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3.04.02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 頒布時間:2003.04.02
  • 實施時間:2003.05.01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精神,切實簡化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事項,改進服務,提高工作效率,現就取消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行政審批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邊境易貨項下支付定金或貿易從屬費的審批。將《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97〉匯管函字第021號)第十條修改為:“邊境易貨項下支付定金或貿易從屬費用,由邊境貿易企業憑易貨貿易契約、有關要求支付定金的契約或協定及有關貿易從屬費用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對於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定金或貿易從屬費用購付匯,銀行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備。”
二、取消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經常項目外匯一次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上的審批。將《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第九條修改為:“居民個人從境外匯入或攜入的屬於《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需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憑真實身份證明直接到銀行辦理;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20萬美元(含20萬美元)以下的,銀行須審核《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後予以辦理,並登記備案;一次性解付外幣現鈔或兌換人民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應當持《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三、取消免稅商品進口用匯及免稅商店購進的免稅商品因貨損、積壓等需轉為人民幣銷售的審批。將《關於免稅商品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96]匯管函字第273號)第六條修改為:“經營免稅商品業務的總公司的進口用匯,應持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有效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將第七條修改為:“經營免稅商品業務的公司銷售免稅商品不得收取人民幣。如購進的免稅商品因貨損、積壓等轉為人民幣銷售,需購匯支付境外貨款時,應持公司出具的免稅商品貨損、積壓情況清單以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四、取消境內居民個人源於境外匯入的外匯存款原路復匯出的審核,停止執行《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帳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覆》(匯復[2000]291號)。境內居民個人將源於境外匯入的外匯存款原路復匯出時,按下列規定辦理:居民個人將由境外匯入的、未經劃轉或提取現鈔的境內現匯存款,可以匯給原匯入人,但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原匯入金額及存款利息之和。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內現匯帳戶匯出手續時,須提供外匯存款匯出申請、原外匯匯入證明、身份證明等材料向銀行申請,銀行在審核材料無誤後,為其辦理匯出手續。
五、取消遠洋漁業企業遠洋漁業外匯收支情況的年檢審核,停止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農業部發布的《遠洋漁業企業遠洋漁業外匯收支管理暫行規定》(匯發[2001]49號)中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
六、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執行。
各分局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所轄支局、外匯指定銀行及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執行中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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