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實施方案

安徽省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實施方案,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85-10-2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日期:1985-10-28
  • 生效日期:1985-10-28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0-28
【生效日期】1985-10-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實施方案
(1985年10月28日皖政〔1985〕102號)
一、改革的目的和要求
國營企業工資改革的目的是:增強企業活力,充分發揮企業和職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克服工資分配中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的弊端,更好地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以促進生產的發展和職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主要要求:一是把國營企業工資納入新的工資制度的軌道,使職工的工資和獎金分配與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鈎,與個人勞動貢獻掛鈎,為今後職工正常升級增資奠定基礎,並在提高效益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職工工資;二是理順國家和企業的分配關係,理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係。
二、改革的原則
1、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在保證國家多收、企業多留的前提下實現職工多得。企業工資的增長要依靠本企業生產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2、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使職工工資分配同職工個人的責任輕重、技術高低、勞動繁簡、勞績大小密切聯繫起來,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體現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複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熟練勞動和非熟練勞動、繁重勞動和非繁重勞動的差別。
3、企業工資分配要與建立、完善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制緊密結合起來,要有利於增強企業的活力,促進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水平、職工隊伍素質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
4、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採取不同的工資形式和分配製度,但不宜照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結構工資制度的模式。要通過工資改革,合理調整工資總額的結構,改變目前獎金所占比重過大的狀況。現行獎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套用於改革工資制度和理順工資關係。要建立正常的升級增資制度,改進獎勵、津貼制度。
三、改革的辦法
1、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的企業
(1)今年先在實行第二步利改稅並具備條件的少數國營大中型工交企業中,進行工資總額同上交稅利掛鈎浮動辦法的試點。商業、外貿、飲食服務、城市公用、物資供銷等企業,由於情況複雜,只能選擇個別企業進行試點。對試點企業要合理核定企業工資總額基數和上交稅利基數以及掛鈎浮動比例。工資總額與上交稅利掛鈎浮動比例,一般是:上交稅利每增長百分之一,工資總額增長百分之零點三至百分之零點七,某些特殊企業可以超過百分之零點七,但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一。上交稅利下降時,工資總額要相應下浮。為了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過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為了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當年實發工資總額超過工資總額基數百分之七以上的企業,要繳納超率累進工資調節稅。
(2)國營煤礦企業,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噸煤工資含量包幹辦法,把企業的工資總額同原煤產量掛起鉤來。具體辦法由省煤炭工業廳會同省勞動局、財政廳擬訂,報省企業工資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3)國營建築施工企業繼續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具體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計委、勞動局、財政廳、建設銀行擬訂,報省企業工資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2、目前暫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的企業,可繼續按照國務院國發[1984]55號檔案、國發[1984]124號檔案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4]35號檔案的規定,進行自費工資制度改革。有關部門要合理核定企業的留利水平和留利中各項基金的比例,並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國發[1985]86號檔案),對工資改革增發的工資連同獎金超過四個月平均標準工資的企業徵收獎金稅。
