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

《國家信訪局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已經2016年12月12日國家信訪局黨組第34次會議討論通過並印發。本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9日印發的《國家信訪局機關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信訪局黨組關於印發
《國家信訪局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各司、室、中心:
《國家信訪局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已經2016年12月12日國家信訪局黨組第3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國家信訪局黨組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家信訪局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解掌握和準確評價局機關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加強幹部管理,促進廉政勤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信訪幹部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年度考核,是指對局黨組管理的公務員進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條 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評價與民眾評價相結合,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等次
第四條 年度考核以崗位職責和工作標準為基本依據,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和工作實績,加強對德的考核。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個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完成本職工作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本職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正面效果。
廉,是指黨風政風、廉潔自律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一)優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質、道德操守好;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工作成績突出;清正廉潔。
(二)稱職等次。思想政治素質、道德操守較好;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工作責任心強,積極主動,工作作風較好;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廉潔自律。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思想政治素質、道德操守一般;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自我要求還不夠嚴格。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思想政治素質、道德操守較差;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八條 病、事假累計1個月以上的,或者存在《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存在《國家信訪局機關工作人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等次。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九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工作總結和述職。司處級班子撰寫年度工作總結,司長(主任)、處長分別在本司室、處代表班子總結述職;公務員撰寫年度個人述職報告,司局級幹部在本司室、其他幹部在本處範圍內述職;分管領導點評。
人數較少的司室、班子不健全的處,總結和述職可在全司室範圍內進行。
(二)研究確定考核等次名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局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同層級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司局級、處級、科級公務員優秀等次人數一般分別計算,名額由人事部門研究並報局領導同意後確定。
(三)司處級幹部考核等次建議。司局級公務員的考核等次,在司局級以上幹部範圍民主推薦優秀等次人選的基礎上,根據個人日常表現、工作實績等情況,由人事部門向局黨組提出考核等次建議;處級公務員的考核等次,由所在司室根據個人平時考核等情況提出建議,經人事部門審核後報送局黨組研究。
(四)確定考核等次。司局級、處級公務員的考核等次,經局黨組會研究確定;科級以下公務員的考核等次,由司室班子根據個人平時考核等情況研究確定,報人事部門備案。
(五)公示優秀等次人員。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全局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六)頒布獎勵決定。以局黨組檔案形式,頒布給予年度考核優秀人員嘉獎和連續三年考核優秀人員記三等功的決定。
(七)填報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及獎勵登記表。一是本人填寫《公務員考核登記表》。二是簽署評語和考核等次建議。司局級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報分管局領導簽署;處級公務員的考核登記表報本司室主要負責人簽署;科級以下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報處長簽署。三是簽署考核意見。司局級、處級幹部考核登記表以司室為單位送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簽署意見,科級以下公務員考核登記表送本司室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四是本人簽署意見及存檔。公務員考核登記表交本人簽署意見後,以司室為單位送人事部門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受嘉獎和記三等功的人員填寫《公務員獎勵審批表》,申報機關(部門)意見由所在司室填寫,送人事部門審核、按規定報批後,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
(八)文書材料備案歸檔。司室年度考核情況報告、考核匯總表,司局級幹部、處長、副處長的個人述職報告,按規定送人事部門備案歸檔。
(九)向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報送局機關年度考核情況。
第十條 被考核人對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按《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頒發獎勵證書,給予一次性獎金800元;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頒發獎勵證書及獎章,給予一次性獎金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其中,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時,如同時被撤降職務,受處分當年年度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為避免重複處罰,不再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公開遴選、選調來局工作的公務員,在現工作司室進行年度考核。其此前的有關情況請原單位提供。
第十五條 考核年度內,局機關內調任、轉任或者提任的公務員,在現工作司室進行考核。其此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司室提供。
信訪督查專員,在組織關係所在司室進行考核。
公務員經組織批准到其他司室幫助工作,超過半年的,在幫助工作的司室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在外單位掛職鍛鍊、援派工作或者借調的公務員,一般由掛職、借調單位進行考核。不足半年的,由我局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
除中組部選派的中央國家機關來局掛職鍛鍊幹部外,其他來局掛職鍛鍊的公務員,超過半年的,在我局進行考核。
第十七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經組織審批於考核年度內退休的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第十九條 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條 受到行政處分、誡勉、問責的公務員,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三)受到誡勉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四)受到問責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一條 受黨紀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事宜,按照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原人事部《關於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執行。其中,公務員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公務員同時受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按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不進行年度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局所屬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的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機關工人年度考核由機關服務中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9日印發的《國家信訪局機關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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