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9年03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工資基金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9〕31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9年03月30日
檔案全文
為貫徹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壓縮社會總需求,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國務院重申各地區、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國發[1985]115號),並結合當前情況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各地區、各部門必須認真執行,並按隸屬關係落實到基層單位。各基層單位要根據國家核定的年度工資總額,編制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同級勞動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會同人事部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開戶銀行據此監督支付工資。超過計畫規定數額的,銀行一律拒付。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勞動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制發。
二、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只能在本單位進行現金結算的開戶銀行設立一個工資基金專戶。所有工資支出都必須通過開戶銀行,從工資基金專用帳戶中列支。任何單位都不得坐支、套取現金髮放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級銀行要認真負責,嚴格監督。對違反國家現金管理條例的,當地政府和各級銀行要認真查處。
三、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工資與經濟效益掛鈎的基數和比例核定效益工資,並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使用效益工資時,要適當留有結餘,以豐補歉。沒有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執行。
企業由於經濟效益增減等原因,需要對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作適當調整時,可由同級勞動部門在不超過國家下達給本地區、部門的工資總額計畫內進行調劑。開戶銀行按調整後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予以支付。
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家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追加工資總額計畫的,要按照勞動工資計畫的審批程式辦理。
四、事關全局的工資問題,由中央、國務院通盤考慮、統一部署。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無權自行提高工資區類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標準,以及增加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基本工資(包括津貼、補貼等);無權自行決定減征或免徵工資調節稅、獎金稅;無權動用其他資金或採取其他辦法增加職工工資。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除應責令其立即糾正外,還要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
五、對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工資基金,也必須加強管理。各地區要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198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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