四、改革的主要內容
1、將四類工資區企業工資標準提高到五類工資區。現行的工資區類別制度與國家機關十一類工資區制度一致的企業,以及企業中執行國家機關、文教、科研、衛生等部門工資標準的職工,凡執行四類工資區工資標準的,均改按五類工資區同類人員工資標準執行。工資區類別制度與國家機關十一類工資區類別制度不一致的企業,按照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20號檔案規定精神,凡現在國家機關四類工資區的,重工業企業工人一級工資標準為三十一點九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三元,一級工資標準為三十點九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二元;輕工業、農業企業工人一級工資標準為三十點八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二元,一級工資標準為二十九點八元和二十九點五元的,可提高到三十一元。現行五類工資區企業職工工資標準如低於四類區調整後的工資標準,可給予補齊。調整工資區類別所增加的工資,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計發並進入成本。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2、改革企業工資制度,實行新的工資標準。企業工人的工資制度,一般應在執行技術等級標準的基礎上實行等級工資制工資等級要同技術等級相對應,一個技術等級可以對應一個或幾個工資等級。自動化程度高、生產連續性大的工作和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工人,也可以實行崗位工資制。企業幹部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每個職務劃分若干工資等級。行政人員與工程技術人員執行同一工資標準。在一個企業內,幹部和工人可分別執行最低等級工資額相同的幹部和工人的工資標準。
(1)為了使企業之間、行業之間、部門之間以及地區之間的工資標準既有合理差別,又不懸殊過大,特制定《安徽省國營企業工人工資標準表》(附表一)和《安徽省國營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附表二),供各企業參考。
(2)國營大中型企業工人工資標準,一類產業使用3、4、5種;二類產業使用2、3、4種;三類產業使用1、2、3種。國營小型企業的工資標準,不得使用各產業最高標準。
省、地、市、縣企業主管部門所屬各類物資、儲運、供銷等公司及倉庫的工人和幹部,可分別使用附表一第3種和附表二第2種工資標準。
(3)確定幹部工資標準時,大、中、小型企業的劃分,原則上以一九八四年六月底以前確定的企業級別為準。屬於地市級的,使用大型企業幹部工資標準;屬於縣級的,使用中型企業幹部工資標準;屬於科級的,使用小型企業幹部工資標準。個別企業級別不明確的,可視具體情況個別處理,按照規定報批。不能為提高幹部工資標準而提高企業級別。
(4)在確定企業工人、幹部工資標準時,要同經濟效益緊密掛鈎。大中型企業原則上按一九八三年和一九八四年全省同行業同類企業的人均上交稅利和全員勞動生產率考核,兩項指標都低於平均數百分之五的,執行低檔標準;其它可執行中檔標準。個別經濟效益很差、自費負擔能力很困難的企業,可以重新制定低於參考標準的標準,待經濟效益上升、自費負擔能力增強後逐步提高。在一市、縣範圍內,總水平應掌握的中檔。
(5)套級辦法。工人,實行八級制的,一般按原來的級別套入新擬正級,有的也可以套入新擬副級;實行非入級制的,可按調整地區類別後的標準工資額對應就近向上套入新擬等級。幹部,原則上可按現行標準工資額對應就近向上套入新擬工資標準,按此辦法套級後,如幹部增資水平與相應級別的工人增資水平過份懸殊,經同級工改辦公室同意,可以另擬其他套級辦法。幹部套改後,低於現任職務最低等級工資的,可以逐步進入現任職務最低工資等級:低於新擬等級線兩個級差以內的幹部,今年可套入最低等級線;低於新擬等級線兩個級差以上的幹部,今年只晉升兩級,以後再進入等級線。
(6)增資水平。今年用於改革工資標準所增加的工資,應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以內。
(7)具備條件的國營大中型紡織企業,其運轉工人可以逐步實行崗位工資制,但過度期不少於五年。在未實行崗位工資制前,可以實行工資總額包幹辦法,也可以實行“崗差”辦法,經批准實行的“崗差”可以進入成本。具體方案,由省紡織工業廳會同省勞動局、財政廳擬訂,報省企業工資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8)實行其它形式工資制度的企業,工資的各個組成部分(不包括獎金)合計的總水平,不得超過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改革工資制度的總水平。
3、解決突出問題,初步理順工資關係。今年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關鍵性崗位工人工資與普通崗位工人工資沒有差別的問題:二是行政人員和技術人員(包括技術工人)職務同工資等級、技術同工資等級嚴重不符的問題。用於這方面工資改革的資金,一般企業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個月平均標準工資以內;經濟效益很好的企業,可以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個半月平均標準工資內。解決辦法,可以採取升級、浮動升級、崗位津貼等多種形式。提升工資等級應考核技術等級。
4、適當調整新參加工作的幹部和工人的工資。實行新擬工資標準的企業,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均應按規定實行見習期、學徒期和熟練期制度。其工資待遇如下:
