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湛江市對外開放工作報告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湛江市對外開放工作報告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4年11月29日發布,自1984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4年11月29日
  • 實施日期:1984年11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開放與鼓勵外商投資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廣東省轉報的《湛江市對外開放工作的報告》收悉。現對幾個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湛江市是我國南方的重要港口城市,建港條件良好,有鐵路通向內地,機場正在擴建,交通比較便利,有豐富的熱帶、亞熱帶和海洋資源,又面臨南海油田,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將起重要作用。湛江市要在進一步對外開放中,充分發揮當地優勢,積極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開展對內經濟技術協作,以加快經濟建設的速度,努力趕上發達的沿海城市,並為腹地地區服務。
二、必須把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放在經濟工作的首要地位來抓,上一批投資省、耗能少、收效快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輕型項目。要從實際出發認真做好規劃,採取有效措施,在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上下苦功夫,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創出一批優質名牌的產品,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在制訂規劃時,要多聽取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建設現象。
近三年內,要在進行經濟技術論證的基礎上,精選項目,把國家下撥的外匯額度和低息人民幣貸款用好,引進一批技術和設備,切實加以消化,使之充分發揮作用,把工業水平提高一大步。
目前湛江市用煤主要由貴州省供應,煤的供應量受運輸能力的限制。在安排工業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時,必須十分注意節能。國家將結合“七五”規劃統盤考慮,儘可能從華北地區給湛匯調入一些煤炭。
三、同意湛江市在著重搞好現有企業技術改造的基礎上,逐步興辦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區內引進建設的項目起點要高一些,應是技術、知識密集型的,或是對現有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有明顯促進作用的;技術水平一般的項目不宜建在開發區內。
同意開發區的位置安在霞山與赤坎兩區之間,地域界限:南起塘河,北至文保河,西沿新建築的人民大道,東臨湛江內港。首期開發可不超過二平方公里,並應根據需要與可能,從小到大,逐步進行。
四、關於幾個建設項目的意見。
1.鐵路建設:黎湛線國家已按技術改造方案作了安排。廣州至茂名線,由廣東省自籌資金進行建設。湛江南站增加股道和作業線等問題,可商鐵道部討論解決。
2.電力建設:湛江市電力供應由廣東省電業局統籌安排。燃油電廠應採取油改煤措施加以改造,所需煤炭由國家供應議價煤,所需資金由市自籌。
3.港口建設:根據“七五”期間以改建、擴建為主的方針,湛江港是改建老港區,還是建設新港區,需進行方案比較後,再行安排。內霞小港的建設由地方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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