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擅自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是一種違法行為,考試是無效的,考試成績國家不予承認,所頒發的證書也是無效的。對違法的組織或者個人,還將受到處罰甚至法律追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 制定機構:國家批准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
  • 依據:考試目的,受教育者的知識水平
  • 意義:保證考試的公正性等
定義,簡介,法律規定,

定義

國家教育考試是指國家批准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根據一定的考試目的,對受教育者的知識水平和能力按一定的標準所進行的測定。

簡介

由於教育考試對受教育者的權益有重大的影響,對國家教育考試就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以保證考試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對於國家教育考試的種類以及與國外合作進行教育考試等事項,只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決定,其他任何部門均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對於教育考試的實施,也只有經過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才能承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國家教育考試。

法律規定

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國家教育考試主要包括:一是入學考試,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二是水平考試,如高中會考、漢語水平考試、外語水平考試等;還有文憑方面的考試,如自學考試、學歷文憑考試等。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對於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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