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近三年執法檢查情況的通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近三年執法檢查情況的通報》是一則通報,1999-04-09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近三年執法檢查情況的通報
  • 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布文號:工商法字[1999]第87號  
  • 發布日期:1999-04-09

【生效日期】1999-04-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近三年執法檢查情況的通報
(工商法字〔1999〕第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以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要求,從1996年至1998年組織開展了三次行政執法檢查活動。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從1996年度至1998年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圍繞《行政處罰法》和全局中心工作,結合年度執法實際,先後三次部署了全系統的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並確定了相應年度的執法檢查重點。其中,1996年度的重點是:執法主體是否規範,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執法程式是否規範;1997年度的重點是:執法監督工作的落實情況,聽證制度的實施情況;1998年度的重點是:糧食市場監管情況,大要案件查處過程中的法制監督情況,新文書的啟用情況。各地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組成了相應的執法檢查領導小組,並結合本地實際,認真進行了自查、抽查。在各地自查、抽查的基礎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抽查26個省級、50個地(市)級、52個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聽取匯報130餘次,抽查案卷1430餘個,組織行政執法情況座談會150餘次,對全系統的行政執法情況有了一個基本了解。連續三年的全國性行政執法檢查,有力地推動了“公平交易執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設年”活動的深入開展,有效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水平和案件辦理質量,為促進依法行政和基層法制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執法監督工作逐步落實,執法監督制度逐步健全。大多數地方都能夠按照國務院關於“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的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通知》要求開展工作。瀋陽市工商局在全國首次推出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引起很大反響。安徽省在全系統實行執法公示制的同時,增加了明查暗訪制度。北京市為了落實執法公示制,增加了“違示點”制度,對違反公示制達到一定程度的,限期調離執法第一線。遼寧、河北、雲南、河南、江蘇等許多省份都已經制定了執法監督方面的規章制度,如“執法監督辦法”、“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案件核審制”、“行政複議規則”等等。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執法監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二)聽證制度的實施較為順利,聽證工作的開展在有條不紊地進行。《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大多能夠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規則》的要求開展聽證工作。廣東、安徽、浙江、瀋陽、大連等地工商局普遍設立了聽證室,添置了必要的設施,並指定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實施,為聽證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聽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已經取得了較明顯的效果,如河南省工商系統1997年辦理15起經過聽證的案件(其中經過聽證改變原處罰建議的4起),無一起複議和訴訟案件發生。
(三)執法主體經過清理,基本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大多數地方已經糾正了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實施處罰的現象,糾正了法律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授權組織實施處罰以及無法律法規依據自行委託某些組織實施處罰的現象;契約工、臨時工已經調離執法第一線。
(四)新的處罰文書順利啟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試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號檔案)下發以後,各地工商局迅速行動,普遍開展了新文書的培訓工作,組織印製、下發了新文書。目前,大多數基層執法單位都已經開始使用新文書辦案。一些地方工商局(如吉林)要求1999年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一律使用新文書,否則,按案卷不規範,程式不合法處理。新疆、內蒙古等少數民族地區還克服困難,迅速組織對新文書的翻譯工作,並已經於1998年底以前將兩種文字的新文書印發各地,保證了新文書按時啟用。
(五)各地加大糧食市場監管力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效。1998年度,我們根據局領導指示,結合我局中心工作,將糧食市場監管問題作為1998年度執法檢查的重點。從檢查的情況來看,各地工商部門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認識是到位的,態度是堅決的,措施是得力的。全系統在糧食市場監管過程中,共查處糧食違法案件33000件,沒收糧食3億公斤,罰沒款5200萬元。由於工商部門監管得力,糧食收購市場基本管住,私商收糧現象基本被遏止。從我們抽查的案件情況看,大多數案件比較規範,基本符合《行政處罰法》和《糧食收購條例》、《糧食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
通過執法檢查,我們看到,許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非常重視執法監督,在案件核審、案件複議、案件聽證、執法檢查,以及規範性檔案把關、法規宣傳培訓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這對於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水平,樹立工商行政執法新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批在執法監督工作中做得比較好的單位和個人,起到了表率作用,應予以通報表揚(名單附後)。
通過執法檢查,我們也發現,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視並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關於執法監督問題。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局對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建立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內部制約監督機制,致使一些地方出現隨意執法,甚至違反程式辦案的現象。例如,一些案件不履行核審程式、不履行告知程式,一些案件應按一般程式處罰,卻適用了簡易程式,等等。
(二)關於執法力度問題。各地普遍反映,現有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缺乏應有的力度,尤其是相應的執法手段。基層工商機關在查處經濟違法案件中,甚至在查處糧食違法案件中,適用最多的還是《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究其原因,主要是《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無論是在強制措施方面,還是在處罰手段方面,都較其他法律法規更有力度。這也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基層執法的現狀。由於多數法律、法規沒有賦予工同行政管理機關查封、扣留等強制措施,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無法執行違法財物。
(三)關於執法主體問題。我們在1996年度的行政執法檢查中就將執法主體是否規範作為一個重點問題進行了檢查。經過近年來的清理,絕大多數地方已經解決了這一問題,執法主體基本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但是,在1998年度的執法檢查過程中,我們發現仍然有極個別地方工商局以內設機構(公平交易分局、市場管理分局等)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關於執法人員素質問題。我們在執法檢查中看到,經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共同努力,雖然執法人員整體素質在逐年提高,但是,從我們抽查的案卷情況來看,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基層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仍然難以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例如,有的案件在定性和處罰時均不引用相關法律規定,處罰決定書僅寫“經我局討論決定,給予×××處罰”;有的案件處罰決定書中所有處罰都不是《行政處罰法》或法律法規的罰種;有的案件沒有《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或內容不符合要求;有的案件只有罰沒單據而沒有相應的法律文書;相當一部分案卷裝訂不規範、文書不健全,等等。
(五)關於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其他問題。三年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結合本地實際,確定了一些執法檢查重點。根據各地的反映,行政處罰案件以外的行政執法行為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企業登記、動產抵押物登記、企業年檢等方面。
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上述問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結合自身執法實際,對照檢查自身工作,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認真予以糾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將採取以下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一)加緊制定《市場監督管理條例》,儘可能解決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手段不足的問題;(二)在總結各地執法監督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執法監督制度;(三)研究、制定、配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證》,嚴格核定執法人員條件,規範執法行為;(四)進一步加大法規宣傳培訓力度,儘快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五)針對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年度執法過程中暴露比較突出的問題,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進一步促進執法行為的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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