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與工業用電、 用水同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有關要求,2008年以來,各地積極推進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工作。目前,大部分省(區、市)商業用電已與工業用電執行相同的目錄電價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與工業用電、 用水同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價格:與工業用電同價
  • 時間: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 文號:發改辦價格[2009]1255號
發改辦價格[2009]12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2008]134號)有關要求,2008年以來,各地積極推進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工作。目前,大部分省(區、市)商業用電已與工業用電執行相同的目錄電價標準;沒有實現同價的省(區、市)也適當縮小了商業用電與工業用電的價差。現就進一步推進工、商業用電用水同價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
   (一)尚未實現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的省(區、市),應認真做好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的實施方案,結合銷售電價調整,儘快實現工商企業用電同價。
(二)商業與工業用電同價,執行與工業用戶相同的電價標準的同時,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等需求側電價管理制度。鑒於當前商業企業經營困難較大,尚未對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地區,可暫緩執行。
二、認真落實商業與工業用水同價
   各地在調整供水價格時,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國辦發[134]號)的要求,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簡化水價分類,實行商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與工業用水同價。同時,對洗浴、洗車等特種用水,仍應實行單獨分類計價,與其他用水保持合適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三、採取綜合措施確保同價政策落實到位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商業用電、用水同價工作,儘快研究實施方案,統籌兼顧各方面影響,積極做好宣傳解釋,確保工、商用電用水同價政策平穩順利實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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