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4號)和《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要求,國家文物局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和調整以下行政審批項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局機關各部門: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4號)和《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的要求,國家文物局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和調整以下行政審批項目:
一、取消“在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項目。
二、取消“在古建築內設定生產用火審批”項目。
三、調整“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原址重建審批”項目,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
四、調整“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批”項目,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
五、調整“文物商店設立審批”項目,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
六、調整“館藏一級文物拍攝審批”項目,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該項目不包括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館藏一級文物的審批。
七、調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審批”項目,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該項目不包括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批。
八、調整“製作考古發掘現場專題類直播類節目審批”項目,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該項目不包括境外機構和團體製作考古發掘現場專題類直播類節目的審批。
九、調整“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一級文物審批”項目,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實施。該項目在批准時應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管理和實施上述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公示項目的事項名稱、依據、審批程式、審批期限、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內容,認真履行好行政審批職能。國家文物局將積極與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保證文物的安全。“在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和“在古建築內設定生產用火審批”兩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的要求,切實加強古建築消防管理工作,確保古建築安全。國家文物局負責管理和實施的其他行政審批項目不變。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努力在規範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國家文物局也將修訂和建議修訂有關制度,保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