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確定和公布試行辦法》在1993.12.20由國家體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確定和公布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體委
- 頒布時間:1993.12.20
- 實施時間:1993.12.20
教練員、運動員確定和公布試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廢除日期,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3號,附屬檔案: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教練員、運動員確定和公布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有效的國家田徑隊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迅速提高我國田徑運動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確定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人選,是按運動員的成績和教練員的專業水平及工作實績,本著確保優勢項目、兼顧後進項目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三條
國家田徑隊運動員的選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
(二)遵紀守法,遵守運動員守則。
(三)運動成績達到以下規定標準:
1、上一年度取得奧運會和世界田徑錦標賽前8名者。
2、上一年度取得亞運會冠軍者。
3、上一年度在全國以上的比賽中創亞洲以上紀錄者。
4、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20名者。
5、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30名者,每項擇優選5人。
6、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40名者,每項擇優選4人。
7、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50名者,每項擇優選2人。
8、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70名者,每項擇優選1人。
9、 沒有達到上述(1)--(8)項標準的項目,如該項目水平最高者的成績高於上一年全國最高成績,擇優入選 1 人。
10、以上(1)--(9)項適用於奧運會項目,不包括接力項目。
11、非奧運會項目,進入世界排名前20名者,擇優入選 2 人。
運動員入選國家田徑隊的成績以國際、國內大賽為準。
第四條
如運動員成績達到下一年入選國家隊的標準,但其下一年因故不能堅持正常訓練,則不入選為國家田徑隊隊員。
如查出運動員服用違禁藥物,取消國家隊隊員資格,並按田徑競賽規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條
國家田徑隊教練員的選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刻苦鑽研業務,對體育事業具有獻身精神,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榮譽感。
(三)必須是國家田徑隊運動員的現任主管教練。
(四)幾名入選國家隊的運動員有幾名教練員共同負責訓練,則入選訓練組的主教練一人。
第六條
入選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的期限均為一年。
第七條
確定國家田徑隊教練員和運動員應按下列程式審批和公布:
(一)國家體委業務主管處將根據本辦法的選拔條件,提出國家田徑隊初選名單。
(二)初選名單提交中國田徑協會訓練委員會討論,上報國家體委審批。
(三)12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國家田徑隊名單。
(四)凡人選國家田徑隊的運動員和教練員將發給證章和證書。
第八條
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必須做到:
(一)為國爭光、為田徑事業多做貢獻。
(二)服從國家體委的管理。在國家任務和地方任務發生衝突時,首先服從國家任務。
(三)完成國家體委確定的訓練任務和成績指標,認真執行集訓和出訪任務。
(四)按中國田徑協會外商裝備管理條例著裝。
(五)未經中國田徑協會批准,任何人和單位不得以國家田徑隊(中國田徑隊)名義參加贊助、新聞發布、談判等社會活動。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委訓競三司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廢除日期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3號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於2010年9月26日經國家體育總局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劉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法制辦工作要求,國家體育總局對現行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進行了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以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12件(見附屬檔案: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附屬檔案: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一、 規章(3件)
序號 | 名稱 | 發布機關 | 文號 | 發布時間 | 廢止原因 |
1 | 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 國家體委 | (88)體乾字103號 | 1988年2月29日 |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
2 |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 國家體委、公安部 | 國家體委、公安部令第18號 | 1992年4月25日 | 已被《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枝管理辦法》(2010年8月31國家體育總局、公安部第12號令發布)代替 |
3 | 運動員使用運動營養補品管理暫行辦法 | 國家體委 | (93)體科字136號 | 1993年5月10日 |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
二、 規範性檔案(9件)
序號 | 名稱 | 發布機關 | 文號 | 發布時間 | 廢止原因 |
1 | 關於著名優秀運動員上大學有關事宜的通知 | 國家體委、國家教委 | (86)體乾字1241號 | 1987年1月3日 | 已被《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運動員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體人字[2002]411號)代替 |
2 | 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確定和公布試行辦法 | 國家體委 | 體訓競三字(1993)122號 | 1993年12月20日 | 形勢變化,實際已失效 |
3 | 關於加速培養跨世紀優秀中青年教練員的意見 | 國家體委 | 體人字[1997]171號 | 1997年4月30日 |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
4 | 關於加速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 | 國家體委 | 體人字[1997]172號 | 1997年4月30日 |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
5 | 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通知 | 國家體育總局 | 體經濟字[2001]414號 | 2001年10月19日 |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
6 | 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工作的意見 | 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 | 體科字[2003]6號 | 2003年1月7日 |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
7 | 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規定 | 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 | 體經濟字[2004]6號 | 2004年3月29日 |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
8 | 關於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的意見 | 國家體育總局 | 體發[2006]13號 | 2006年3月1日 | 適用期已過,實際已失效 |
9 |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 國家體育總局 | 體政字[2006]59號 | 2006年7月10日 | 已被新的規範性檔案代替,實際已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