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煤礦生產能力複審工作的通知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目前,各地煤礦生產能力覆核工作已進入覆核結果審查認定階段。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全國煤礦生產能力覆核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06〕1019號)要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批准煤礦生產能力結果前,要徵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對已完成煤礦生產能力覆核的煤礦做好複審工作。為準確掌握煤礦生產能力覆核的工作情況,配合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搞好煤礦生產能力覆核工作,按預定計畫完成此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積極配合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搞好煤礦生產能力覆核工作,並將此項工作作為應對煤炭產能過剩、查處煤礦違規建設、禁止煤礦超能力生產、促進安全生產和產業結構調整、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來抓。
二、要認真負責地開展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結果意見反饋工作。要結合日常執法檢查中掌握的情況,對覆核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及時向煤礦生產能力覆核批准部門提出建議,並對覆核結果進行監督。
三、在生產能力複審工作中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對於改擴建、技術改造煤礦,沒有經過"三同時"驗收的一律按原設計能力或核定能力認定其生產能力;新建礦井沒有經過"三同時"驗收的不予核定生產能力。
2.對正在實施資源整合的煤礦,應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委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48號)要求,按整合主體的原設計能力或核定能力覆核能力,不得將正在施工改造的設計能力作為覆核結果;並註銷被整合對象的生產能力,不再覆核其生產能力。
3.對已列入確定關閉或地方人民政府公告關閉名單的礦井,不再覆核其生產能力。
4.對於沒有經過改擴建、技術改造而生產能力提高的煤礦要認真進行複審,凡不符合規定提高生產能力的,要及時向煤礦生產能力覆核批准部門提出複審建議。
四、對於已完成生產能力覆核工作的煤礦,要將覆核的生產能力作為煤礦組織生產的依據,嚴肅查處煤礦超能力生產行為,防止煤礦因超能力生產而釀成事故。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煤礦生產能力複審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複審總體意見及時報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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