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月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幾年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被授權局),嚴格依法登記註冊,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成績,促進了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但是,個別被授權局也存在著隨意撤銷有關機構,簡化法定程式,不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有關產業指導目錄核准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問題。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35號)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被授權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對於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登記申請,無論其是否已經得到批准,一律不予登記。
二、各被授權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許可權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對超出授權範圍的登記申請,不得擅自予以核准登記。
三、各被授權局要認真貫徹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於國家限制外商投資領域的項目,應嚴格審核其登記檔案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對於國家禁止外商投資領域的項目,一律不得登記註冊。
四、各被授權局在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中,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在受理利用國有資產與外商合資、合作設立企業的登記申請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交合法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和確認檔案。
五、各被授權局在接到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登記申請時,應及時明確答覆申請人,並視實際情況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匯報。
六、各被授權局應嚴格依法行政,不得以“簡化手續、方便企業”等為由,隨意簡化法定登記程式和應提交的檔案,更不得隨意下放審批登記許可權。
七、各被授權局應保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機構的相對穩定,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不得撤併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機構。
八、各被授權局要繼續做好當地政府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協調和配套服務工作,積極參與企業設立的前期論證和準備工作,依法提出意見和建議。派員參加有關協調機構的工作人員,要代表登記機關介紹有關登記管理法規,協助申請人依法做好設立準備工作,積極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但是不得將核准登記工作職權與協調機構職權合併。
九、各被授權局的領導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人員,要切實負責,忠於職守,廉潔高效,加強理論學習,不斷提高理論和實踐水平,以對國家、對人民、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要繼續積極探索企業登記管理工作深化改革的理論。
十、各被授權局對已經核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要繼續加強監督管理。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且已經核准登記的企業,應區分情況,予以完善或糾正;對於嚴重違反國家規定的,應依法予以糾正或撤銷。
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本地區內的被授權局及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進行檢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註冊局將對有關被授權局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被授權局,在接到本通知後,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1995]35號)的精神,認真貫徹執行,並組織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和培訓。要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經濟工作和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理論、方針和政策,全面理解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精神,加強行政執法的自覺性,維護國家對外政策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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