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航總局

國家民航總局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工作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民航總局
  • 外文名:SCAA
  • 發展階段:歷經四個階段
  • 機構職責: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工作等
  • 改名:1962年4月13日
歷史沿革,機構職責,

歷史沿革

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展主要歷經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年-1978年):
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在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下設民用航空局,受空軍指導。11月9 日,中國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總經理劉敬宜、陳卓林率兩公司在香港員工光榮起義,並率領12架飛機回到北京、天津,為新中國民航建設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和技術力量。1950年,新中國民航初創時,僅有30多架小型飛機,年旅客運輸量僅1萬人,運輸總周轉量僅157萬噸公里。
1958年2月27日,國務院通知:中國民用航空局自本日起劃歸交通部領導。1958年3月19日,國務院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5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將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交通部的部屬局。
1960年11月17日,經國務院編制委員會討論原則通過,決定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交通部民用航空總局”。為部屬一級管理全國民用航空事業的綜合性總局,負責經營管理運輸航空和專業航空,直接領導地區民用航空管理局的工作。
1962年4月13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民航局名稱改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1962年4月15日,中央決定將民用航空總局由交通部屬改為國務院直屬局,其業務工作、黨政工作、幹部人事工作等均直歸空軍負責管理。這一時期,民航由於領導體制幾經改變,航空運輸發展受政治、經濟影響較大,1978年,航空旅客運輸量僅為231萬人,運輸總周轉量3億噸公里。
第二階段(1978年-1987年):
1978年10月9日,鄧小平同志指示民航要用經濟觀點管理。1980年2月14日,鄧小平同志指出:“民航一定 要企業化”。同年3月5日,中國政府決定民航脫離軍隊建制,把中國民航局從隸屬於空軍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這期間中國民航局是政企合一,既是主管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以“中國民航(CAAC)”名義直接經營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業務的全國性企業。下設北京、上海、 廣州、成都、蘭州(後遷至西安)、瀋陽6個地區管理局。1980年全民航只有140架運輸飛機,且多數是20世紀50年代或40 年代生產製造的蘇式伊爾14、里二型飛機,載客量僅20多人或40人,載客量100人以上的中大型飛機只有 17架;機場只有79個。1980年,中國民航全年旅客運輸量僅343萬人;全年運輸總周轉量4.29億噸公里,居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印尼等國之後,列世界民航第35位。
第三階段(1987年-2002年):
1987年,中國政府決定對民航業進行以航空公司與機場分設為特徵的體制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民航 北京、上海、廣州、西安、成都、瀋陽6個地區管理局的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相關業務、資產和人員分離出來,組建了6個國家骨幹航空公司, 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這6個國家骨幹航空公司是 :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東方航空公司、中國南方航空公司、中國西南航空公司、中國西北航空公司、 中國北方航空公司。此外,以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為主併兼營航空運輸業務的中國通用航空公司也於1989年7月成立。
在組建骨幹航空公司的同時,在原民航北京管理局、上海管理局、廣州管理局、成都管理局、西安管理局和瀋陽管理局所在地的機場部分基礎上,組建了民航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和東北六個地區管理局以及北京首都機場、上海虹橋機場、廣州白雲機場、成都雙流機場、西安西關機場(現已遷至鹹陽 ,改為西安鹹陽機場)和瀋陽桃仙機場。六個地區管理局既是管理地區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企業,領導管理各民航省(區、市)局和機場。
航空運輸服務保障系統也按專業化分工的要求相應進行了改革。1990年,在原民航各級供油部門的基礎上組建了專門從事航空油料供應保障業務的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該公司通過設在各機場的分支機構為 航空公司提供油料供應。屬於這類性質的單位還有從事航空器材(飛機、發動機等)進出口業務的中國航空器材公司;從事全國計算機訂票銷售系統管理與開發的計算機信息中心;為各航空公司提供航空運輸國際結算服務的航空結算中心;以及飛機維修公司、航空食品公司等。
1993年4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12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20多年中,中國民航運輸總周轉量、旅客運輸量和貨物運輸量年均增長分別達18%、16%和16%,高出世界平均水平兩倍多。2002年,民航行業完成運輸總周轉量165億噸公里、旅客運輸量8594萬人、貨郵運輸量202萬噸,國際排位進一步上升,成為令人矚目的民航大國。
第四階段(2002年——):
2002年3月,中國政府決定對中國民航業再次進行重組。主要內容有:
⒈航空公司與服務保障企業的聯合重組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及服務保障企業合併後於2002年10月11日正式掛牌成立,組成為六大集團公司,分別是:中國航空集團公司、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成立後的集團公司與民航總局脫鉤,交由中央管理。
⒉民航政府監管機構改革民航總局下屬7個地區管理局(華北地區管理局、東北地區管理局、華東地區管理局、中南地區管理局、西 南地區管理局、西北地區管理局、新疆管理局)和26個省級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大連、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廣西、深圳、重慶、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對民航事務實施監管。
⒊機場實行屬地管理按照政企分開、屬地管理的原則,對90個機場進行了屬地化管理改革,民航總局直接管理的機場下放所在省(區、市)管理,相關資產、負債和人員一併劃轉;民航總局與地方政府聯合管理的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屬民航總局管理的資產、負債及相關人員一併劃轉所在省(區、市)管理。首都機場、西藏自治 區區內的民用機場繼續由民航總局管理。2004年7月8日,隨著甘肅機場移交地方,機場屬地化管理改革全 面完成,也標誌著民航體制改革全面完成。
2004年10月2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第35屆大會上,中國以高票首次當選該組織一類理事國。
2004年,民航行業完成運輸總周轉量230億噸公里、旅客運輸量1.2億人、貨郵運輸量273萬噸、通用航空作業7.7萬小時。截止2004年底,中國定期航班航線達到1200條,其中國內航線(包括香港、澳門航線) 975條,國際航線225條,境內民航定期航班通航機場133個(不含香港、澳門),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廣州機場為中心,以省會、旅遊城市機場為樞紐,其它城市機場為支幹,聯結國內127個城市,聯結38個國 家80個城市的航空運輸網路。民航機隊規模不斷擴大,截止至2004年底,中國民航擁有運輸飛機754架,其中大中型飛機680架,均為世界上最先進的飛機。2004年中國民航運輸總周轉量達到230億噸公里(不包 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省),在國際民航組織188個締約國中名列第3位。[1]

機構職責

(一)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航法律、法規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巨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徵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編制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資格管理;管理民航導航通信、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準及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審批機場總體規劃,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準和規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監督檢查防範和處置劫機、炸機預案,指導和處理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
(十)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監測民航待業經濟效益,管理有關預算資金;審核、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的申請;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勞動工資政策,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
(十一)領導民航地區、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屬院校等事業單位;按規定範圍管理幹部;組織和指導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國家處理涉外民航事務,負責對外航空談判、簽約並監督實施,維護國家航空權益;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及涉民航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多邊活動;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民航事務。
(十三)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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