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近期兩起重大瓦斯事故的通報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近期兩起重大瓦斯事故的通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於2011年10月25號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近期兩起重大瓦斯事故的通報
  • 類別:法律條例
  • 發布時間:2011-10-25
  • 檔案編號:安監總煤調166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近期兩起重大瓦斯事故的通報
公安國安
安監總煤調166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1-10-25

法規內容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1年10月16日,陝西省銅川市耀州區田玉煤業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該礦為鄉鎮煤礦、低瓦斯礦井,屬資源整合礦井,設計生產能力15萬噸/年,2011年4月經銅川市煤炭局批准進行聯合試運轉。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礦非法越界組織生產,隱瞞生產真相;礦井進迴風巷之間漏風嚴重,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形成循環風,作業地點風量不足,導致瓦斯積聚,耙斗機鋼絲繩與絞車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0月17日,重慶市奉節縣一非法採煤窩點發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3人受傷。該非法採煤窩點系奉節縣大樹鎮蘭靛村村民劉天全利用富發煤礦已廢棄迴風井非法組織生產,獨眼井開採,無通風系統。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非法採煤窩點無風作業,導致瓦斯積聚,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依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已對上述兩起事故的查處實施掛牌督辦,查處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按照10月21日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季度)視頻會議的部署,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和溫家寶總理、張德江副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近期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
要堅持把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認識到第四季度煤礦事故易發、多發的特點,進一步增強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使命感和責任感,堅持從零開始,常抓不懈,以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以事故預防為主攻方向、以規範生產為重點保障、以科技進步為重要支撐,創新監管監察方式方法,不斷加強新形勢下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二、切實加強煤礦通風瓦斯管理
煤礦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方針,緊緊抓住採掘部署、通風系統、瓦斯抽采、安全監控、現場管理5個重點環節,健全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
各地區要認真開展瓦斯防治和防突專項檢查,對通風系統不完善、瓦斯抽采不達標、“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不落實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對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一律要求有序退出;對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項目,一律停止核准。
三、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以下簡稱“打非”)
各有關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在深入開展煤礦“打非”工作“回頭看”、及時對“打非”專項行動成果進行階段性總結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打擊力度,始終保持煤礦“打非”高壓態勢。
特別是要針對第四季度煤礦安全生產特點,依法嚴厲打擊煤礦無證無照生產、不具備安全條件擅自生產、超層越界、關閉取締後死灰復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假技改真生產等非法違法行為,嚴防“三違”、“三超”行為。
對存在非法違法行為的礦井要切實做到“四個一律”,即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大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力度
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
除要嚴厲追究由於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還要加大對非法違法行為打擊不力的地方政府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力度,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特點,總結教訓、查找漏洞,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及時予以整改,切實加強和改進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有關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認真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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