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的實施意見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的實施意見》是2008年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贛工商外企字〔2008〕1號
  • 發布日期:2008
  • 發布單位: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設區市工商局: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的新規定,開展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工作,確保監管職責履行到位,防止國家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的政策及資源被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現就對我省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監管,是事關經濟健康發展的大局性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責所在。外商投資的公司按期足額繳納註冊資本,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外商投資的公司得以存續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各設區市工商局要把該項工作作為最佳化地方投資環境、促進當地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要將催繳註冊資本工作納入常規性工作,進行制度化、規法化操作;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依法行政,統一監管各設區市工商局要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的工作要求,明確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監管的職責和許可權,建立健全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監管的執法檢查制度,充分發揮屬地監管的工作機制,同時,加強監督檢查,對各地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一)省局和各設區市工商局(以下簡稱公司登記機關)負責其登記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工作。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其登記的外商投資的公司進行出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在其隸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職權範圍內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對外商投資的公司進行出資管理。
(二)公司登記機關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商投資的公司進行出資管理時,應當明確管理範圍及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信息和年檢、處罰信息。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外商投資的公司進行出資管理時,應當在委託許可權內依法行使檢查權、調查權、處罰建議權,並按照要求及時反饋管理信息,並接受公司登記機關的監督。
(三)公司登記機關及其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展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應當重點加強對公司股東交付首期出資或者一次性全部出資,以及公司成立滿兩年,其中投資性公司成立滿五年,註冊資本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的監督管理。
三、樹立服務觀念,加強出資動態監管加強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監管,是一項日常的持續性工作,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監管工作要做到監管前移,進行動態跟蹤,即時督促,早工作,早見效,儘可能避免採用終止其經營資格的措施。切實樹立起服務企業、服務於當地經濟的觀念,寓監管於服務之中。
(一)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對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出資管理,建立完善出資管理資料庫和統一的數據溝通信息化平台。公司登記機關及其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登記和出資監管過程中,及時詳細地記載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登記管理信息,建立完善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管理檔案,規範出資管理工作程式。
(二)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利用出資管理信息,建立完善工作警示制度,對股東未交付或未按期足額交付註冊資本的外商投資的公司,通過信息化技術及時在機關業務系統中做出標識,為相關聯的登記管理工作提供警示信息。各公司登記機關應在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期限屆滿前3 0日內,為公司及其股東提供提示服務,告知其相關規定,提示其按期履行義務,辦理手續。同時並積極實現警示信息的共享,共同促進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到位。
(三)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出資公示制度,推動外商投資的公司出資信息的公開,充分利用網路、媒體等信息公示手段,發揮社會輿論的作用,加強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及其股東的監督與引導,推動出資管理工作的開展。各公司登記機關應建立統一的社會公示平台,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及其股東已按期或未按期交付註冊資本的,應結合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向社會公示。公示分為ZA, ZB, ZC, ZD四類:1.ZA類:公司註冊資本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已足額交付或如期交付的;2.ZB類:公司註冊資本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未足額交付但已超過50%的;3.ZC類:公司註冊資本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未足額交付但未達50%的;4.ZD類:公司註冊資本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或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性公司成立五年後,仍未交付的。公示內容包括:公司名稱,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股東名稱(姓名)及其應出註冊資本,應出資期限,實際出資資本。
四、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堅持依法監管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章程約定股東一次性交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繳足;章程約定分期交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由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性公司可在成立五年內繳足。
(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章程約定股東一次性交付全部出資或分期交付出資,因股東到期未交付或未足額交付出資的,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申請變更出資期限,但股東須至少先行交付其認繳出資額的15%,且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東未繳足首期15%出資的,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公司可以以已交付的資本金額作為首期出資,申請減少註冊資本,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註冊資本。也可以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未出資的股權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由新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東未按期交付或足額交付出資,公司申請增加註冊資本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本意見處理,在其履行出資義務後,一併辦理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五)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東已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非貨幣財產,公司未辦理驗資及變更登記手續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所限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對在限期內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應予以核准;對限期屆滿未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根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東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該未出資的股東是違法行為的主體,屬虛假出資行為。公司登記機關應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向股東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交付出資。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對在限期內交付出資的股東,可從輕或不處罰;對限期屆滿未交付出資的股東,且公司又不申請辦理延長出資期限或減資的,公司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股東予以處罰。對限期屆滿,股東仍不交付出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向公司發出限期變更通知書,限其辦理延長出資期限或減少註冊資本或改變股東的變更登記。所限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對限期屆滿公司未申請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章程約定股東一次性交付全部出資,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未交付或未足額交付出資,或者章程約定分期交付出資,3個月內未交付或未足額交付首期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屬虛報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成立2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5年後,公司的股東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屬虛報註冊資本,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九)對外商投資的公司(包括股東)實施罰款行政處罰時,須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幅度以人民幣幣種實施處罰。
(十)對於中外合作的公司。股東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責令股東限期履行出資義務或提供合作條件;逾期仍不履行的,按上述意見處理。
(十一)對於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股東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上述意見處理外,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東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資,公司涉及糾紛並且已經進入司法或仲裁程式,經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要求協助,或者公司登記機關認為依正常程式對其出資行為作出處理可能影響司法或仲裁程式的,應當依據司法優先的原則依法處理。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