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工資區類別的幾項具體規定

《國務院關於調整工資區類別的幾項具體規定》在1979.11.08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調整工資區類別的幾項具體規定
  • 頒布時間:1979年1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79年11月08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中共中央、國務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轉的《全國物價工資會議紀要》中規定,從今年(1979年)十一月一日起,先將國家機關、文教、科研、衛生、體育、財貿等部門實行的三、四類工資區各提高一類,五類以上的工資區暫時不動.在三、四類工資區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標準的具體調整辦法,另行研究安排.據此,現將調整工資區類別中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一)國家機關、文教、科研、衛生、體育、財貿等部門執行十一類工資區類別制度的職工,現在三類工資區的,改按四類工資區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執行;現在四類工資區的,改按五類工資區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執行.南京、蘇州、無錫、常州現在執行四類工資區加百分之一工資標準的,也改按五類工資區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執行.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執行國家機關、文教、科研、衛生、體育、財貿等部門三、四類區工資標準的職工,也分別改按四、五類工資區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執行.
郵電企業的生產人員、領導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職員、勤雜人員和煤炭工業企業職員、工程技術人員,實行的工資區類別制度,與國家機關十一類工資區類別制度大體相同,現在三、四類工資區的,也分別改按其四、五類工資區的工資標準執行.
(二)現在三、四類工資區工作,但執行的工資區類別制度與國家機關十一類工資區類別制度不一致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工資標準偏低的,應該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調整:
現行三類工資區中,輕工業、農業的一級工資標準在三十元和三十元以下,重工業的一級工資標準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的;現行四類工資區中,輕工業、農業的一級工資標準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重工業的一級工資標準在三十二元和三十二元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資百分之二點八三的幅度調整工資標準.調整後的一級工資標準仍低於二十六元的,提高到二十六元.
在一個省、市、自治區內,同一行業的企業,原來不分三、四類工資區均執行同一工資標準的,如果在四類工資區的企業按照上述規定調整了工資標準,在三類工資區的企業,也按四類工資區的同行業企業調整後的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三)五類和五類以上的工資區類別這次不作調整.但是,在五類和五類以上的工資區中,不執行國家機關十一類工資區類別制度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一級工資標準,輕工業、農業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重工業在三十二元和三十二元以下的,也按照增加工資百分之二點八三的幅度調整工資標準.調整後的一級工資標準仍低於二十六元的,提高到二十六元.
(四)不執行國家機關十一類工資區類別制度的單位,其職工的一級工資標準,雖然高於第二、第三項的規定,但是,同行業其他單位調整後的一級工資標準高於這些單位的時候,這些單位也按同行業的其他單位調整後的一級工資標準補齊.
(五)屬於上述調整工資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二級以上各級工資標準均按一級工資標準增加的幅度相應增加,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的倍數以及級差係數均不變動.
(六)在這次調整工資區類別的時候,對職工現有的糧(煤)價補貼,應當沖銷其一部或全部:糧(煤)價補貼金額大於這次提高工資區類別所增加的工資額四分之一的,只衝銷相當於增加工資額四分之一的部分;糧(煤)價補貼金額小於這次提高工資區類別所增加的工資額四分之一的,全部予以沖銷.這次沒有調整工資區類別的職工的糧(煤)價補貼,和這次調整了工資區類別的職工沒有沖銷完的糧(煤)價補貼,在今後調整工資時再逐步沖銷.各地的糧(煤)價補貼標準不得提高.原來沒有享受糧(煤)價補貼的職工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不得再擴大實行糧(煤)價補貼.
(七)現行三、四類工資區中,由於搬遷、調動等原因,仍執行五類區或五類區以上工資標準的職工,工資標準不作調整.
(八)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應當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對所屬單位中不執行國家機關十一類工資區類別制度而又屬於調整範圍的單位的職工工資標準,提出調整方案,報經國家勞動總局審查同意,然後下達執行.
(九)上述規定,原則上也適用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具體調整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根據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這次提高部分地區的工資區類別,雖然國家在財力上已經作了很大努力,但由於工資區類別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有些問題這次還不能解決,只能隨著生產的發展,逐步進行調整.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加強領導,認真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調整工資區類別的工作做好.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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