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國家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國家審計署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根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是國務院26個組成部門之一,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是國務院組成人員。

基本介紹

歷史沿革,機構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派出機構,其他,省級審計機關,人員編制,其他事項,主要領導,現任領導,歷任領導,審計法規,

歷史沿革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的規定,於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最佳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相應對派出審計監督力量進行整合最佳化,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審計署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機構職責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審計署,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審計署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國務院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國務院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級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負責管理派駐地方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
(十)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13個內設機構:
  1. 辦公廳(經濟責任審計司)
  2. 法規司
  3. 財政審計司
  4. 行政事業審計司
  5. 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
  6.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7. 金融審計司
  8. 企業審計司
  9. 社會保障審計司
  10. 外資運用審計司
  11. 境外審計司
  12. 國際合作司
  13. 人事教育司。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和在北京的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派出審計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另有: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局)

直屬事業單位

7個直屬事業單位:
  1. 計算機技術中心
  2. 機關服務局
  3. 審計科研所
  4. 幹部培訓中心
  5. 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服務中心

派出機構

派出審計局
25個派出審計局:
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

其他

審計署主管審計署入口網站以及《中國審計報》、《中國審計》、《審計研究》、《中國內部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等報刊雜誌。

省級審計機關

人員編制

審計署機關行政編制為682名(含兩委人員編制6名、援派機動編制3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15名以及派出審計局人員編制)。其中:審計長1名、副審計長4名,總審計師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102名(含派出審計局領導職數60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領導職數1名)。

其他事項

(一)審計署跨部門設立派出審計局。派出審計局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派出審計局人員有權列席、參加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關會議。被審計單位應為派出審計局提供必要的、長期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二)審計署跨地區派駐審計特派員辦事處,行政編制為2710名。審計特派員辦事處根據審計署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三)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省級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審計署的意見。審計署要協助省級黨委加強對省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四)審計署審計長擔任聯合國審計委員會委員期間,審計署承擔相應的審計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主要領導

現任領導

姓名現任職務
審計署黨組書記、審計長
審計署黨組成員、副審計長
審計署副審計長,民建中央常委、河北省主委
審計署 黨組成員、副審計長
審計署黨組成員、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主任
審計署黨組成員、副審計長
審計署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審計署紀檢監察組組長
審計署黨組成員、法規司司長
審計署黨組成員、總審計師

歷任領導

審計長

審計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修訂)
  2. 審計署關於嚴禁通過社會審計組織獲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3.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工商總局同意將審計機關列為查詢企業檔案不交費單位的通知
  4. 審計署辦公廳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問題的批覆
  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6. 《中國國家審計準則序言》
  7. 審計署、公安部關於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強工作協作配合的通知
  8. 審計署關於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的暫行規定
  9. 審計機關審計統計工作的規定
  10. 審計機關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業務的規定
  11. 審計機關指導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規定
  12.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應訴管理的規定
  13. 審計機關公文處理的規定
  14. 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15.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管理的規定
  16. 審計機關審計行政強制性措施的規定
  17. 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劃分的暫行規定
  18.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
  19.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審計實施辦法
  20. 審計機關對行政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21. 審計機關對事業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22. 審計機關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23. 審計機關對國有商品流通行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24. 審計機關對國有工業企業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25. 審計署關於國有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26. 審計署關於中央銀行財務審計實施辦法
  27.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
  28. 審計署關於貫徹執行審計規範的通知
  29. 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30. 審計署關於審計機關辦理交辦事項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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