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限期調回未經批准存放在境外外匯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限期調回未經批准存放在境外外匯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1年01月31日發布,自1981年01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01月31日
  • 實施日期:1981年01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外匯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據了解,目前有不少單位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將外匯存放在國外和港澳地區。這是違犯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分散了國家外匯,使外匯不能納入國家計畫集中調配使用。現在,國務院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為嚴肅法紀,執行全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的方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各企業必須將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存放在國外和港澳地區的外匯,在一九八一年二月底以前,即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實行前調回國內,並根據不同情況結售或存入中國銀行。三月一日以後,如再發現有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國外和港澳地區者,按違犯外匯管理條例論處,沒收全部外匯,並對有關負責人員以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並轉告所屬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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