也可能虧損經營。市場實際價格的形成情況複雜,與國家規定的零售指導價格會存在一定差異,這是正常現象。
政府制定零售指導價格,允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自主確定交易價格,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製作用,促使企業不斷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生產出更多質優價廉的藥品,減輕患者負擔。這是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一種具體體現。政府根據市場變化,也會適時調整政府指導價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場競爭中,產品質量永遠是第一位的,價格必須服從於質量,企業不能以犧牲藥品質量換取價格下降。否則,這種降價不僅沒有意義,而且還有損消費者利益,也不符合基本藥物安全有效的原則。
六、國家調整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後,對減輕民眾負擔有何作用?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項措施綜合配套,整體推進,才能取得實效,民眾才能受益。合理調整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是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這次國家調整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一方面是要使基本藥物價格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以減輕民眾負擔;另一方面是要合理引導企業保質保量生產供應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調整後,價格總水平降低,會對減輕民眾藥品費用負擔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地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民眾不用再支付原來需要承擔的15%加價部分。同時,國家還將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改善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設施,加強基本藥物質量監管,明顯提高基本藥物報銷比例,等等。這些措施會使得廣大民眾在享受質量更好的服務及藥品同時,實際負擔進一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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