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2013年9月30日,國家林業局辦公室以辦規字〔2013〕117號印發《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金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項目申報與管理、資金監督與管理、附則5章17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時間:2013年9月30日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管理,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管理,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規字〔2013〕117號
國家林業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加強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管理,規範資金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明確項目資金申報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檔案規定,我局制定了《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2013年9月30日

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管理,規範資金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明確項目資金申報程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7〕38號)等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資金(以下簡稱修購項目資金),是指通過中央部門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進一步提高設備設施公共服務能力、改善辦公條件,保障林業事業正常運行的中央財政專項經費。
第三條 修購項目資金支持原則和方向。
(一)公共服務性原則。優先安排具有公益性特徵,用於滿足本單位主體職能履行的需要,能顯著改善辦公條件和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項目。經營性用房和分配職工住宅用房及附屬設施、設備等不予支持。
(二)突出重點的原則。優先考慮基礎條件較差,受損毀嚴重,安全隱患突出的房屋、建築物、設施、設備等方面的維修購置項目。
(三)項目可行性原則。優先安排項目可行性論證充分,經費預算有詳細測算過程且測算依據合理的項目。
(四)符合實際需要和厲行節約原則。辦公家具、設備使用年限和配置應參照有關部門制定的配置標準,從嚴控制修繕和更新的周期;購置設備儀器要綜合考慮存量資產有效使用,應優先使用現有設備儀器,嚴禁鋪張浪費。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計財司負責統籌協調修購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相關事業單位作為項目單位具體負責項目立項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 修購項目資金主要用於房屋修繕支出、基礎設施維修支出、一次性設備儀器購置支出和現有設備儀器更新支出。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房屋修繕支出是指辦公、業務用房等基礎設施維修支出。
(二)基礎設施維修支出是指辦公、業務用房配套的水、暖、電、氣等基礎設施維修支出。
(三)一次性設備儀器購置支出是指由我局基建投資安排的辦公、業務設施交付使用後,一次性配置的辦公家具、辦公設備和中小型專用儀器設備。
(四)現有設備儀器更新支出是指原一次性配置的設備儀器,到達使用年限且不能再繼續使用,按規定需更新的辦公家具和設備,以及需升級的中小型專用儀器等。
第六條 修購項目經費支出內容包括:
(一)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用的主要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和周轉使用材料的攤銷費用。
(二)設備儀器購置費:是指購置或自製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國產或進口儀器設備、工器具、家具的購置費用,由設備原價和設備運雜費組成。
(三)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維修施工的生產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及臨時勞務、聘用專家等勞務費。
(四)水電動力費:是指維修施工、安裝調試所發生的水電費及排污費支出。
(五)諮詢費:是指勘察設計、可研編制、造價諮詢、招標、監理、審計等費用。
(六)運輸機械費:是指材料、儀器設備等搬運、轉運、包裝等費用;施工機械租用、燃料等費用。
(七)其他費用:是指臨時占地費、臨時設施費、保險費、特殊設備檢驗費、特殊工種培訓費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管理

第七條 修購項目支出預算實行申報指南指導下的申報制度。國家林業局計財司每年負責編制並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第八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及有關要求,嚴格按預算管理級次自下而上、逐級編制,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和項目支出預算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必須要有詳細的年度項目績效目標。
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計財司在對各項目申報材料和項目支出預算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核的基礎上,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和要求編制申請項目支出預算。
(一)初步方案編制申請。申請修購項目經費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申報書。各單位需詳細編制“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購置項目申報書”(見附表),一式兩份隨檔案報送。
2.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說明維修購置項目背景、必要性、緊迫性,以及支出內容、資金測算、項目實施進度與預算執行計畫等內容,並說明提前開展的勘察、設計、論證、詢價等前期工作情況,房屋修繕和基礎設施維修項目還應說明與當地規劃、建設等部門溝通意見的情況。
3.相關證明材料。房屋、辦公家具和設備的使用年限證明,具有相應資質單位提供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新建辦公、業務設施立項與交付使用證明及基建投資批覆明細等相關說明;更新設備儀器需提供原裝備的處置批覆檔案。
(二)“一上”申請。計財司對各單位申報的修購項目資金,以適當形式組織專家人員進行集中論證、審核、排序。審核通過的列入修購項目庫,並向各事業單位下達“一上”項目支出預算,各事業單位編制報送包括修購項目支出預算在內的部門預算“一上”,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一上”報送財政部審核。
(三)“一下”控制數。根據財政部審核下達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一下”控制數,調整分配各事業單位修購項目支出預算並下達“一下”控制數。
(三)“二上”細化。各事業單位根據“一下”控制數,調整編制細化的“二上”預算。計財司審核匯總後納入國家林業局部門預算“二上”報送財政部審核批覆。
第十條 國家林業局在財政部批覆部門預算的15個工作日內,及時批覆下達修購項目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批覆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實施項目,嚴格執行項目計畫和項目支出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調整預算的,必須報國家林業局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修購項目資金的申請必須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主管領導和行政一把手簽字同意後上報。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對下達資金運行的及時性、合法性、安全性負全責。
第十二條 修購項目支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使用修購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均應按國家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及時納入本單位財務賬簿和資產賬簿規範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資產移交其他企事業單位或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十三條 修購項目任務按期完成後,各單位應自行組織驗收,並隨年度決算向國家林業局上報項目實施和驗收情況報告。未按期完成的項目,須說明理由並提出後續工作措施。年度安排單項或跨年度安排單項超過200萬元以上修購項目,由國家林業局計財司組織或委託專家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各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修購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並主動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與檢查。對經檢查發現存在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行為,國家林業局將採取停止撥付剩餘項目資金、追回被擠占挪用資金,以及取消相關單位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進行相應處罰,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修購項目結轉結餘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0〕7號)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在編制申請下年度項目預算時,項目單位要主動提出統籌使用結轉資金計畫,結轉資金不足以安排時再申請增加財政撥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直屬事業單位維修與設備購置項目申報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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