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匯票

國外匯票又稱“國際匯票”。匯票簽發和付款行為發生於國外,或者匯票轉讓行為涉及到不同國家的匯票。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86年第19屆會議的《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的規定,國際匯票是一種標有“國際匯票(……公約)”的書面票據,載有發票人指示持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宗特定金額款項的無條件支付命令,並須載明憑票即付或在特定日期付款,以及發票日期和發票人簽字。其中發票地、付款地等5項地點中至少須有兩處位於不同的國家。

貿易上,一般都是用外國匯票做為付款方式。買方如果不付款就拿不到商品。另一方面賣方如果沒有寄送商品(無論是用裝船或用飛機載運),同樣也收不到現金.國外匯票連線運送和付款,使買賣雙方皆有保障,是方便又值得信賴的方法,一般人皆樂於使用。運送由航空或船運公司負責,付款則由銀行來處理,國外匯票有連線兩方面的功能。
國外匯票的使用方式,有用信用證來保證付款的信用證形式(L/C;letter of credit);也有不用信用證的形式,如付款交單(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買方必須支付匯票後才能取得裝船單據;另一種是承兌交單(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買方只要承兌了匯票,就可以領得裝船單據.很明顯,後者的條件對買方較為有利.
關於支票日期,有見票即付(A.S.=at sight;O.D.=on demand),和見票後三十天付款(at 30d/s=at 30 days after sight)等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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