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提高國家信訪局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及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國家信訪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提高國家信訪局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及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國家信訪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嚴格落實《信訪條例》,確保政令暢通。
三、國家信訪局要全面正確履行工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積極推進政務公開,主動接受各方面監督,努力建設為黨分憂、為民解難、工作一流、民眾滿意的信訪部門。
第二章 領導職責
四、國家信訪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國家信訪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五、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長辦公會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須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六、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局長報告。
七、局長出訪、出差、脫產學習期間,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主持工作。副局長出訪、出差、脫產學習期間,其分管的工作由互為AB角的局領導代管。
八、各司室主要負責人在局長、分管副局長領導下,負責本司室的全面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
九、為保證局機關工作正常運轉,及時處理重要和緊急問題,必須保證至少一名局領導在局機關主持工作;各司室也必須保證至少一名司室領導在本司室主持工作。
第三章 工作安排部署
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認真制定整體工作規劃和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十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局年度工作要點,確定重點推動的工作和召開的信訪系統全國性會議。
十二、各司室根據局年度工作安排,確定本司室的工作任務並認真抓好落實。年中和年末,各司室要向局長辦公會議報告工作情況。
十三、各司室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家信訪局的決策部署。局辦公室加強督促檢查,及時跟蹤和反饋工作情況。
第四章 會議制度
十四、國家信訪局實行局長辦公會議制度。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業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安排部署重要工作。
十五、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各司室主要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會議議題由局長審定,會議紀要由局長審批。
十六、副局長受局長委託或按照分工可以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工作中的一些具體事項。
十七、召開涉及各地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工作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制定年度計畫,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審批。計畫外的會議原則上不得召開。局辦公室加強對局機關會議活動的統籌協調。
第五章 公文處理
十八、處理各類公文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十九、以國家信訪局名義發文,由局長或局長委託副局長簽發。以國家信訪局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局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的由分管局領導簽發或核報局長簽發。
二十、除局辦公室外,各司室一般不得以本司室的名義對外正式行文。
二十一、公文文稿簽發前,須經局辦公室審核;涉及制度性、規範性檔案的,須經法規部門審核;涉及人事、財務問題的,須經人事、財務部門審核。
二十二、國家信訪局接收的公文,由局辦公室統一分類處理。
二十三、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六章 作風建設
二十四、嚴格執行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作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二十五、堅持從嚴治局,堅決杜絕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問題,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二十六、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簡化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二十七、局領導定期閱看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改進調查研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二十八、局領導減少事務性和應酬活動,除統一安排外,不出席地方或部門舉行的禮儀性、事務性活動,不參加商業性活動。有關單位邀請局領導出席各類會議活動的,由局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局長批准。
第七章 工作紀律
二十九、國家信訪局工作人員要政治堅定,旗幟鮮明,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十、國家信訪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信訪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向組織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家信訪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三十一、嚴格執行新聞發布制度,未經批准,不得以公職身份向新聞媒體發表談話或接受採訪,不得代表國家信訪局發表講話或文章。
三十二、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局長出差、出訪或休假、請假,按規定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副局長出差或休假、請假,要事先向局長報告。司長(主任)、副司長(副主任)出差或休假、請假,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報局長批准,並分別告知局辦公室、人事司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