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7年02月19日發布,自1997年02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7年02月19日
  • 實施日期:1997年02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稅收征管綜合規定
  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
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1997]5號1997年2月1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進一步理順國家與金融、保險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促進金融、保險企業間平等競爭,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國務院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調整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範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對目前執行55%所得稅稅率的金融、保險企業,其所得稅稅率統一降為33%。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的預算級次不變。
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的規定,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由現行的5%提高到8%。提高營業稅稅率後,除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營業稅仍全部歸中央財政收入外,其餘金融、保險企業交納的營業稅,按原5%稅率徵收的部分,歸入地方財政收入,按提高3%稅率徵收的部分,歸中央財政收入。
三、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凡來源於特區內的營業收入,繼續執行自註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免徵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免稅期滿後,按8%的稅率徵收;對來源於經濟特區外的營業收入部分,不再執行特區內的免稅優惠政策,按特區外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四、對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區外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在1989年12月31日前,營業稅減按5%徵收,仍作為地方財政收入;自1990年1月1日起,按8%徵收。對1997年1月1日後特區外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一律執行8%的營業稅稅率。
五、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減按5%的稅率徵收。政策性銀行交納的營業稅仍作為國家資本金投資返還給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資本金達到國務院規定金額之日起,返還政策停止執行。
六、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後,對農村信用社營業稅,在1997年12月31日前減按5%徵收,仍作為地方財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復按8%的稅率徵收。
七、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後,對隨同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仍按原稅率5%計征,提高3%稅率的部分予以免徵。附征的收入仍歸地方財政收入。
八、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後,現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的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改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共同徵收。其中按原5%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按提高3%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公司交納的營業稅,繼續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隨同營業稅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徵收機構負責徵收。
調整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是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國家稅務局機關和地方稅務局機關要密切合作,切實加強征管,堵塞“跑、滴、漏”;各金融、保險企業要進一步強化納稅意識,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稅,確保國家金融保險企業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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