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

2017年7月,由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七一勳章”授予辦法》《“八一勳章”授予辦法》《“友誼勳章”授予辦法》,已經中共中央批准實施。我國建立黨、國家、軍隊功勳簿,確立以“五章一簿”為主幹的統一、規範、權威的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
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功勳榮譽表彰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充分發揮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的精神引領、典型示範作用,推動全社會形成見賢思齊、崇尚英雄、爭做先鋒的良好氛圍。
為此,黨中央決定構建“1+1+3”的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即,黨中央制定一個指導性檔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部法律,有關方面分別制定黨內、國家、軍隊3個功勳榮譽表彰條例。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2016年4月,黨中央決定成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成立後,加強總體謀劃,創造性開展工作,多次召開委員會會議,以及地方、部門和專家學者座談會,深入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起草制定了黨內、國家、軍隊3個功勳榮譽表彰條例。
在新確立的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中,“共和國勳章”授予為黨、國家和人民的事業作出巨大貢獻、功勳卓著的傑出人士,這是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簽發證書並頒授的國家勳章,是國家最高榮譽;“七一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傑出貢獻的黨員,這是由中共中央決定、中共中央總書記簽發證書並頒授的黨內最高榮譽;“八一勳章”授予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勳的軍隊人員,這是由中央軍委決定、中央軍委主席簽發證書並頒授的軍隊最高榮譽;“友誼勳章”授予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這也是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簽發證書並頒授的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為記載上述功勳榮譽獲得者及其功績,還專門設立了黨、國家、軍隊功勳簿。
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一般採取評選授予方式,也可在特定情況下,根據特定歷史時期的任務、特點確定基本條件,凡符合基本條件者均可授予。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一般定期授予,特殊情況也可及時授予。國家主席舉行國事活動,可直接授予外國政要、國際友人等人士“友誼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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