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各級職務的任職條件

第三章 各級職務的基本職責

第四章 評審、聘任或任命

第五章 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實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 文號:[87]教職稱辦字063號
  • 發布日期:1987-6-16
  • 執行日期:1987-6-16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委屬高等學校工程技術隊伍的建設,做好工程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或任命工作,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根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國家經委《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及其《實施意見》和國家教委下發的《關於國家教委所屬高校教師以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工作的幾點意見(試行)》,結合委屬高等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職務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的工作崗位,適用於教學實驗和實習、科學試驗、生產、建設規劃設計、建築施工、儀器設備運行維修、技術開發、技術裝備等方面從事技術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
工程技術職務設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高級工程師為高級技術職務;工程師為中級技術職務;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人員各級職務設定應與工作任務和按任務所確定的編制相適應。當前應在批准的職務限額內進行聘任。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並應具備相應的理工學科的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實績和資歷。

第二章

第五條 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努力鑽研現代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身體健康,獻身於教育事業,能積極完成本職工作。
第六條 技術員的基本條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能力。
2、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專業技術知識和基本技能。
3、擔負一個崗位的工程技術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大學專科、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助理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能力。
2、熟悉並能正確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3、擔負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工程技術工作,能履行崗位職責。
4、獲得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取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一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二年以上;中等專業學位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條 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有獨立承擔較複雜項目的研究、設計、實施或管理的能力;或主持一個基層單位的技術工作,指導初級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2、比較全面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國內外有關情況。
3、有較豐富的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履行崗位職責。
4、獲得博士學位;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二年左右,獲得第二學士學位或取得研究生班畢業證書,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四年以上。
5、具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能力。
第九條 高級工程師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主持和組織重大工程項目的規劃論證、設計、生產或實施的能力,或具有領導重要研究工作的能力。
2、熟知所在工作領域國內外現狀和動向,有較深入的學術見解,較高的技術專長,或科學管理水平,能提供比較全面的指導。
3、有豐富的技術工作或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履行崗位職責,取得顯著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總結或論文。
4、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工程師工作二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五年以上。
5、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條 高、中級工程技術職務一般應具備規定的外語條件。鑒於歷史原因,在首次聘任工程技術職務時,對長期從事生產、建築施工第一線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外語考核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工程技術人員,首次聘任工程技術職務時,可參照國家經委《關於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工程技術人員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的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確有真才實學,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第三章