(1)大中專畢業生參加工作後,見習期間的臨時月工資待遇(不含副食品價格補貼),研究生為五十四元,大學本科畢業生為四十九元,大專畢業生為四十四元,中專畢業生為三十九元。見習一年期滿後的定級工資,研究生一般定新擬企業幹部工資標準十三級,大學本科畢業生定十三級副,大專畢業生定十四級,中專畢業生定十五級。少數優秀者可以定高一些,差的可以定低一些。
(2)新如收的幹部,高中畢業生,其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為三十九元,見習一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定新擬企業幹部工資標準十五級;國中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為三十四元,見習一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定新擬企業幹部工資標準十五級副。
(3)技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為三十九元,見習一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定新擬工人工資標準三級正(十五級制的五級)。
(4)學徒制工人,學徒期期間的生活費補貼標準為:第一年二十六元,第二年二十九元,第三年三十三元。學徒期滿後,第一年轉正執行二級正(十五級制的三級),第二年一般定三級副(十五級制的四級),少數優秀的可以定三級正(十五級制的五級)。
(5)熟練制工人,熟練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執行本企業工人工資標準一級,熟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定二級正(十五級制的三級)。
(6)已經定級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其他新參加工作的幹部與工人,其現行工資待遇低於上述定級水平的,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調整到上述定級水平。
五、改革中的有關問題
1、企業工資改革的增資水平,要根據企業自身的經濟負擔能力,瞻前顧後,留有餘地。企業內部工資改革的資金來源,必須符合規定,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方案所附的標準。
2、企業內部工資改革所需的資金,實行掛鈎浮動辦法的企業應從核入工資總額的獎勵基金和今年隨經濟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資中支付;不實行掛鈎浮動辦法的企業應從留利提取的獎勵基金中支付,不得進入成本。對由於客觀原因而造成獎勵基金不足兩個半月標準工資額的企業,經財政、勞動部門審核後,可以適當照顧。
3、企業工人、幹部在套改新擬工資標準計算原工資時,不包括保留工資、附加工資以及企業自費調整工資標準、浮動升級、發放津貼、補貼等增加的工資。
4、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等,應隨企業進行工資改革,執行企業的工資改革辦法。
5、在工資改革中,要處理好乾部和工人的關係,掌握好乾部和工人的增資水平,不要差距過大。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的增資水平也不應懸殊過大。
廠長行使百分之三的晉級權,套用於獎勵工作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職工,並分別使用幹部和工人的指標,不得互相占用。
企業領導幹部的工資調整以及獎金,津貼等,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審批。
6、職工在企業工資制度改革後離休、退休、退職的,其工改增加的工資應作為計算離休、退休、退職費的基數,按照現行辦法計算,增加額不足十二元的可以補助到十二元。
7、職工的工資,在本企業內有效;職工調出企業,其工資由調入單位根據其新擔任工作的責任大小、技術繁簡、勞動輕重,比照現崗位同等條件的人員確定。保險福利待遇招待調入單位的標準。由六類以上工資區調入本省企業的職工,不再保留其原在工資區的工資標準。
8、企業工資制度改革,一般從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實行,自費負擔能力較差的企業,也可以從批准之月起實行。
9、企業內部工資改革方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工改辦公室審批。省屬企業由主管廳,局審批。執行大型企業工資標準的企業,由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工改辦審批。
10、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工資改革辦法,由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並報省企業工資改革領導小組備案。供銷合作社的工資改革,由省供銷合作總社提出方案,報省企業工改領導小組審批。
六、加強對企業工資改革的領導
1、要認真學習有關檔案,領會精神,深入調查,精心指導,防止偏差。
2、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儘快建立企業工資改革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此項工作。
3、各地和省主管部門在抓好大中型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試點的同時,要抓好面上的企業工資改革工作。要做好充分準備,有領導、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不要顧此失彼、重此輕彼,不要一哄而起。
4、勞動、財政、經委、計委、銀行、工會等部門,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把這項工作抓好。
5、本方案由省勞動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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