第十三條 擔任技術員職務負有下列部門之一的職責:
一、生產、產品設計、研製部門
1、了解本專業的規範、規程和技術規定以及有關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根據需要,承擔並完成技術管理的輔助性工作或其他技術輔助性工作。
2、在有關人員指導下,承擔並按要求完成生產、設計、研製的製圖,基本工藝,設備或產品的調試及檢測,教學實驗、實習和社會調查等工作。
二、實驗、實習、科研部門
1、了解本專業有關的技術規定及方針、政策和管理辦法。了解本實驗室有關的基本原理和技術及有關儀器設備的基本原理及一般保養方法,並正確使用。
2、經指導,完成教學實驗、科研實驗的測試的準備工作和按要求完成所在部門技術管理的輔助性工作,承擔本部門的部分管理業務。
三、建築規劃、設計、勘察部門
1、承擔製圖、一般計算、試驗、測繪等技術輔助性工作。
2、了解本專業有關的規範、規程和技術規定,在有關人員指導下完成一般性設計、勘察等技術性工作。
四、基建、施工、修繕部門
1、了解本專業的規範、規程和技術規定。
2、在有關人員指導下制定一般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進行技術質量和安全的技術交底,承擔一般單項工程施工的專業技術管理和質量檢驗、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負有下列部門之一的職責:
一、生產、產品設計、研製部門
1、熟悉本專業的規範、規程、技術規定以及有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按要求解決生產、設計、研究及大型精密設備使用中的一般技術性問題。
2、在有關人員指導下,承擔並按要求完成研製項目中的一般設計、計算、調試等工作,並對研製成果進行分析和處理。承擔一般工程項目的計畫管理和技術管理工作。
3、承擔教學實習中部分內容的講課任務或輔導,批改實習報告等。
4、根據需要承擔其他技術性工作。
二、實驗、實習、科研部門
1、熟悉本專業有關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及有關方針政策。比較全面地掌握本單位各項實驗的原理,儀器設備的工作原理,各項操作以及調試技能,掌握部分儀器設備的故障診斷和維修技能。
2、經指導,設計實驗方案和一般實驗及研究裝置,對實驗、測試結果進行常規分析和處理。解決技術管理中一般的業務性問題。
3、承擔實驗教學的輔助工作,編寫部分實驗教學指導書,獨立進行一般的科研實驗的測試工作,完成有關科學實驗報告。編制或審查一般工作計畫或年度綜合計畫。
4、承擔本部門一個方面的管理工作。
三、建築規劃、設計、勘察部門
1、熟悉並能運用本專業的規範、規程和技術規定;承擔一般的規劃設計、勘察或工程技術研究工作。
2、在有關人員指導下完成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或技術研究中的局部任務。
3、解決本專業一般技術性問題。
四、基建、施工、修繕部門
1、熟悉並能運用本專業的規範、規程和技術規定。
2、編制一般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畫;負責一般單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檢驗和驗收工作。
3、進行技術質量和安全的技術交底。
4、解決施工中的一般技術性問題。
第十五條 擔任工程師職務負有下列部門之一的職責:
一、生產、產品設計、研製部門
1、獨立承擔技術工作,進行或組織新產品、新工程的設計、研製和生產,開展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負責解決實習、科研加工、生產、設計、工藝中比較複雜的技術問題。
2、根據本專業國內外技術動態、發展趨勢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提出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並進行分析論證。
3.指導初級技術人員工作;指導本科生畢業設計或論文;協助指導研究生學習。
4.按教學大綱要求,編制教學實習計畫,組織教學實習。
5.根據需要,承擔其他技術性工作。
二、實驗、實習、科研部門
1.獨立承擔先進設備的技術消化和編寫使用手冊,擬訂大型設備運行管理規程、人員培訓大綱等工作。
2.擬訂有關實驗室建設方案、精密儀器和大型設備配置方案。
3.承擔有關實驗室的技術開發工作,組織和指導初級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
4.組織管理本部門一個方面的工作,擬訂有關管理制度和運行程式,並付諸實施。
5.負責一個方面技術的指導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承擔本科生、研究生實驗的指導工作。設計實驗方案,組織和實施一定難度的科學實驗工作。
三、建築規劃、設計、勘察部門
1.熟練運用本專業的規範、規程和技術規定,獨立承擔或組織比較複雜的或較大型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或科研課題。
2.在高級技術職務人員的指導下,分擔大型複雜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或科研課題中的局部任務。
3.解決本專業較複雜的技術問題並做出一定成績。
4.不斷學習和積極採用新知識、新技術、提高自己的創作及業務水平。
5.指導初級技術人員的業務工作,培養初級技術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繕部門
1.熟練運用本專業的規範、規程和技術規定。
2.獨立承擔比較複雜、技術要求較高的單項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計畫的編制、施工技術管理、質量檢查和驗收;解決施工中比較複雜的技術問題並做出一定成績。
3.不斷學習和積極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提高工程質量,促進施工進度,降低工程成本。
4.指導和培養初級施工技術人員的業務工作。
五、技術管理部門
1.熟悉並正確貫徹與本部門有關的方針、政策、技術管理和經濟管理制度及標準規範、指標定額等。
2.熟悉本部門工作範圍內的歷史和現狀資料,掌握國內外與其所任工作有關的技術管理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等,提出本部門技術管理年度計畫和長遠規劃,並進行分析論證。
3.獨立承擔某些較複雜的工程、技術任務的年度綜合計畫的編制或審查,組織評議、驗收、推廣技術成果。
4.運用科學技術管理的理論和經驗,推動本部門的管理改革。
5.組織和指導初級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
第十六條 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負有下列部門之一的職責:
一、生產、產品設計、研製部門
1.負責組織和指導較高水平的新產品、新工藝的設計和研製,組織和指導較高水平的教學實習、科研和新設備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工作。
2.掌握本專業範圍的科學技術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以指導教學實習、科研生產和產品開發。
3.根據教學、科研、生產的需要和我國的有關方針政策,在重大項目技術引進、開發上提出帶指導性的意見,並進行論證和決策。
4.負責組織和指導中初級技術人員的工作。在需要時,擔任研究生的導師。
5.根據需要,承擔其他技術工作。
二、實驗、實習、科研部門
1.熟悉本學科實驗領域中國內外學術和技術動態,提供學術和技術指導,在實驗理論、方法和技術上有專長,對先進實驗技術和裝備的消化及進一步開發利用方面有重要貢獻。
2.組織和指導較高水平實驗室建設和實驗裝置的研製,編寫較高水平的實驗技術與管理方面的檔案。
3.組織和指導高水平裝備的研製;主持精密儀器和大型設備系統配置方案總體設計、先進設備的高檔功能的消化、開發和推廣套用;主持制訂實驗室的長期規劃、管理條例。
4.組織承擔本學科重大科研項目,或承擔研究生導師工作。
5.根據需要,承擔其他技術工作。
三、建築規劃、設計、勘察部門
1.主持或指導重大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或科研課題。
2.組織制定或審核重大工程的規劃、設計、勘察和技術發展計畫,鑑定重大科研成果。
3.解決本專業的重大技術問題並做出顯著成績,倡導並推動新知識、新技術的學習和使用。
4.編寫或主持編寫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總結。
5.指導中級技術人員的業務工作,培養中級技術人才。
四、基建、施工、修繕部門
1.組織或指導重大、複雜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總設計、施工綜合進度計畫和重大施工技術措施。
2.承擔重大、複雜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領導工作。
3.解決施工中的重大技術問題並做出顯著成績。
4.制定或審核施工技術和科研發展規劃,鑑定重要的施工技術研究或革新成果。
5.推動施工新技術、新材料的學習和使用。
6.編寫或主持編寫有較高水平的技術總結。
五、技術管理部門
1.正確理解並全面貫徹有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某個方面技術管理條例和制度。
2.主持或指導重大的工程技術項目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的編制與審定。
3.熟悉國內外技術管理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運用先進的技術管理理論和方法,提出某些方面的長遠發展規劃並進行諮詢和決策。
4.主持和領導重大的業務建設,在技術管理體制、程式、方法、制度及隊伍建設方面提出方案,並進行論證。
5.指導中初級技術人員的工作和學習。
第十七條 各高等學校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訂不同崗位的具體職責。職責要符合實際,明確具體,便於執行和檢查。

第四章

第十八條 國家教委成立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評議組,負責評定委屬高校高、中級工程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各委屬高等學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工程技術職務評議組,評定工程技術人員初級職務任職資格。部分委屬高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經國家教委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有權評定工程技術人員高、中級或中級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員9——11人。主任、副主任由具有較高水平的專家和教育部門行政負責人擔任。高級職務的專家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教授和相當於教授職務者應不少於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的評議組成員為5——7人。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高級職務的專家組成。評審組織中要儘量吸收優秀的中青年專家參加。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組負責評審材料的準備、組織工作及承辦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和評議組召開評審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評審結果方為有效。評議組應以民主程式進行工作。被對評審人的評議意見,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經無記名投票,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對評議組的評議意見進行評審。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按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考核、評審程式和辦法,參照《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組織章程》辦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由校(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在評審委員會確認的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時,向受聘或任命人員頒發聘書或任命書。任職期限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為2——4年,可以續聘或連任。在任職期間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工程技術人員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離退休的規定。已達到離退休年齡,除按照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和國發[1983]142號檔案規定辦理延長退休年限外,應辦理離退休手續。
在這次聘任工作中達到規定離退休年齡又符合較高一級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技術人員,可先經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專業職務,再辦理離退休手續。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工程技術職稱的合格人員,在聘任相應職務時,一般不再重新評審其任職資格。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經過評定組織評定了相應技術職稱,並已上報到有關部門“待批”、“待授”的人員,可與已取得相應職稱的人員同樣對待。
第二十五條 已取得教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如果工作需要擔任相近專業的工程技術職務,經考察具備履行相應技術職務的能力,可承認其任職資格,不再重新評審。
第二十六條 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技術人員,經評審委員會確認具備相應職務任職資格,可按規定手續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任職期間的職務工資,按所任職務中較高的一種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對未被聘任的技術人員,各高校要區別情況,妥善安排。應鼓勵和支持他們到其他單位任職,以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八條 各高等學校評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時,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面考核,擇優晉升。其任職條件的掌握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正確處理理論與實踐等關係,防止片面性。對於思想政治上不符合條件的,不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工程技術人員,不能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各級行政領導都要依靠學校黨組織切實做好受聘人員的思想政治條件的考核工作,不能流於形式。
第二十九條 各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工程技術人員的業績考核制度,對任職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履行相應職務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貢獻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寫出評語並記入檔案,作為任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
第三十條 聘任或任命工程技術人員,各級領導要認真掌握有關政策,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發揚民主作風,防止各種不正之風的干擾,對借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技術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國家教委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屬國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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